xh | sxmc_zx | sxmc_qxx | zcyj | dxjg | zcbk | ctcj | sbcj | jdcj | jdbm | sqdx | dxfs | dxsx | zcyxq | bz |
1 | 保障信用
主体合法
权益 | 建立行政处罚
信息信用修复
主动告知提醒
制度。 | 《达州市社会信用体
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
室关于建立行政处罚
信息信用修复主动告
知提醒制度的通知》达
市信联办〔2023〕5 号 | 权益类 | 其他(信
用修复) | 市级 | 市级 | 市级 | 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
关 | 因违法行为被依法具有行政
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
规授予行政处罚的具有管理
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且相关信息将通
过信用中国、信用中国(四
川)、信用中国(四川达州)
等各级信用网站公示的法人
或法人组织。 | 免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有效 | 市发展改革
委 |
2 | 工业企业
“ 转 企 升
规”激励 | / |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
公室印发关于增强经
济回升向好态势若干
政策措施的通知》(达
市府发〔2024〕40 号)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市级 | 市级 | 市级 | 市经信局 | “升规”工业企业 | 其他 | 按程序执行 | 2025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市经信局 |
3 | 对获得国
家级专精
特 新 “ 小
巨 人 ” 企
业和省级
专精特新
中小企业
专项资金
奖励 | / | 《关于促进市场主体
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
见》(达市府发〔2022〕
13 号) | 其他 | 其他稳经
济政策 | 市级 | 市级 | 市级 | 市经信局 | 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
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
新中小企业 | 其他 | 按程序执行 | 2027 年 3 月 20
日截止 | 市经信局 |
4 | 完善科技
创新服务
体系,促
进科技服
务业发展 | 支持我市创新
主体购买检验
检测认证、科技
咨询、技术转移
中介服务、设计
研发等科技服
务。 | 《达州市科学技术局
达州市财政局关于印
发〈达州市科技创新券
实施管理办法〉的通
知》(达市科〔2023〕
33 号) | 减免类 | 科技创新 | 市级 | 市级 | 市级 | 市科技局 | 向科技服务企业购买科技服
务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团
队、创业者 | 其他 | 其他 | 2028 年 5 月 | 市科技局 |
5 | 对部分货
运类车辆
全时段不
限行 | 皮卡车、中型及
以下新能源货
车、冷链运输
车、邮政快递
车、城乡共同配
送专用车,整车
运输鲜活农副
产品货运类车
辆全时段不限
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交通安全法》 | 权益类 | 其他 | 市级 | 市级 | 市、县 | 市公安局 | 企业 | 免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有效 | 市公安局 |
6 | 部分车辆
可借用公
交专用道
通行 | 冷链运输车、邮
政快递车、城乡
共同配送专用
车、新能源货运
车辆可借用公
交专用道通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交通安全法》 | 权益类 | 其他 | 市级 | 市级 | 市、县 | 市公安局 | 企业 | 免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有效 | 市公安局 |
7 | 养老服务 | 养老机构运营
补贴。 |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
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
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
发展十四条措施的通
知 》 ( 达 市 府 办 发
〔2022〕54 号) | 奖补类 | 资质荣誉 | 市本
级 | 县(市、
区) | 市本级 | 市民政
局、市财
政局等 | 对依法登记备案、按规范管理
运营的民办养老机构 | 免申
即享 | 即办 | 2027 年 7 月 | 市民政局 |
8 | 民营企业
公证事项
高效办理 | 1.企业办证事项
“最多跑一次”;
2.全面推行证明
材料清单制和
“公证告知承诺
制”;3.全面推动
落实“高效办成
一件事”,运行
远程公证和电
子送达等方式
高效为企业办
理公证服务。 | 《司法部公共法律服
务管理局、中国公证协
会关于在公证行业推
动落实“高效办成一件
事”的通知》(司公通
〔2024〕6 号) | 其他类 | 其他(稳
经济政
策) | 市级 | 市级 | 市级 | 公证机构 | 企业 | 快申
快享 | 10 个工作日 | 长期有效 | 市司法局 |
9 | 律企同行
活动 | 根据市场主体
个性法律需求,
组织律师(团
队)到企业提供
免费法律服务。 | 《达州市司法局关于
印发〈关于常态开展
“律企同行”活动的实
施方案〉的通知》(达
市司法 2023〔111〕号) | 权益类 | 其他 | 市级 | 市、县 | 市、县 | 律所 | 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个体工
商户等各类市场主体 | 免申
即享 | 即办 | 2023年10月—
长期有效 | 市司法局 |
10 | 企业降低
工伤保险
费率 | 二级安全生产
标准化证书的
企业降低工伤
保险费率。 |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
川省工伤保险费率管
理办法》的通知(川人
社规〔2023〕10 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省级 | 市、县 | 市、县 | 市社保管
理局 | 企业 | 免申
即享 | 即办 | 2028 年 9 月 30
日 | 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 |
11 | 企业(单
位)社会
保险岗位
补贴 | 企业(单位)社
会保险岗位补
贴。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
厅印发《关于进一步稳
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
策措施》的通知(川办
发〔2024〕34 号) | 奖补类 | 降低企业
用工成本 | 省级 | 市、县 | 市、县 | 市就业服
务管理局 | 企业(单位) | 快申
快享 | 60 个工作日 | 2025 年 12 月
31 日 | 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 |
12 | 就业见习
基地认定
一次性奖
补 | 就业见习基地
认定一次性奖
补。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
厅印发《关于进一步稳
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
策措施》的通知(川办
发〔2024〕34 号) | 奖补类 | 财政金融 | 省级 | 市、县 | 市、县 | 市就业服
务管理局 | 就业见习基地 | 快申
快享 | 60 个工作日 | 2025 年 12 月
31 日 | 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 |
13 | 用人单位
就业见习
补贴 | 用人单位就业
见习补贴。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
厅印发《关于进一步稳
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
策措施》的通知(川办
发〔2024〕34 号) | 奖补类 | 减税降费 | 省级 | 市、县 | 市、县 | 市就业服
务管理局 | 就业见习单位 | 快申
快享 | 60 个工作日 | 2025 年 12 月
31 日 | 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 |
14 | 一次性扩
岗补助 | 省内参保企业
一次性扩岗补
助。 |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厅、四川省教育
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
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
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
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
通知》的通知(川人社
办发〔2024〕41 号) | 奖补类 | 减税降费 | 省级 | 市、县 | 市、县 | 市就业服
务管理局 | 企业 | 快申
快享 | 60 个工作日 | 2025 年 12 月
31 日 | 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 |
15 | 减免小微
企业不动
产登记费 | 经小微企业书
面承诺减免不
动产登记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
资源部司局函(自然资
登记函〔2021〕2 号) | 减免类 | 其他 | 国家
级 | 市、县 | 市、县 | 市自然资
源规划局 | 小微企业 | 免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市自然资源
规划局 |
16 | 减少企业
在重污染
天气应急
响应期间
停产比例
或不停产 | 减少企业在重
污染天气应急
响应期间停产
比例或不停产。 | 关于进一步加强重
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
效评级工作的通知(川
环办函〔2023〕63 号) | 权益类 | 其他 | 省级 | 市、县 | 省级 | 生态环境
厅 | 企业。评为A级企业的,在重
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可自
主采取减排措施;评为B级及
绩效引领性企业的,可实施差
异化减排措施,具体措施可参
考《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
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环
办大气函〔2020〕340 号)。 | 免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市生态环境
局 |
17 | 延长企业
自行监测
方案使用
期限 | 延长企业自行
监测方案使用
期限。 | 关于印发四川省土
壤污染防治惠企措施
的 通 知 ( 川 环 办 函
〔2022〕304 号) | 权益类 | 其他 | 省级 | 市、县 | 省级 | 生态环境
厅 | 企业。1.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
位按照《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
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要求制
定自行监测方案。2.土壤污染
重点监管单位重点设施设备
位置、功能、生产工艺等未发
生改变。 | 免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市生态环境
局 |
18 | 简化企业
土地开发
调查程序 | 简化企业土地
开发调查程序。 | 关于印发四川省土
壤污染防治惠企措施
的 通 知 ( 川 环 办 函
〔2022〕304 号) | 权益类 | 其他 | 省级 | 市、县 | 省级 | 生态环境
厅 | 企业。1.为耕地、园地、林地、
草地、留白用地以及未列入重
点监管单位名录或疑似污染
地块名录,或者经土壤污染状
况普查、调查和监测、现场检
查等表明不存在土壤污染风
险的地块。2.完成第一阶段污
染识别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未
发生污染事故、堆放危险废物
等情况。 | 免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市生态环境
局 |
19 | 推进建筑
业转型升
级 | 鼓励我市建筑企
业建立国家级、
省级技术研发中
心,对获得国家
级、省级授牌(批
文)的我市建筑
企业,分别给予
100 万元、30 万
元奖励。 |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
室关于印发深入推进
创新驱动引领达州建
筑产业高质量发展的
若干措施的通知(达市
府办发〔2024〕32 号)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市级 | 县(市、
区) | 市级 | 市住房城
乡建设局 | 在达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建
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依法纳
税的建筑业企业 | 快申
快享 | 其他 | 2024 年 9 月 29
日至 2027 年 3
月 24 日 | 市住房城乡
建设局 |
20 | 支持建筑
企业做大
做强 | 支持企业提档
升级,对新晋升
为施工总承包
特级(综合级)
一级(甲级)资
质的建筑企业,
分别给予500万
元、250 万元奖
励。对新晋升为
一级(甲级)专
业承包及综合
级勘察、设计、
监理资质的企
业给予 50 万元
奖励;对新取得
公路、市政、铁
路、港口与航
道、水利水电、
矿山、冶金、石
油化工、电力、
通信、机电专业
总承包二级(乙
级)资质的建筑
企业给予 20 万
元奖励。 | 、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
室关于印发深入推进
创新驱动引领达州建
筑产业高质量发展的
若干措施的通知(达市
府办发〔2024〕32 号) | 奖补类 | 资质荣誉 | 市本
级 | 县(市、
区) | 市级 | 市住房城
乡建设局 | 在达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建
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依法纳
税的建筑业企业 | 快申
快享 | 其他 | 2024 年 9 月 29
日至 2027 年 3
月 24 日 | 市住房城乡
建设局 |
21 | 支持建筑
企业做大
做强 | 对建筑企业培
育或引进一级
注册建造师、建
筑师,结构、消
防、造价、化工
工程师和全国
注册岩土、电
气、暖通、给排
水工程师等,在
满足建筑企业
资质人才配备
标准前提下,按
企业当年度净
增长骨干人才
数量,给予 2 万
元/人奖励。 |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
室关于印发深入推进
创新驱动引领达州建
筑产业高质量发展的
若干措施的通知(达市
府办发〔2024〕32 号) | 奖补类 | 人才培养 | 市本
级 | 县(市、
区) | 市级 | 市住房城
乡建设局 | 在达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建
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依法纳
税的建筑业企业 | 快申
快享 | 其他 | 2024 年 9 月 29
日至 2027 年 3
月 24 日 | 市住房城乡
建设局 |
22 | 支持建筑
企业做大
做强 | 支持建筑企业
升规入统,从
2022 年 1 月起,
对新入统的建
筑企业一次性
给予 10 万元奖
励。对入统的建
筑企业,以上年
产值为基数,次
年每净增建筑
产值 1 亿元,在
依法缴税后奖
励 10 万元,最
高不超过100万
元。 |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
室关于印发深入推进
创新驱动引领达州建
筑产业高质量发展的
若干措施的通知(达市
府办发〔2024〕32 号)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市本
级 | 县(市、
区) | 市级 | 市住房城
乡建设局 | 在达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建
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依法纳
税的建筑业企业 | 快申
快享 | 其他 | 2024 年 9 月 29
日至 2027 年 3
月 24 日 | 市住房城乡
建设局 |
23 | 扶持企业
开拓市场 | 建筑企业每完
成 1 亿元省外、
国外建筑业产
值,依法纳清税
收后,奖励 15
万元,最高不超
过 100 万元。 |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
室关于印发深入推进
创新驱动引领达州建
筑产业高质量发展的
若干措施的通知(达市
府办发〔2024〕32 号)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市本
级 | 县(市、
区) | 市级 | 市住房城
乡建设局 | 在达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建
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依法纳
税的建筑业企业 | 快申
快享 | 其他 | 2024 年 9 月 29
日至 2027 年 3
月 24 日 | 市住房城乡
建设局 |
24 | 强化行业
监管 | 对 获 “ 鲁 班
奖 ”“ 天 府 杯
奖”“国家优质
工程奖”、省级
优质工程奖的
企业,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
元、30 万元、20
万元奖补。对获
国家级、省级优
秀建筑企业奖
的企业,分别给
予 50 万元、20
万元奖补。 |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
室关于印发深入推进
创新驱动引领达州建
筑产业高质量发展的
若干措施的通知(达市
府办发〔2024〕32 号) | 奖补类 | 市场监管 | 市本
级 | 县(市、
区) | 市级 | 市住房城
乡建设局 | 在达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建
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依法纳
税的建筑业企业 | 快申
快享 | 其他 | 2024 年 9 月 29
日至 2027 年 3
月 24 日 | 市住房城乡
建设局 |
25 | 支持老旧
营运船舶
报废更新 | 支持老旧营运
船舶报废更新。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
一步支持大规模设备
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
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
通知》(川办发〔2024〕
37 号) | 奖补类 | 其他 | 省级 | 市级 | 省级 | 交通运输
厅 | 船舶所有人 | 其他 | 按程序执行 | 2028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市交通运输
局 |
26 | 免征水土
保持补偿
费 | 建设公益性学
校、幼儿园、医
院、养老服务设
施、孤儿院、福
利院等公益性
工程项目的单
位免征水土保
持补偿费。 |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
川省水利厅中国人民
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
发《四川省水土保持补
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
施办法》的通知(川财
综〔2014〕6 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省级 | 市、县 | 市、县 | 水行政主
管部门 | 项目建设单位 | 免申
即享 | 按程序执行 | 长期 | 市水务局 |
27 | 免征水土
保持补偿
费 | 按相关规划开
展小型农田水
利建设、田间土
地整治建设和
农村集中供水
工程建设的建
设单位免征水
土保持补偿费。 |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
川省水利厅中国人民
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
发《四川省水土保持补
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
施办法》的通知(川财
综〔2014〕6 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省级 | 市、县 | 市、县 | 水行政主
管部门 | 项目建设单位 | 免申
即享 | 按程序执行 | 长期 | 市水务局 |
28 | 免征水土
保持补偿
费 | 建设保障性安
居工程、市政生
态环境保护基
础设施项目的
项目生产建设
单位免征水土
保持补偿费。 |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
川省水利厅中国人民
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
发《四川省水土保持补
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
施办法》的通知(川财
综〔2014〕6 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省级 | 市、县 | 市、县 | 水行政主
管部门 | 项目建设单位 | 免申
即享 | 按程序执行 | 长期 | 市水务局 |
29 | 免征水土
保持补偿
费 | 按水土保持规
划开展水土流
失治理活动的
生产建设单位
免征水土保持
补偿费。 |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
川省水利厅中国人民
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
发《四川省水土保持补
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
施办法》的通知(川财
综〔2014〕6 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省级 | 市、县 | 市、县 | 水行政主
管部门 | 项目建设单位 | 免申
即享 | 按程序执行 | 长期 | 市水务局 |
30 | 加快门户
开放建设 | 加快推动铁路
口岸、航空口
岸、保税物流中
心(B 型)、综
合保税区等开
放平台建设。适
时申建粮食、整
车、木材、肉类
等功能性口岸,
推动建设电子
口岸。推进市域
内进出口业务
一点接入、一次
提交、一键反馈
“单一窗口”业
务全覆盖。支持
通过政府购买
服务等方式聘
请专业机构运
营开放平台。对
在海关特殊监
管区域开展保
税业务的企业,
给予仓储租赁
费用补贴。加大
外向型产业培
育,推动加工贸
易发展,积极争
创能源化工、电
子信息、纺织服
装、新材料、农
产品深加工等
特色产业国家
级、省级外贸转
型升级基地。 |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
于印发达州市推进口
岸物流产业跨越发展
九条意见的通知》达市
府发〔2024〕19 号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市本
级 | 市、县 | 市级 | 市、县商
务局 | 符合条件的相关企业 | 快申
快享 | 其他 | 长期有效 | 市商务局 |
31 | 强化民生
物流支撑 | 支持物流仓储
配送中心建设,
鼓励业务整合、
流程再造,建立
统仓统配基地。
推行共同配送、
集中配送、绿色
配送等模式。大
力构建产、运、
存、销全流程冷
链物流体系,支
持冷藏车、冷藏
箱等冷链设施
设备的推广和
应用,加大农产
品冷链物流建
设政策及资金
支持力度,加快
建设国家冷链
物流骨干基地。
对在达州建立
区域性分拨中
心的快递总部
企业,按照投资
额度,给予不超
过200万元一次
性奖励。加快居
民小区邮政快
递末端基础设
施建设,将智能
快件箱等便民
收储设施纳入
城市商业和住
宅配套设施建
设,推进社区及
乡镇末端配送
网点全覆盖。对
在居民小区、集
中办公区等建
立的智能快件
箱按不超过投
资额的 30%给
予一次性补助。 |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
于印发达州市推进口
岸物流产业跨越发展
九条意见的通知》达市
府发〔2024〕19 号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市本
级 | 市、县 | 市级 | 市、县商
务局 | 符合条件的相关企业 | 快申
快享 | 其他 | 长期有效 | 市商务局 |
32 | 培育现代
物流企业 | 对新获评国家
3A 级及以上的
物流企业,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
奖励。对传统仓
储应用现代技
术改造升级为
绿色、智能、高
效仓储,按不低
于 投 资 额 的
10%给予一次性
奖励。支持制造
企业和商贸企
业剥离物流业
务,推进物流业
务外包。推进供
应链创新与应
用试点,对开展
网络货运、信息
撮合、物流金融
等供应链服务
的物流企业在
信息平台建设、
物流金融产品
开发等方面予
以支持。 |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
于印发达州市推进口
岸物流产业跨越发展
九条意见的通知》达市
府发〔2024〕19 号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市本
级 | 市、县 | 市级 | 市、县商
务局 | 符合条件的相关企业 | 快申
快享 | 其他 | 长期有效 | 市商务局 |
33 | 推广新型
装备设施 | 对新购置新能
源城市配送车
辆按购置费的
10%给予一次性
补贴,最高不超
过 3 万元/辆。给
予新能源城市
配送车辆入城、
停靠、装卸等便
利。对新购置并
运用于物流业
务的无人机、机
器人,智能叉车
等新型智能物
流设备,按不低
于 购 置 费 的
15%给予一次性
补贴,单个设备
最高不超过2万
元。 |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
于印发达州市推进口
岸物流产业跨越发展
九条意见的通知》达市
府发〔2024〕19 号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市本
级 | 市、县 | 市级 | 市、县商
务局 | 符合条件的相关企业 | 快申
快享 | 其他 | 长期有效 | 市商务局 |
34 | 鼓励借智
借力发展 | 探索与知名物
流科研机构、协
会、企业等合作
建立口岸物流
产业研究机构。
支持与知名物
流科研机构、协
会、企业等合作
在达州开展物
流领域大型交
流活动。鼓励社
会资本参与设
立达州市口岸
物流产业发展
基金。支持市物
流协会做优做
强,鼓励协会开
展现代物流专
项课题研究,组
织、协调、推动
物流行业健康
发展,相关工作
得到政府主管
部门认可的,给
予每年 10 万元
的运行补贴。建
立物流统计制
度,支持向第三
方专业机构购
买服务,对统计
样本企业予以
适当奖励。 |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
于印发达州市推进口
岸物流产业跨越发展
九条意见的通知》达市
府发〔2024〕19 号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市本
级 | 市、县 | 市级 | 市、县商
务局 | 符合条件的相关企业 | 快申
快享 | 其他 | 长期有效 | 市商务局 |
35 | 营造优良
发展环境 | 物流项目用地
参照工业用地
价格出让。物流
企业用水、用
电、用气参照工
业企业价格执
行。降低通行成
本,推动实施进
出达州无水港
的集装箱货运
车辆高速公路
通行费优惠政
策。推动到发达
州货运列车运
价下浮。严格落
实鲜活农产品
运 输 “ 绿 色 通
道”政策。支持
申报口岸物流
示范项目,对成
功申报国家级、
省级口岸物流
示范项目的单
位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一
次性奖励。支持
机关、企事业单
位引进物流相
关专业高层次
专业人才,推动
口岸物流专业
培训机构和资
格认证机构建
设。 |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
于印发达州市推进口
岸物流产业跨越发展
九条意见的通知》达市
府发〔2024〕19 号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市本
级 | 市、县 | 市级 | 市、县商
务局 | 符合条件的相关企业 | 快申
快享 | 其他 | 长期有效 | 市商务局 |
36 | 关于支持
东 西 部
(达州—
舟山)消
费协作物
流补贴若
干政策 | 注册地在达州
或舟山的企业
开展达州与舟
山两地消费协
作活动,以航空
方式运输相关
产品,按照每千
克 0.6 元的标准
给予企业补贴,
以汽车方式运
输相关产品,按
照每千克 0.2 元
的标准给予企
业补贴。 | 《达州市商务局达州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
于支持东西部(达州—
舟山)消费协作物流补
贴若干政策〉的通知》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市本
级 | 市、县 | 市级 | 市、县商
务局 | 符合条件的相关企业 | 快申
快享 | 其他 | 2027 年 1 月 1
日 | 市商务局 |
37 | 研学组团
和研学基
地(营地)
创建奖补 | 研学组团和研
学基地(营地)
创建奖补。 |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
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
推进研学旅行实践工
作方案(2022—2025
年)的通知》达市府办
发〔2022〕61 号 | 奖补类 | 其他 | 市级 | 市级 | 市级 | 市文体旅
游局 | 达州市域范围内的旅行社、研
学基地(营地) | 快申
快享 | 30 | 2022 年—2025
年 | 市文体旅游
局 |
38 | 支持民营
企业做大
做强 | 鼓励民营企业
积极申报“中国
民 营 企 业 500
强”“四川民营
企业 100 强”,
对首次成功入
选“中国民营企
业 500 强”(包
括分行业)榜单
的民营企业给
予 80 万元一次
性奖励,对首次
成功入选“四川
民 营 企 业 100
强”(包括分行
业)榜单的民营
企业给予 50 万
元一次性奖励。
对年度首次成
功入选多个榜
单的民营企业,
按照就高不重
复原则执行。 |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
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
提升民营企业发展质
量十三条措施的通知》
达市府办函〔2024〕79
号 | 奖补类 | 其他 | 市本
级 | 市、县 | 市、县 | 市、县工
商联 | 民营企业 | 其他 | 其他 | 2024 年 1 月 1
日至2026年12
月 31 日 | 市市场监管
局 |
39 | 支持提升
民营企业
家能力素
质 | 开展民营企业
“走出去”互学
互促活动,每年
组织重点民营
企业到民营经
济发达地区考
察学习先进经
验,加快“智改
数转”步伐,服
务发展新质生
产力。每年举办
民营企业家综
合能力提升专
题培训班,提高
民营企业抗风
险能力。支持民
营企业人员参
加首席质量官
培训,建立企业
首席质量官制
度,对首次通过
质量管理体系
认证且人员获
得首席质量官
证书的民营企
业给予 0.5 万元
一次性奖励。 |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
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
提升民营企业发展质
量十三条措施的通知》
达市府办函〔2024〕79
号 | 奖补类 | 其他 | 市本
级 | 市、县 | 市、县 | 市、县市
场监管局 | 民营企业 | 其他 | 其他 | 2024 年 1 月 1
日至2026年12
月 31 日 | 市市场监管
局 |
40 | 支持建立
现代企业
制度 | 鼓励民营企业
建 立 “ 产 权 清
晰、责权明确、
管理科学”的现
代企业制度,促
进产权结构股
份化、企业班子
职业化、企业经
营规模化、融资
渠道多元化,实
现产权清晰,治
理结构规范,经
营主体资格合
法,人员、财务、
资产、机构、业
务独立。对首次
通过专家诊断
评审认定、建立
现代企业制度
的民营企业,给
予3万元一次性
奖励。 |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
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
提升民营企业发展质
量十三条措施的通知》
达市府办函〔2024〕79
号 | 奖补类 | 其他 | 市本
级 | 市、县 | 市、县 | 市、县市
场监管局 | 民营企业 | 其他 | 其他 | 2024 年 1 月 1
日至2026年12
月 31 日 | 市市场监管
局 |
41 | 支持个体
工商户发
展 | 支持域内个体
工商户参加全
国“名特优新”
个体工商户申
报,对首次获得
“名特优新”申
报认定公示的
个体工商户给
予 0.4 万元一次
性奖励。对统计
基层基础较好
的限额以下抽
样调查批发、零
售、住宿、餐饮
业民营企业(含
个体工商户)给
予 0.2 万元一次
性奖励。 |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
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
提升民营企业发展质
量十三条措施的通知》
达市府办函〔2024〕79
号 | 奖补类 | 其他 | 市本
级 | 市、县 | 市、县 | 市、县市
场监管
局;市、
县商务局 | 民营企业
个体工商户 | 其他 | 其他 | 2024 年 1 月 1
日至2026年12
月 31 日 | 市市场监管
局 |
42 | 加快质量
基础设施
平台建设 | 支持民营企业
开展实验室建
设,对首次获得
中国合格评定
国家认可委员
会认证(CNAS)
的民营企业给
予5万元一次性
奖励。对首次获
得国家强制性
产品认证指定
实验室的民营
企业给予 20 万
元一次性奖励。
支持开展先进
质量标准、检验
检测方法、高端
计量仪器、检验
检测设备设施
研制验证,加快
质量基础设施
迭代升级,对首
次通过国家质
量标准实验室
验收的民营企
业给予 30 万元
一次性奖励。 |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
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
提升民营企业发展质
量十三条措施的通知》
达市府办函〔2024〕79
号 | 奖补类 | 其他 | 市本
级 | 市、县 | 市、县 | 市、县市
场监管局 | 民营企业 | 其他 | 其他 | 2024 年 1 月 1
日至2026年12
月 31 日 | 市市场监管
局 |
43 | 加快计量
认证基础
建设 | 对首次获得国
家强制性产品
认证、绿色食品
认证、绿色产品
认证、低碳产品
认证、有机产品
认证的民营企
业,每获得一项
认证给予相应
企业 1 万元奖
励,每家民营企
业累计不超过 5
万元一次性奖
励。 |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
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
提升民营企业发展质
量十三条措施的通知》
达市府办函〔2024〕79
号 | 奖补类 | 其他 | 市本
级 | 市、县 | 市、县 | 市、县市
场监管局 | 民营企业 | 其他 | 其他 | 2024 年 1 月 1
日至2026年12
月 31 日 | 市市场监管
局 |
44 | 提升产品
质量检测
能力 | 支持民营企业
积极参加各类
全国性行业质
量检测比对(大
比武、大比对)
赛事,对首次获
得一等奖(特等
奖)的民营企业
给予一次性奖
励 30 万元,对
首次获得二等
奖(全优奖)的
民营企业给予
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对年度首
次获得多个同
级别奖项的,按
照就高不重复
原则执行。 |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
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
提升民营企业发展质
量十三条措施的通知》
达市府办函〔2024〕79
号 | 奖补类 | 其他 | 市本
级 | 市、县 | 市、县 | 市、县市
场监管局 | 民营企业 | 其他 | 其他 | 2024 年 1 月 1
日至2026年12
月 31 日 | 市市场监管
局 |
45 | 加强产业
链质量联
动提升 | 支持链主民营
企业、龙头民营
企业联合上下
游民营企业、高
校院所等开展
产业链质量联
动提升,对首次
纳入省级质量
强链链条的链
主民营企业给
予 10 万元一次
性奖励。鼓励争
创“质量强省建
设领军企业”,
对首次获此称
号的民营企业
给予 20 万元一
次性奖励。 |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
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
提升民营企业发展质
量十三条措施的通知》
达市府办函〔2024〕79
号 | 奖补类 | 其他 | 市本
级 | 市、县 | 市、县 | 市、县市
场监管局 | 民营企业 | 其他 | 其他 | 2024 年 1 月 1
日至2026年12
月 31 日 | 市市场监管
局 |
46 | 实施标准
引领工程 | 对主导制修订
(排名第一)并
成功获批国际、
国家、国家军
用、行业、省级
地方标准、市级
地方标准的民
营企业,按每项
标准分别给予
100 万元、80 万
元、8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
10 万元一次性
奖励;对获得中
国标准创新贡
献奖标准项目
一、二、三等奖
的民营企业,分
别给予 100 万
元、80 万元、50
万元一次性奖
励;对获得组织
奖的民营企业,
给予 30 万元一
次性奖励;对成
功获得高级、中
级标准创新型
企业称号的民
营企业,分别给
予 50 万元、20
万元一次性奖
励。对自 2019
年以来获评企
业 标 准 “ 领 跑
者 ” 的 民 营 企
业,给予每个标
准项目 10 万元
一次性奖励。 |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
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
提升民营企业发展质
量十三条措施的通知》
达市府办函〔2024〕79
号 | 奖补类 | 其他 | 市本
级 | 市、县 | 市、县 | 市、县市
场监管局 | 民营企业 | 其他 | 其他 | 2024 年 1 月 1
日至2026年12
月 31 日 | 市市场监管
局 |
47 | 实施质量
技术攻关 | 支持开展以工
艺优化、装备升
级为重点的科
技攻关,对通过
国家市场监督
管理总局中国
首台(套)重大
技术装备检测
评定、并列入中
国首台(套)重
大技术装备目
录、向社会公示
发布的民营企
业,给予 20 万
元一次性奖励。 |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
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
提升民营企业发展质
量十三条措施的通知》
达市府办函〔2024〕79
号 | 奖补类 | 其他 | 市本
级 | 市、县 | 市、县 | 市、县市
场监管局 | 民营企业 | 其他 | 其他 | 2024 年 1 月 1
日至2026年12
月 31 日 | 市市场监管
局 |
48 | 支持质量
品牌建设 | 支持培育达州
精品品牌,对获
得中国质量奖
(包含提名奖)
的民营企业给
予 50 万元一次
性奖励。对获得
天府质量奖(包
含提名奖)的民
营企业,按照天
府质量奖(包含
提名奖)奖金金
额的 30%给予
一次性奖励。支
持民营企业申
报“天府名品”,
以“品质认证”
方式取得“天府
名品”品牌标识
使用授权的民
营企业,每获得
一项授权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
奖励;以“自我
声明”方式取得
“天府名品”品
牌标识使用授
权的民营企业,
每获得一项授
权给予5万元一
次性奖励。 |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
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
提升民营企业发展质
量十三条措施的通知》
达市府办函〔2024〕79
号 | 奖补类 | 其他 | 市级 | 市、县 | 市、县 | 市、县市
场监管局 | 民营企业 | 其他 | 其他 | 2024 年 1 月 1
日至2026年12
月 31 日 | 市市场监管
局 |
49 | 支持商业
秘密保护 | 引导民营企业
加强商业秘密
保护,建立商业
秘密保护机制,
在全市民营企
业、行业、区域
创建一批省级
商业秘密保护
示范单位。对获
评省级商业秘
密保护示范单
位的民营企业
给予2万元一次
性奖励。 |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
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
提升民营企业发展质
量十三条措施的通知》
达市府办函〔2024〕79
号 | 奖补类 | 其他 | 市级 | 市、县 | 市、县 | 市、县市
场监管局 | 民营企业 | 其他 | 其他 | 2024 年 1 月 1
日至2026年12
月 31 日 | 市市场监管
局 |
50 | 鼓励开展
“ 数 据 资
产 入 表 ”
(数据资
产会计处
理) | 大力支持数据
要素市场培育,
对民营企业运
用数据资产获
得商业银行贷
款的,给予贷款
金额 1%的资金
奖励,单户民营
企业最高不超
过 10 万元。 |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
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
提升民营企业发展质
量十三条措施的通知》
达市府办函〔2024〕79
号 | 奖补类 | 其他 | 市级 | 市、县 | 市、县 | 市、县市
场监管局 | 民营企业 | 其他 | 其他 | 2024 年 1 月 1
日至2026年12
月 31 日 | 市市场监管
局 |
51 | 对新办企
业免费赠
送公章 | 从2021年9月1
日在达州市政
务服务中心登
记新开办企业
的,直接在领取
营业执照时免
费领取公章。 | 《达州市市场监督管
理局关于对新办企业
免费赠送公章的公告》 | 权益类 | 其他 | 市级 | 市、县 | 市、县 | 市县市场
监督管理
局 | 新办企业 | 免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有效 | 市市场监管
局 |
52 | 关于支持
重大招商
引资项目
人才安居
若干政策
措施 | (1)企业在达
州市中心城区
范围内建设员
工公寓、人才公
寓、科创中心、
会议中心、研究
院的,给予不超
过 700 元/平方
米支持,最高不
超过5000万元。
(2)企业在达
州市中心城区
范围内购买商
品房用于员工
公寓、人才公
寓,购买商业用
房用于科创中
心、会议中心、
研究院的,给予
不超过 700 元/
平方米支持,最
高不超过 5000
万元。(3)企
业引进的专业
技术人才和高
技能人才(博士
研究生、硕士研
究生、副高级以
上职称或中高
级以上管理者)
经认定后,按照
35 万元/人的标
准给予企业购
置达州市中心
城区商品房购
房补贴,每个企
业总人数不超
过 140 人。(以
上支持政策,企
业可根据自身
需求选择一项
享受)。 |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
公室关于印发支持重
大招商引资项目人才
安居若干政策措施的
通知》(达市府办发
〔2024〕33 号)
, | 奖补类 | 人才培养 | 市级 | 县级 | 市、县
级 | 达州市人
民政府、
县(市、
区)人民
政府 | 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企业 | 其他 | 其他 | 截止到修订前 | 市经济合作
外事局 |
53 | 免征森林
植物检疫
费 | 免征森林植物
检疫费。 | 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
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
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2 号) | 减免类 | 费金减免 | 国家
级 | 市、县 | 市级 | 市林业局 | 企业 | 免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市林业局 |
54 | 职工医保
用人单位
欠费政策 | 用人单位欠费
在 12 个月内补
足的,职工连续
享受基本医疗
保险待遇。 |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
于印发达州市职工基
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的通知》(达市府规
〔2022〕2 号) | 其他类 | 其他 | 市级 | 市级 | 市级 | 市医保局 | 用人单位 | 免申
即享 | 即办 | 2022 年 5 月 1
日—2027 年 5
月 1 日 | 市医保局 |
55 | 退休人员
无需交纳
职工大额
医补费 | 按照规定享受
退休人员基本
医疗保险待遇
的,不再缴纳职
工大额医补费。 |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
于印发达州市职工大
额医疗费用补助办法
的通知》(达市府规
〔2023〕2 号) | 减免类 | 其他 | 市级 | 市级 | 市级 | 市医保局 | 用人单位 | 免申
即享 | 即办 | 2023 年 4 月 1
日—2028 年 4
月 1 日 | 市医保局 |
56 | 产业培育 | 对主营业务收
入 首 次 达 到
5000 万元、1 亿
元、5 亿元的数
字经济企业,分
别奖励10万元、
20 万元、30 万
元。 | 达州市促进数字经济
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市级 | 县(市、
区) | 市级 | 市政府 | 数字经济企业 | 快申
快享 | 60 个工作日 | 长期 | 市数据局 |
57 | 产业培育 | 对就业人员规
模首次达到 35、
60、100 人以上
且就业人员均
连续缴纳社保 1
年以上的数字
经济企业,分别
奖励 5 万元、
10 万元、20 万
元。 | 达州市促进数字经济
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市级 | 县(市、
区) | 市级 | 市政府 | 数字经济企业 | 快申
快享 | 60 个工作日 | 长期 | 市数据局 |
58 | 产业培育 | 数字经济企业
获得银行贷款
用于发展主职
主业相关业务,
按照中国人民
银行同期市场
报 价 利 率 的
50%给予贴息,
每户企业每年
累计贴息金额
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贴息期不
超过 3 年。 | 达州市促进数字经济
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市级 | 县(市、
区) | 市级 | 市政府 | 数字经济企业 | 快申
快享 | 60 个工作日 | 长期 | 市数据局 |
59 | 强化数字
赋能 | 对新引进的数字
经济企业,可根
据实际情况给予
企业运营投产当
年云服务费用
30%—50% 的 资
金补贴,最高不
超过20万元。支
持企业全面上
云、深度用云,
每年评选一批上
云标杆企业,根
据评选结果给予
奖励。 | 达州市促进数字经济
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市级 | 县(市、
区) | 市级 | 市政府 | 数字经济企业 | 快申
快享 | 60 个工作日 | 长期 | 市数据局 |
60 | 强化数字
赋能 | 支持工业、农
业、服务业企业
利用大数据、云
计算、区块链、
人工智能、物联
网、5G 等新一
代信息技术进
行数字化转型。
每年评选一批
融合发展示范
企业,每户奖励
30 万元。 | 达州市促进数字经济
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市级 | 县(市、
区) | 市级 | 市政府 | 注册登记在我市的独立法人
企业 | 快申
快享 | 60 个工作日 | 长期 | 市数据局 |
61 | 强化数字
赋能 | 支持天然气、锂
钾综合开发利
用相关企业开
展数字赋能行
动,建设智慧能
源系统,对年软
性投入(含信息
系统、软件服
务、数据采集硬
件等费用)达到
100 万 元 以 上
的,按其软性投
入的 20%给予
补贴,最高不超
过 200 万元。 | 达州市促进数字经济
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市级 | 县(市、
区) | 市级 | 市政府 | 天然气、锂钾利用相关企业 | 快申
快享 | 60 个工作日 | 长期 | 市数据局 |
62 | 强化数字
赋能 | 支持龙头企业
自主投资建设
行业公共服务
平台,为企业提
供采购、销售等
便捷服务。对行
业带动性强、功
能应用齐全、成
效明显的平台,
根据评估情况
给予一定奖励,
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 达州市促进数字经济
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市级 | 县(市、
区) | 市级 | 市政府 | 所有企业 | 快申
快享 | 60 个工作日 | 长期 | 市数据局 |
63 | 强化数字
赋能 | 支持企业在达
州工业、农业、
医疗、教育、文
旅、交通、物流、
金融、安全服
务、政务服务等
领域打造典型
数字运用场景。
每年评选一批
成效显著、行业
领域带动强的
项目,对项目实
施主体给予每
户20万元奖励。
对企业自主投
资建设且获得
国、省行业主管
部门表彰的数
字运用场景,分
别给予50万元、
20 万元奖励,若
获得国、省行业
主管部门资金
奖励,则按照获
奖金额的 50%
给予奖励。 | 达州市促进数字经济
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市级 | 县(市、
区) | 市级 | 市政府 | 注册登记在我市的独立法人
企业 | 快申
快享 | 60 个工作日 | 长期 | 市数据局 |
64 | 鼓励创新
发展 | 支持企业或机
构申报国家、省
级、市级数字化
转型促进中心,
对申报成功的
分别奖励 50 万
元、30 万元、20
万元。国家、省
级、市级数字化
转型促进中心
自申报成功次
年起按照年运
营要素成本(仅
包括水、电、气、
网络、房租)的
10%、8%、5%
给予运营企业
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80 万元、
50 万元的补贴,
连续补贴 3 年。 | 达州市促进数字经济
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市级 | 县(市、
区) | 市级 | 市政府 | 国家、省级、市级数字化转型
促进中心 | 快申
快享 | 60 个工作日 | 长期 | 市数据局 |
65 | 鼓励创新
发展 | 支持企业建立
孵化器,孵化数
字经济企业数
首次超过 50 家
且孵化器整体
年主营业务收
入超 1 亿元,给
予孵化器运营
方20万元奖励;
每孵化1家升规
入统的数字经
济企业,再奖励
孵化器运营方 5
万元。 | 达州市促进数字经济
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市级 | 县(市、
区) | 市级 | 市政府 | 孵化器运营方 | 快申
快享 | 60 个工作日 | 长期 | 市数据局 |
66 | 鼓励创新
发展 | 支持行业龙头
企业、知名高校
院所、行业研究
机构等建设新
一代信息技术、
软件和信息服
务研发中心、网
络安全重点实
验室等数字经
济领域创新平
台,经认定为国
家、省级重点实
验室或工程(技
术)研究中心
的,分别奖励
100 万元、50 万
元。 | 达州市促进数字经济
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市级 | 县(市、
区) | 市级 | 市政府 | 注册登记在我市的独立法人
企业 | 快申
快享 | 60 个工作日 | 长期 | 市数据局 |
67 | 鼓励创新
发展 | 支持在达举办
数字经济行业
大赛、产业推介
会、产业论坛等
活动,经事先申
报认定后,按照
活动实际费用
的 20%给予举
办方补贴,每场
补贴最高不超
过 20 万元。支
持数字经济企
业参加数博会、
智博会等行业
展会,按其实际
展位费、布展
费、交通费的
50%给予补贴,
每户企业每次
补贴最高不超
过 5 万元,每年
补贴累计不超
过 10 万元。支
持企业、团队参
加国家、省级数
字经济赛事,对
获得一、二、三
等奖(或相当奖
项)的企业分别
奖励 30 万元、
20 万元、10 万
元和 10 万元、5
万元、2 万元。 | 达州市促进数字经济
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市级 | 县(市、
区) | 市级 | 市政府 | 注册登记在我市的独立法人
企业 | 快申
快享 | 60 个工作日 | 长期 | 市数据局 |
68 | 加强人才
培养 | 支持大中专院
校开设数字经
济相关专业,对
教育教学质量
较好、产业支持
较强的,每年按
其相关专业新
入学学生数超
出全校所有专
业新入学平均
学生数的人数
给予资金补贴,
本科院校及高
职院校按每人
2000 元补贴,最
高不超过 50 万
元;中职院校按
每人 1000 元补
贴,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 达州市促进数字经济
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市级 | 县(市、
区) | 市级 | 市政府 | 中高职院校 | 快申
快享 | 60 个工作日 | 长期 | 市数据局 |
69 | 加强人才
培养 | 支持达州院校
与企业共建实
训基地,对每年
向达州数字经
济企业输送实
习生且实习期
达3个月以上的
院校,按实习生
人数给予 1000
元/人的资金奖
励,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若留用
就业达 1 年以
上,再给予院校
1000 元/人的资
金奖励,最高不
超过 20 万元。 | 达州市促进数字经济
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市级 | 县(市、
区) | 市级 | 市政府 | 中高职院校 | 快申
快享 | 60 个工作日 | 长期 | 市数据局 |
70 | 支持建设
一批中药
材生产基
地,打造
一批中药
材良种繁
育基地,
培育一批
中医药产
业龙头企
业 | 对新建或改造
提升的中药材
种植基地,建有
溯源体系,集中
连片达300亩以
上且总投资超
过200万元以上
的,给予 20 万
元一次性补助;
500 亩以上且总
投资额超过 300
万元以上的,给
予 30 万元一次
性补助;800 亩
以上且总投资
额超过500万元
以上的,给予 60
万元一次性补
助;1000 亩以上
且总投资额超
过800万元以上
的,给予 100 万
元一次性补助。 | 关于印发《达州市中医
药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办法》的通知(达市财
社〔2022〕53 号)和关
于对《达州市中医药发
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部分内容细化明确的
通知(达市财社〔2023〕
61 号)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市级 | 市、县 | 市级 | 市中医
药局 | 中药材种植(养殖)单位 | 其他 | 其他 | 2022 年 8 月 10
日至 2025 年 8
月 10 日 | 市中医药局 |
71 | 支持建设
一批中药
材生产基
地,打造
一批中药
材良种繁
育基地,
培育一批
中医药产
业龙头企
业 | 对新建的中药
材良种繁育、种
子种苗基地,建
有溯源体系,面
积达到 50 亩以
上且总投资超
过100万元以上
的,给予 20 万
元一次性补助;
200 亩以上且总
投资额超过 300
万元以上的,给
予 30 万元一次
性补助;300 亩
以上且总投资
额超过500万元
以上的,给予 60
万元一次性补
助;500 亩以上
且总投资额超
过700万元以上
的,给予 100 万
元一次性补助。 | 关于印发《达州市中医
药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办法》的通知(达市财
社〔2022〕53 号)和关
于对《达州市中医药发
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部分内容细化明确的
通知(达市财社〔2023〕
61 号)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市级 | 市、县 | 市级 | 市中医
药局 | 中药材种植(养殖)单位 | 其他 | 其他 | 2022 年 8 月 10
日至 2025 年 8
月 10 日 | 市中医药局 |
72 | 支持建设
一批中药
材生产基
地,打造
一批中药
材良种繁
育基地,
培育一批
中医药产
业龙头企
业 | 对中成药年营
业收入首次突
破 2 亿元、5 亿
元、10 亿元、20
亿元的生产企
业,分别给予 25
万元、50 万元、
100 万元、150
万元一次性补
助。 | 关于印发《达州市中医
药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办法》的通知(达市财
社〔2022〕53 号)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市级 | 市、县 | 市级 | 市中医
药局 | 生产、商贸流通等单位 | 其他 | 其他 | 2022 年 8 月 10
日至 2025 年 8
月 10 日 | 市中医药局 |
73 | 支持建设
一批中药
材生产基
地,打造
一批中药
材良种繁
育基地,
培育一批
中医药产
业龙头企
业 | 对中成药单品
种年销售额首
次突破 1 亿元、
2 亿元、5 亿元、
10 亿元的生产
企业,分别给予
25 万元、50 万
元、100 万元、
150 万元一次性
补助。 | 关于印发《达州市中医
药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办法》的通知(达市财
社〔2022〕53 号)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市级 | 市、县 | 市级 | 市中医
药局 | 生产、商贸流通等单位 | 其他 | 其他 | 2022 年 8 月 10
日至 2025 年 8
月 10 日 | 市中医药局 |
74 | 支持建设
一批中药
材生产基
地,打造
一批中药
材良种繁
育基地,
培育一批
中医药产
业龙头企
业 | 对中药饮片年
营业收入首次
突破 1 亿元、2
亿元、5 亿元、
10 亿元的生产
企业,分别给予
25 万元、50 万
元、100 万元、
150 万元一次性
补助。 | 关于印发《达州市中医
药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办法》的通知(达市财
社〔2022〕53 号)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市级 | 市、县 | 市级 | 市中医
药局 | 生产、商贸流通等单位 | 其他 | 其他 | 2022 年 8 月 10
日至 2025 年 8
月 10 日 | 市中医药局 |
75 | 支持建设
一批中药
材生产基
地,打造
一批中药
材良种繁
育基地,
培育一批
中医药产
业龙头企
业 | 对获得中药材
新品种登记认
定的,给予 10
万元/个一次性
补助。 | 关于印发《达州市中医
药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办法》的通知(达市财
社〔2022〕53 号)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市级 | 市、县 | 市级 | 市中医
药局 | 获得中药材新品种的单位 | 其他 | 其他 | 2022 年 8 月 10
日至 2025 年 8
月 10 日 | 市中医药局 |
76 | 支持建设
一批中药
材生产基
地,打造
一批中药
材良种繁
育基地,
培育一批
中医药产
业龙头企
业 | 对中药材品种
获得川产道地
药材备案的单
位,给予 10 万
元/个一次性补
助。 | 关于印发《达州市中医
药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办法》的通知(达市财
社〔2022〕53 号)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市级 | 市、县 | 市级 | 市中医
药局 | 获得川产道地药材备案的单
位 | 其他 | 其他 | 2022 年 8 月 10
日至 2025 年 8
月 10 日 | 市中医药局 |
77 | 支持建设
一批中药
材生产基
地,打造
一批中药
材良种繁
育基地,
培育一批
中医药产
业龙头企
业 | 对获得国家农
产品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商标、
生态原产地保
护产品,地理标
志产品保护的,
给予 10 万元/个
一次性补助。 | 关于印发《达州市中医
药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办法》的通知(达市财
社〔2022〕53 号)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市级 | 市、县 | 市级 | 市中医
药局 | 获得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地
理标志商标、生态原产地保护
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单
位 | 其他 | 其他 | 2022 年 8 月 10
日至 2025 年 8
月 10 日 | 市中医药局 |
78 | 支持建设
一批中药
材生产基
地,打造
一批中药
材良种繁
育基地,
培育一批
中医药产
业龙头企
业 | 对新建或改扩
建的中药材规
范化产地初加
工企业和中药
材提取物企业,
按设备投入费
用的 10%给予
一次性补助,最
高不超过100万
元。 | 关于印发《达州市中医
药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办法》的通知(达市财
社〔2022〕53 号)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市级 | 市、县 | 市级 | 市中医
药局 | 初加工企业和中药材提取物
企业 | 其他 | 其他 | 2022 年 8 月 10
日至 2025 年 8
月 10 日 | 市中医药局 |
79 | 支持建设
一批中药
材生产基
地,打造
一批中药
材良种繁
育基地,
培育一批
中医药产
业龙头企
业 | 支持中医药企
业做大做强,对
总部经济在达
州的企业,按被
兼并重组企业
第三年营业额
的 5%给予一次
性补助,最高不
超过 150 万元。 | 关于印发《达州市中医
药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办法》的通知(达市财
社〔2022〕53 号)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市级 | 市、县 | 市级 | 市中医
药局 | 中医药企业 | 其他 | 其他 | 2022 年 8 月 10
日至 2025 年 8
月 10 日 | 市中医药局 |
80 | 支持建设
一批中药
材生产基
地,打造
一批中药
材良种繁
育基地,
培育一批
中医药产
业龙头企
业 | 支持中医诊所
规模化、集团化
发展,对社会办
中医诊所连锁
经营 3 家以上
的,每新增 1 家
给予3万元一次
性补助。 | 关于印发《达州市中医
药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办法》的通知(达市财
社〔2022〕53 号)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市级 | 市、县 | 市级 | 市中医
药局 | 中医药企业 | 其他 | 其他 | 2022 年 8 月 10
日至 2025 年 8
月 10 日 | 市中医药局 |
81 | 支持中药
新药、中
医药诊疗
设备、生
产设备、
中药大健
康产品研
发和引进 | 对新获得国家
批准文号并在
达州转化生产
的企业,给予一
次性补助,中药
创新药500万元
/个,中药改良型
新药 250 万元/
个,古代经典名
方中药复方制
剂 150 万元/个,
同名同方药及
天然药物100万
元/个。 | 关于印发《达州市中医
药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办法》的通知(达市财
社〔2022〕53 号)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市级 | 市、县 | 市级 | 市中医
药局 | 中医药企业 | 其他 | 其他 | 2022 年 8 月 10
日至 2025 年 8
月 10 日 | 市中医药局 |
82 | 支持中药
新药、中
医药诊疗
设备、生
产设备、
中药大健
康产品研
发和引进 | 对新获得中医
医疗器械注册
证书并在达州
转化生产的企
业,给予一次性
补助。Ⅱ类医疗
器械 100 万元/
个,Ⅲ类医疗器
械 200 万元/个。 | 关于印发《达州市中医
药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办法》的通知(达市财
社〔2022〕53 号)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市级 | 市、县 | 市级 | 市中医
药局 | 中医药企业 | 其他 | 其他 | 2022 年 8 月 10
日至 2025 年 8
月 10 日 | 市中医药局 |
83 | 支持中药
新药、中
医药诊疗
设备、生
产设备、
中药大健
康产品研
发和引进 | 对以中药材或
中药材提取物
为主要成分研
发的大健康产
品,新取得产品
批准文号并在
达州转化生产
的企业给予一
次性补助。保健
食品补助 50 万
元/个;中兽药补
助 50 万元/个;
化妆品(日化用
品)、消毒用品
补助 20 万元/
个。 | 关于印发《达州市中医
药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办法》的通知(达市财
社〔2022〕53 号)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市级 | 市、县 | 市级 | 市中医
药局 | 中医药企业 | 其他 | 其他 | 2022 年 8 月 10
日至 2025 年 8
月 10 日 | 市中医药局 |
84 | 支持中药
新药、中
医药诊疗
设备、生
产设备、
中药大健
康产品研
发和引进 | 对引进的中成
药、中医医疗器
械、中药化妆品
(日化用品),
消毒用品,中药
保健食品,中兽
药等并在达州
注册、生产的企
业,引进产品单
品 种 产 值 达
5000 万元/年以
上的,给予 100
万元/个一次性
补助。 | 关于印发《达州市中医
药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办法》的通知(达市财
社〔2022〕53 号)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市级 | 市、县 | 市级 | 市中医
药局 | 中医药企业 | 其他 | 其他 | 2022 年 8 月 10
日至 2025 年 8
月 10 日 | 市中医药局 |
85 | 支持中药
新药、中
医药诊疗
设备、生
产设备、
中药大健
康产品研
发和引进 | 对企业、高校、
科研院所,医疗
卫生机构等在
达建立中医药
研究中心、技术
中心、重点实验
室等平台,经认
定为国家级和
省级平台的,分
别给予100万元
和 50 万元一次
性补助。 | 关于印发《达州市中医
药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办法》的通知(达市财
社〔2022〕53 号)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市级 | 市、县 | 市级 | 市中医
药局 | 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医疗
卫生机构等单位 | 其他 | 其他 | 2022 年 8 月 10
日至 2025 年 8
月 10 日 | 市中医药局 |
86 | 支持中药
新药、中
医药诊疗
设备、生
产设备、
中药大健
康产品研
发和引进 | 经批准同意、设
立中医药研究
中心,孵化中
心、文化宣传推
广中心等市级
科研平台,给予
30 万元/个的培
育经费补助。 | 关于印发《达州市中医
药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办法》的通知(达市财
社〔2022〕53 号)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市级 | 市、县 | 市级 | 市中医
药局 | 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医疗
卫生机构等单位 | 其他 | 其他 | 2022 年 8 月 10
日至 2025 年 8
月 10 日 | 市中医药局 |
87 | 支持中药
新药、中
医药诊疗
设备、生
产设备、
中药大健
康产品研
发和引进 | 对成功创建为
国家级和省级
中医药健康旅
游示范基地、中
医药文化传承
基地、中医药文
化宣传教育基
地的,分别给予
80 万元和 30 万
元一次性补助;
对创建为中医
药文化特色街
区的单位,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
补助。 | 关于印发《达州市中医
药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办法》的通知(达市财
社〔2022〕53 号)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市级 | 市、县 | 市级 | 市中医
药局 | 企业、学校、科研院所,医疗
卫生机构等单位 | 其他 | 其他 | 2022 年 8 月 10
日至 2025 年 8
月 10 日 | 市中医药局 |
88 | 支持中药
新药、中
医药诊疗
设备、生
产设备、
中药大健
康产品研
发和引进 | 对在达建立院
士、国医大拜传
承工作室的,给
予建设单位 80
万元一次性补
助;对在达建立
全国名中医、岐
黄学者(青年岐
黄学者)传承工
作室的,给予建
设单位 50 万元
一次性补助;对
在达建立全国
中医学术流派
工作室的,给予
建设单位 30 万
元一次性补助。
传承工作室建
设周期为 3 年。 | 关于印发《达州市中医
药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办法》的通知(达市财
社〔2022〕53 号) | 奖补类 | 人才培养 | 市级 | 市、县 | 市级 | 市中医
药局 |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
构和医药企业等单位 | 其他 | 其他 | 2022 年 8 月 10
日至 2025 年 8
月 10 日 | 市中医药局 |
89 | 支持中药
新药、中
医药诊疗
设备、生
产设备、
中药大健
康产品研
发和引进 | 对宣传达州中
医药获得国家
级和省级奖励
的文创产品、文
艺作品、科普作
品,分别给予不
高于 10 万元和
5 万元一次性补
助。 | 关于印发《达州市中医
药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办法》的通知(达市财
社〔2022〕53 号)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市级 | 市、县 | 市级 | 市中医
药局 | 文创产品、作品作者等 | 其他 | 其他 | 2022 年 8 月 10
日至 2025 年 8
月 10 日 | 市中医药局 |
90 | 支持将中
药材种植
纳入特色
农业保险
范畴,引
进风投基
金参与中
药研发和
企业培育 | 对新投资达州
中医药企业的
创业投资基金
(风险投资基
金),给予实际
到 位 投 资 额
10%的补助,补
助总额最高不
超过 200 万元。 | 关于印发《达州市中医
药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办法》的通知(达市财
社〔2022〕53 号)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市级 | 市、县 | 市级 | 市中医
药局 | 创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
金)单位 | 其他 | 其他 | 2022 年 8 月 10
日至 2025 年 8
月 10 日 | 市中医药局 |
91 | 新增补助
支持项目 | 对新创建为国
家级、省级、市
级中医重点学
科或专科(病)
的,分别给予医
疗机构50万元、
20 万元、5 万元
一次性创建经
费补助。 | 《达州市财政局 达州
市中医药管理局关于
对〈达州市中医药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部
分内容细化明确的通
知》(达市财社〔2023〕
61 号)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市级 | 市、县 | 市级 | 市中医
药局 | 医疗机构 | 其他 | 其他 | 2022 年 8 月 10
日至 2025 年 8
月 10 日 | 市中医药局 |
92 | 新增补助
支持项目 | 对新创建为市
级名中医(药)
传承工作室的,
给予医疗机构 5
万元一次性创
建经费补助。 | 《达州市财政局 达州
市中医药管理局关于
对<达州市中医药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部
分内容细化明确的通
知》(达市财社〔2023〕
61 号) | 奖补类 | 人才培养 | 市级 | 市、县 | 市级 | 市中医
药局 | 医疗机构 | 其他 | 其他 | 2022 年 8 月 10
日至 2025 年 8
月 10 日 | 市中医药局 |
93 | 新增补助
支持项目 | 对新创建为市
级中医药健康
旅游示范基地、
中医药文化宣
传教育基地的,
分别给予项目
单位 5 万元、3
万元一次性创
建经费补助。 | 《达州市财政局 达州
市中医药管理局关于
对<达州市中医药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部
分内容细化明确的通
知》(达市财社〔2023〕
61 号)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市级 | 市、县 | 市级 | 市中医
药局 | 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医疗
卫生机构等单位 | 其他 | 其他 | 2022 年 8 月 10
日至 2025 年 8
月 10 日 | 市中医药局 |
94 | 新增补助
支持项目 | 支持中医药企
业参加各类展
会。经市中医药
管理局组织或
同意参加川渝
两地或川渝两
地之外其他地
区举办的中医
药展会,分别给
予每个参展企
业 0.5 万元、1
万元的经费补
助。 | 《达州市财政局 达州
市中医药管理局关于
对〈达州市中医药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部
分内容细化明确的通
知》(达市财社〔2023〕
61 号)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市级 | 市、县 | 市级 | 市中医
药局 | 参展单位 | 其他 | 其他 | 2022 年 8 月 10
日至 2025 年 8
月 10 日 | 市中医药局 |
95 | 支持产业
培育 | 推进中药材种
植。 |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
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
促进中医药高质量发
展十四条措施的通知》
(达市府办发〔2022〕
5 号)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市级 | 市、县 | 市级 | 市中医
药局 | 中药材种植(养殖)单位 | 其他 | 其他 | 2022 年 8 月 10
日至 2025 年 8
月 10 日 | 市中医药局 |
96 | 支持产业
培育 | 支持中药材良
种繁育和道地
保护。 |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
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
促进中医药高质量发
展十四条措施的通知》
(达市府办发〔2022〕
5 号)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市级 | 市、县 | 市级 | 市中医
药局 | 中药材种植(养殖)单位 | 其他 | 其他 | 2022 年 8 月 10
日至 2025 年 8
月 10 日 | 市中医药局 |
97 | 支持产业
培育 | 培育中医药产
业龙头企业。 |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
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
促进中医药高质量发
展十四条措施的通知》
(达市府办发〔2022〕
5 号)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市级 | 市、县 | 市级 | 市中医
药局 | 中医药企业 | 其他 | 其他 | 2022 年 8 月 10
日至 2025 年 8
月 10 日 | 市中医药局 |
98 | 鼓励科研
创新 | 支持中药新药
研发和引进。 |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
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
促进中医药高质量发
展十四条措施的通知》
(达市府办发〔2022〕
5 号)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市级 | 市、县 | 市级 | 市中医
药局 | 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医疗
卫生机构等单位 | 其他 | 其他 | 2022 年 8 月 10
日至 2025 年 8
月 10 日 | 市中医药局 |
99 | 鼓励科研
创新 | 支持中医药诊
疗设备、生产设
备研发和引进。 |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
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
促进中医药高质量发
展十四条措施的通知》
(达市府办发〔2022〕
5 号)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市级 | 市、县 | 市级 | 市中医
药局 | 中医药企业 | 其他 | 其他 | 2022 年 8 月 10
日至 2025 年 8
月 10 日 | 市中医药局 |
100 | 鼓励科研
创新 | 支持中药大健
康产品研发和
引进。 |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
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
促进中医药高质量发
展十四条措施的通知》
(达市府办发〔2022〕
5 号)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市级 | 市、县 | 市级 | 市中医
药局 | 中医药企业 | 其他 | 其他 | 2022 年 8 月 10
日至 2025 年 8
月 10 日 | 市中医药局 |
101 | 加强文化
传承 | 鼓励创建中医
药文化宣传基
地。 |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
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
促进中医药高质量发
展十四条措施的通知》
(达市府办发〔2022〕
5 号)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市级 | 市、县 | 市级 | 市中医
药局 | 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医疗
卫生机构等单位 | 其他 | 其他 | 2022 年 8 月 10
日至 2025 年 8
月 10 日 | 市中医药局 |
102 | 加强文化
传承 | 鼓励建立院士
工作站、国医大
师工作室。 |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
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
促进中医药高质量发
展十四条措施的通知》
(达市府办发〔2022〕
5 号)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市级 | 市、县 | 市级 | 市中医
药局 |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
构和医药企业等单位 | 其他 | 其他 | 2022 年 8 月 10
日至 2025 年 8
月 10 日 | 市中医药局 |
103 | 加强文化
传承 | 支持中医药文
化产业发展。 |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
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
促进中医药高质量发
展十四条措施的通知》
(达市府办发〔2022〕
5 号)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市级 | 市、县 | 市级 | 市中医
药局 | 文创产品、作品作者等 | 其他 | 其他 | 2022 年 8 月 10
日至 2025 年 8
月 10 日 | 市中医药局 |
104 | 加强文化
传承 | 引进风投基金
参与中药研发
和企业培育。 |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
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
促进中医药高质量发
展十四条措施的通知》
(达市府办发〔2022〕
5 号)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市级 | 市、县 | 市级 | 市中医
药局 | 创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
金)单位 | 其他 | 其他 | 2022 年 8 月 10
日至 2025 年 8
月 10 日 | 市中医药局 |
105 | 促进区域
发展 | 对青藏铁路公
司及其所属单
位营业账簿免
征印花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
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
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7〕11 号第二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106 | 促进区域
发展 | 对青藏铁路公
司签订的货物
运输合同免征
印花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
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
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7〕11 号第二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107 | 促进区域
发展 | 对青藏铁路公
司及其所属单
位承受土地、房
屋权属用于办
公及运输主业
的,免征契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
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
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7〕11 号第四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108 | 促进区域
发展 | 对青藏铁路公
司及其所属单
位自用的房产
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
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
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7〕11 号第五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109 | 促进区域
发展 | 对青藏铁路公
司及其所属单
位自用的土地
免征城镇土地
使用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
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
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7〕11 号第五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110 | 促进区域
发展 | 设在西部地区
的鼓励类产业
企业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
业所得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
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
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
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
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
改革委员会公告 2020
年第 23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30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市税务局 |
111 | 促进小微
企业发展 | 纳税人为农户、
小型企业、微型
企业及个体工
商户借款、发行
债券提供融资
担保取得的担
保费收入,以及
为上述融资担
保提供再担保
取得的再担保
费收入,免征增
值税。再担保合
同对应多个原
担保合同的,原
担保合同应全
部适用免征增
值税政策。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
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
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公告2023年第18号第
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市税务局 |
112 | 促进小微
企业发展 | 对金融机构向
小型企业、微型
企业及个体工
商户发放小额
贷款取得的利
息收入,免征增
值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
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3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市税务局 |
113 | 促进小微
企业发展 | 对金融机构与
小型企业、微型
企业签订的借
款合同免征印
花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
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3 号第二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市税务局 |
114 | 促进小微
企业发展 | 将免征教育费
附加、地方教育
附加、水利建设
基金的范围,由
现行按月纳税
的月销售额或
营业额不超过 3
万元(按季度纳
税的季度销售
额或营业额不
超过 9 万元)的
缴纳义务人,扩
大到按月纳税
的月销售额或
营业额不超过
10 万元(按季度
纳税的季度销
售额或营业额
不超过30万元)
的缴纳义务人。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
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
知》财税〔2016〕12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115 | 促进小微
企业发展 | 增值税小规模
纳税人中月销
售额不超过2万
元(按季纳税 6
万元)的企业和
非企业性单位
提供的应税服
务,免征文化事
业建设费。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
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
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
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6〕25 号第七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116 | 促进小微
企业发展 | 未达到增值税
起征点的缴纳
义务人,免征文
化事业建设费。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
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
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
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6〕60 号第三
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117 | 促进小微
企业发展 | 对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本
数)的增值税小
规模纳税人,免
征增值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
人减免类增值税政策
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
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市税务局 |
118 | 促进小微
企业发展 | 对个体工商户
年应纳税所得
额不超过200万
元的部分,减半
征收个人所得
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
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
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市税务局 |
119 | 促进小微
企业发展 | 对增值税小规
模纳税人、小型
微利企业和个
体工商户减半
征收资源税(不
含水资源税)、
城市维护建设
税、房产税、城
镇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不含证
券交易印花税)
耕地占用税和
教育费附加、地
方教育附加。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
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
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第二条
、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市税务局 |
120 | 促进小微
企业发展 | 对小型微利企
业年度应纳税
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 元 的 部
分,减按 25%计
算应纳税所得
额,按 20%的税
率缴纳企业所
得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
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
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第三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市税务局 |
121 | 改善民生 | 悬挂应急救援
专用号牌的国
家综合性消防
救援车辆和国
家综合性消防
救援专用船舶
免征车船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
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令第 29 号第三
条第(四)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122 | 改善民生 | 经县(含)以上
人民政府批准,
凭救灾救济粮
食(证)按规定
的销售价格向
需救助的灾民
供应的救灾救
济粮免征增值
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
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
税字〔1999〕198 号第
二条第(二)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123 | 改善民生 | 对受地震、洪涝
等严重自然灾
害影响纳税困
难以及有其他
特殊原因确需
减免税的车船,
可以在一定期
限内减征或者
免征车船税。 | 《四川省车船税实施
办法》川府规〔2024〕
3 号第五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省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124 | 改善民生 | 因自然灾害遭
受重大损失的
可以减征个人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
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第
五条第二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125 | 改善民生 | 房屋大修停用
在半年以上的,
在大修期间免
征房产税,免征
税额由纳税人
在申报缴纳房
产税时自行计
算扣除,并在申
报表附表或备
注栏中作相应
说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
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
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62 号第三条第
(一)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126 | 改善民生 | 增值税小规模
纳税人适用 3%
征收率的应税
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征收
增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
缴增值税项目,
减按 1%预征率
预缴增值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
人减免类增值税政策
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
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第二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市税务局 |
127 | 改善民生 | 悬挂应急救援
专用号牌的国
家综合性消防
救援车辆免征
车辆购置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
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主席令第 19 号
第九条第(三)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128 | 改善民生 | 自主就业退役
士兵从事个体
经营的,自办理
个体工商户登
记当月起,在 3
年(36 个月)内
按 每 户 每 年
24000 元为限额
依次扣减其当
年实际应缴纳
的增值税、城市
维护建设税、教
育费附加、地方
教育附加和个
人所得税。 | 《四川省财政厅国家
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
局四川省退役军人事
务厅关于明确进一步
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
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
政策事项的通知》川财
规〔2023〕7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省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市税务局 |
129 | 改善民生 | 企业招用自主
就业退役士兵,
与其签订1年以
上期限劳动合
同并依法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
自签订劳动合
同并缴纳社会
保险当月起,在
3 年内按实际招
用人数予以定
额依次扣减增
值税、城市维护
建设税、教育费
附加、地方教育
附加和企业所
得税优惠。定额
标准为每人每
年 9000 元。 | 《四川省财政厅国家
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
局四川省退役军人事
务厅关于明确进一步
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
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
政策事项的通知》川财
规〔2023〕7 号第二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省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市税务局 |
130 | 改善民生 | 从事个体经营
的军队转业干
部,经主管税务
机关批准,自领
取税务登记证
之日起,3 年内
免征个人所得
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
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
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3〕26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131 | 改善民生 | 对从事个体经
营的随军家属,
自领取税务登
记证之日起,3
年内免征个人
所得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84 号第二
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132 | 改善民生 | 符合与家政服
务员、接受家政
服务的客户就
提供家政服务
行为签订三方
协议;向家政服
务员发放劳动
报酬,并对家政
服务员进行培
训管理:通过建
立业务管理系
统对家政服务
员进行登记管
理三个条件的
家政服务企业
提供家政服务
取得的收入免
征增值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
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
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
老、托育、家政等社区
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
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
告2019年第76号第四
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5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市税务局 |
133 | 改善民生 | 为社区提供养
老、托育、家政
等服务的机构
自有或其通过
承租、无偿使用
等方式取得并
用于提供社区
养老、托育、家
政服务的房产
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
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
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
老、托育、家政等社区
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
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
告2019年第76号第二
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5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市税务局 |
134 | 改善民生 | 为社区提供养
老、托育、家政
等服务的机构
自有或其通过
承租、无偿使用
等方式取得并
用于提供社区
养老、托育、家
政服务的土地,
免征城镇土地
使用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
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
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
老、托育、家政等社区
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
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
告2019年第76号第二
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5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市税务局 |
135 | 改善民生 | 为社区提供养
老、托育、家政
等服务的机构
提供社区养老、
托育、家政服务
取得的收入,免
征增值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
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
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
老、托育、家政等社区
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
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
告2019年第76号第一
条第(一)款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5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市税务局 |
136 | 改善民生 | 为社区提供养
老、托育、家政
等服务的机构
提供社区养老、
托育、家政服务
取得的收入,在
计算应纳税所
得 额时,减按
90%计入收入总
额。 |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
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
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
老、托育、家政等社区
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
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
告2019年第76号第一
条第(二)款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5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市税务局 |
137 | 改善民生 | 为社区提供养
老、托育、家政
等服务的机构
承受房屋、土地
用于提供社区
养老、托育、家
政服务的,免征
契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
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
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
老、托育、家政等社区
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
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
告2019年第76号第一
条第(三)款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5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市税务局 |
138 | 改善民生 | 企业安置残疾
人员的,在按照
支付给残疾职
工工资据实扣
除的基础上,可
以在计算应纳
税所得额时按
照支付给残疾
职 工 工 资 的
100%加计扣除。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
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70 号第一
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139 | 改善民生 | 对在一个纳税
年度内月平均
实际安置残疾
人就业人数占
单位在职职工
总数的比例高
于 25% ( 含
25%)且实际安
置残疾人人数
高于 10 人(含
10 人)的单位,
减半征收该年
度城镇土地使
用税。 |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
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
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
税等政策的通知〉的通
知》川财税〔2011〕48
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省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140 | 改善民生 | 满足生产和装
配伤残人员专
门用品,且在民
政部发布的《中
国伤残人员专
门用品目录》范
围之内;以销售
本企业生产或
者装配的伤残
人员专门用品
为主,其所取得
的年度伤残人
员专门用品销
售收入(不含出
口取得的收入)
占企业收入总
额 60%以上条
件的居民企业
免征企业所得
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民
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
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
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
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 2023 年第
57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市税务局 |
141 | 改善民生 | 对安置残疾人
的单位和个体
工商户(以下称
纳税人),实行
由税务机关按
纳税人安置残
疾人的人数,限
额即征即退增
值税的办法。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
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6〕52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快申
快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142 | 改善民生 | 对社保基金会、
社保基金投资
管理人管理的
社保基金转让
非上市公司股
权,免征社保基
金会、社保基金
投资管理人应
缴纳的印花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8〕
94 号第三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143 | 改善民生 | 对政府部门和
企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以及个
人等社会力量
投资兴办的福
利性、非营利性
的老年服务机
构,暂免征收企
业所得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
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的通知》财税〔2000〕
97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144 | 改善民生 | 对政府部门和
企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以及个
人等社会力量
投资兴办的福
利性、非营利性
的老年服务机
构自用的房产
暂免征收房产
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
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的通知》财税〔2000〕
97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145 | 改善民生 | 对政府部门和
企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以及个
人等社会力量
投资兴办的福
利性、非营利性
的老年服务机
构自用的车船
暂免征收车船
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
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的通知》财税〔2000〕
97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146 | 改善民生 | 对政府部门和
企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以及个
人等社会力量
投资兴办的福
利性、非营利性
的老年服务机
构自用的土地
暂免征收城镇
土地使用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
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的通知》财税〔2000〕
97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147 | 改善民生 | 供残疾人专用
的假肢、轮椅、
矫型器(包括上
肢矫型器、下肢
矫型器、脊椎侧
弯矫型器),免
征增值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
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
税字〔1994〕60 号第二
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148 | 改善民生 | 军事设施、学
校、幼儿园、社
会福利机构、医
疗机构占用耕
地,免征耕地占
用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
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主席令第 18 号
第七条第一款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149 | 改善民生 | 对从事农产品
批发、零售的纳
税人销售的部
分鲜活肉蛋产
品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
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
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2〕75 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150 | 改善民生 | 对从事蔬菜批
发、零售的纳税
人销售的蔬菜
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
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
的通知》财税〔2011〕
137 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151 | 改善民生 | 脱贫人口(含防
止返贫监测对
象)、持《就业
创业证》(注明
“自主创业税收
政策”或“毕业
年度内自主创
业税收政策”)
或《就业失业登
记证》(注明“自
主创业税收政
策”)的人员,
从事个体经营
的,自办理个体
工商户登记当
月起,在3年(36
个月)内按每户
每年24000元为
限额依次扣减
其当年实际应
缴纳的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
税、教育费附
加、地方教育附
加和个人所得
税。 | 《四川省财政厅国家
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
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厅四川省乡
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
明确支持重点群体创
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事项的通知》川财规
〔2023〕8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省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市税务局 |
152 | 改善民生 | 企业招用脱贫
人口,以及在人
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门公共就
业服务机构登
记失业半年以
上且持《就业创
业证》或《就业
失业登记证》
(注明“企业吸
纳税收政策”)
的人员,与其签
订1年以上期限
劳动合同并依
法缴纳社会保
险费的,自签订
劳动合同并缴
纳社会保险当
月起,在 3 年内
按实际招用人
数予以定额依
次扣减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
税、教育费附
加、地方教育附
加和企业所得
税优惠。定额标
准为每人每年
7800 元。 | 《四川省财政厅国家
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
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厅四川省乡
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
明确支持重点群体创
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事项的通知》川财规
〔2023〕8 号第二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省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市税务局 |
153 | 改善民生 | 对公租房免征
房产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
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
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公告2023年第33号第
七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5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市税务局 |
154 | 改善民生 | 对经营公租房
所取得的租金
收入,免征增值
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
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
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公告2023年第33号第
七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5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市税务局 |
155 | 改善民生 | 对公租房建设
期间用地及公
租房建成后占
地,免征城镇土
地使用税。在其
他住房项目中
配套建设公租
房,按公租房建
筑面积占总建
筑面积的比例
免征建设、管理
公租房涉及的
城镇土地使用
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
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
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公告2023年第33号第
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5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市税务局 |
156 | 改善民生 | 对公租房经营
管理单位购买
住房作为公租
房,免征印花
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
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
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公告2023年第33号第
三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5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市税务局 |
157 | 改善民生 | 对公租房经营
管理单位购买
住房作为公租
房,免征契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
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
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公告2023年第33号第
三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5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市税务局 |
158 | 改善民生 | 对公租房租赁
双方免征签订
租赁协议涉及
的印花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
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
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公告2023年第33号第
三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5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市税务局 |
159 | 改善民生 | 对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以及
其他组织向个
人、专业化规模
化住房租赁企
业出租住房的,
减按 4%的税率
征收房产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住
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
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
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
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
部公告2021年第24号
第二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160 | 改善民生 | 企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以及其
他组织向个人、
专业化规模化
住房租赁企业
出租利用非居
住存量土地和
非居住存量房
屋(含商业办公
用房、工业厂房
改造后出租用
于居住的房屋)
建设的保障性
租赁住房,减按
4%的税率征收
房产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住
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
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
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
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
部公告2021年第24号
第三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161 | 改善民生 | 对棚户区改造
安置住房建设
用地免征城镇
土地使用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
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3〕101 号第一
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162 | 改善民生 | 企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以及其
他组织转让旧
房作为改造安
置住房房源且
增值额未超过
扣除项目金额
20%的,免征土
地增值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
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3〕101 号第二
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163 | 改善民生 | 对廉租住房、经
济适用住房经
营管理单位与
廉租住房、经济
适用住房相关
的印花税以及
廉租住房承租
人、经济适用住
房购买人涉及
的印花税予以
免征。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
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24 号第一
条第(四)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164 | 改善民生 | 纳税人建造普
通标准住宅出
售,增值额未超
过扣除项目金
额 20%的,免征
土地增值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令第 138 号第八条第
(一)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165 | 改善民生 | 住房租赁企业
中的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向个
人出租住房取
得的全部出租
收入,可以选择
适用简易计税
方法,按照 5%
的征收率减按
1.5%计算缴纳
增值税,或适用
一般计税方法
计算缴纳增值
税。住房租赁企
业中的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
向个人出租住
房,按照 5%的
征 收 率 减 按
1.5%计算缴纳
增值税。住房租
赁企业向个人
出租住房适用
上述简易计税
方法并进行预
缴的,减按 1.5%
预征率预缴增
值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住
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
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
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
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
部公告2021年第24号
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166 | 改善民生 | 对按政府规定
价格出租的公
有住房和廉租
住房,包括企业
和自收自支事
业单位向职工
出租的单位自
有住房;房管部
门向居民出租
的公有住房;落
实私房政策中
带户发还产权
并以政府规定
租金标准向居
民出租的私有
住房等,暂免征
收房产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
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125 号第
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167 | 改善民生 | 对物流企业自
有(包括自用和
出租)或承租的
大宗商品仓储
设施用地,减按
所属土地等级
适用税额标准
的 50%计征城
镇土地使用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
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
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
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
第 5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市税务局 |
168 | 改善民生 | 对农产品批发
市场、农贸市场
(包括自有和
承租,下同)专
门用于经营农
产品的房产暂
免征收房产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继续实施农产品批
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
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
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50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市税务局 |
169 | 改善民生 | 对农产品批发
市场、农贸市场
(包括自有和
承租,下同)专
门用于经营农
产品的土地,暂
免征收城镇土
地使用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继续实施农产品批
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
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
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50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市税务局 |
170 | 改善民生 | 销售政府储备
食用植物油免
征增值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
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
税字〔1999〕198 号第
三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171 | 改善民生 | 对边销茶生产
企业销售自产
的边销茶及经
销企业销售的
边销茶免征增
值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延续实施边销茶增
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
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59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市税务局 |
172 | 改善民生 | 对承担粮食收
储任务的国有
粮食购销企业
销售的粮食免
征增值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
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
税字〔1999〕198 号第
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173 | 鼓励高新
技术 | 企业开展研发
活动中实际发
生的研发费用,
未形成无形资
产计入当期损
益的,在按规定
据实扣除的基
础上,再按照实
际 发 生 额 的
100%在税前加
计扣除;形成无
形资产的,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无形
资 产 成 本 的
200%在税前摊
销。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
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
局公告 2023 年第 7 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174 | 鼓励高新
技术 | 国家需要重点
扶持的高新技
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
收企业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175 | 鼓励高新
技术 | 集成电路企业
和工业母机企
业开展研发活
动中实际发生
的研发费用,未
形成无形资产
计入当期损益
的,在按规定据
实扣除的基础
上,再按照实际
发生额的 120%
在税前扣除;形
成无形资产的,
在上述期间按
照无形资产成
本的 220%在税
前摊销。 |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
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
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
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
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比例的公告》财政部税
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
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
告 2023 年第 44 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市税务局 |
176 | 鼓励高新
技术 | 全国范围内的
有限合伙制创
业投资企业采
取股权投资方
式投资于未上
市的中小高新
技术企业满2年
(24 个月)的,
该有限合伙制
创业投资企业
的法人合伙人
可按照其对未
上市中小高新
技术企业投资
额的 70%抵扣
该法人合伙人
从该有限合伙
制创业投资企
业分得的应纳
税所得额,当年
不足抵扣的,可
以在以后纳税
年度结转抵扣。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
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
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
围实施的通知》财税
〔2015〕116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市税务局 |
177 | 鼓励高新
技术 | 一个纳税年度
内居民企业技
术转让所得不
超过500万元的
部分,免征企业
所得税;超过
500 万 元 的 部
分,减半征收企
业所得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
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
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
围实施的通知》财税
〔2015〕116 号第二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市税务局 |
178 | 鼓励高新
技术 | 对企业出资给
非营利性科学
技术研究开发
机构(科学技术
研究开发机构
以下简称科研
机构)、高等学
校和政府性自
然科学基金用
于基础研究的
支出,在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时
可按实际发生
额在税前扣除,
并可按 100%在
税前加计扣除。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
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32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179 | 鼓励高新
技术 | 当年具备高新
技术企业或科
技型中小企业
资格(以下统称
资格)的企业,
其具备资格年
度之前5个年度
发生的尚未弥
补完的亏损,准
予结转以后年
度弥补,最长结
转年限由5年延
长至 10 年。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
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
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
税〔2018〕76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180 | 鼓励高新
技术 | 对非营利性科
研机构、高等学
校接收企业、个
人和其他组织
机构基础研究
资金收入,免征
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
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32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181 | 鼓励高新
技术 | 对国家级、省级
科技企业孵化
器、大学科技园
和国家备案众
创空间自用以
及无偿或通过
出租等方式提
供给在孵对象
使用的房产免
征房产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
技部教育部关于继续
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
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
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
技部教育部公告 2023
年第 42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市税务局 |
182 | 鼓励高新
技术 | 对国家级、省级
科技企业孵化
器、大学科技园
和国家备案众
创空间自用以
及无偿或通过
出租等方式提
供给在孵对象
使用的土地免
征城镇土地使
用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
技部教育部关于继续
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
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
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
技部教育部公告 2023
年第 42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市税务局 |
183 | 鼓励高新
技术 | 对国家级、省级
科技企业孵化
器、大学科技园
和国家备案众
创空间对其向
在孵对象提供
孵化服务取得
的收入,免征增
值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
技部教育部关于继续
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
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
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
技部教育部公告 2023
年第 42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市税务局 |
184 | 鼓励高新
技术 | 国家鼓励的集
成电路线宽小
于28纳米(含),
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
电路生产企业
或项目,第一年
至第十年免征
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
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
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
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
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
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
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公 告
2020 年第 45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185 | 鼓励高新
技术 | 国家鼓励的集
成电路线宽小
于65纳米(含),
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
电路生产企业
或项目,第一年
至第五年免征
企业所得税,第
六年至第十年
按照 25%的法
定税率减半征
收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
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
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
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
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
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
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公 告
2020 年第 45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186 | 鼓励高新
技术 | 国家鼓励的集
成电路线宽小
于 130 纳 米
(含),且经营
期在 10 年以上
的集成电路生
产企业或项目,
第一年至第二
年免征企业所
得税,第三年至
第 五 年 按 照
25%的法定税率
减半征收企业
所得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
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
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
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
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
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
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公 告
2020 年第 45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187 | 鼓励高新
技术 | 国家鼓励的线
宽小于130纳米
(含)的集成电
路生产企业,属
于国家鼓励的
集成电路生产
企业清单年度
之前5个纳税年
度发生的尚未
弥补完的亏损,
准予向以后年
度结转,总结转
年限最长不得
超过 10 年。 |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
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
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
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
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
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
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公 告
2020 年第 45 号第二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188 | 鼓励高新
技术 | 国家鼓励的集
成电路设计、装
备、材料、封装、
测试企业和软
件企业,自获利
年度起,第一年
至第二年免征
企业所得税,第
三年至第五年
按照 25%的法
定税率减半征
收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
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
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
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
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
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
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公 告
2020 年第 45 号第三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189 | 鼓励高新
技术 | 集成电路生产
企业的生产设
备,其折旧年限
可以适当缩短,
最短可为 3 年
(含)。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
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
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2〕
27 号第八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190 | 鼓励高新
技术 | 企业外购的软
件,凡符合固定
资产或无形资
产确认条件的,
可以按照固定
资产或无形资
产进行核算,其
折旧或摊销年
限可以适当缩
短,最短可为 2
年(含)。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
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
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2〕
27 号第七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191 | 鼓励高新
技术 | 国家鼓励的重
点集成电路设
计企业和软件
企业,自获利年
度起,第一年至
第五年免征企
业所得税,接续
年度减按 10%
的税率征收企
业所得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
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
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
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
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
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
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公 告
2020 年第 45 号第四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192 | 鼓励高新
技术 | 2017 年12 月31
日前设立且在
2019 年12 月31
日前获利的投
资额超过 80 亿
元,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
成电路生产企
业,自获利年度
起第一年至第
五年免征企业
所得税,第六年
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
减半征收企业
所得税,并享受
至期满为止。 |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
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
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
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
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
知》财税〔2018〕27
号第五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193 | 鼓励高新
技术 | 2018 年 1 月 1
日后投资新设
的集成电路投
资额超过150亿
元,经营期在 15
年 以 上 且 在
2019 年12 月31
日前获利的集
成电路生产企
业或项目,第一
年至第五年免
征企业所得税,
第六年至第十
年按照 25%的
法定税率减半
征收企业所得
税,并享受至期
满为止。 |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
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
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
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
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
知》财税〔2018〕27
号第二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194 | 鼓励高新
技术 | 对符合规定条
件的企业及核
电项目业主为
生产国家支持
发展的重大技
术装备或产品
而确有必要进
口的部分关键
零部件及原材
料,免征关税和
进口环节增值
税。 |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
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
局能源局关于印发〈重
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
政策管理办法〉的通
知》财关税〔2020〕2
号附件第二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195 | 鼓励高新
技术 | 非营利性科研
机构自用的房
产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
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5 号第二
条第三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196 | 鼓励高新
技术 | 非营利性科研
机构自用的土
地免征城镇土
地使用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
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5 号第二
条第三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197 | 鼓励高新
技术 | 公司制创业投
资企业采取股
权投资方式直
接投资于种子
期、初创期科技
型企业(以下简
称初创科技型
企业)满2年(24
个月,下同)的,
可以按照投资
额的 70%在股
权持有满2年的
当年抵扣该公
司制创业投资
企业的应纳税
所得额;当年不
足抵扣的,可以
在以后纳税年
度结转抵扣。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
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8〕55 号第一条第
(一)款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198 | 鼓励高新
技术 | 有限合伙制创
业投资企业(以
下简称合伙创
投企业)采取股
权投资方式直
接投资于初创
科技型企业满 2
年的,该合伙创
投企业的法人
合伙人可以按
照对初创科技
型企业投资额
的 70%抵扣法
人合伙人从合
伙创投企业分
得的所得;当年
不足抵扣的,可
以在以后纳税
年度结转抵扣。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
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8〕55 号第一条第
(二)款第 1 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199 | 鼓励高新
技术 | 对经认定的技
术先进型服务
企业,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
业所得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商
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
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
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
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
的通知》财税〔2017〕
79 号第一条第 1 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200 | 鼓励高新
技术 | 对经认定的技
术先进型服务
企业(服务贸易
类),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
业所得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商
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
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
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
国实施的通知》财税
〔2018〕44 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201 | 鼓励高新
技术 | 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销售其自
行开发生产的
软件产品,按
13%税率征收增
值税后,对其增
值税实际税负
超过 3%的部分
实行即征即退
政策。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
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1〕100 号第一条
第(一)款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快申
快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202 | 鼓励高新
技术 | 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将进口软
件产品进行本
地化改造后对
外销售,其销售
的软件产品,按
13%税率征收增
值税后,对其增
值税实际税负
超过 3%的部分
实行即征即退
政策。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
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1〕100 号第一条
第(二)款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快申
快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203 | 节能环保 | 对购置日期在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的
新能源汽车免
征车辆购置税,
其中,每辆新能
源乘用车免税
额不超过 3 万
元。 | 《财政部税务总局工
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
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
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
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
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
告2023年第10号第一
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 | 2025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市税务局 |
204 | 节能环保 | 对购置日期在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的
新能源汽车减
半征收车辆购
置税,其中,每
辆新能源乘用
车减税额不超
过 1.5 万元。 | 《财政部税务总局工
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
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
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
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
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
告2023年第10号第一
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 | 2026 年 1 月 1
日至2027年12
月 31 日 | 市税务局 |
205 | 节能环保 | 中国清洁发展
机制基金取得
的 CDM 项目温
室气体减排量
转让收入上缴
国家的部分,国
际金融组织赠
款收入,基金资
金的存款利息
收入、购买国债
的利息收入,国
内外机构、组织
和个人的捐赠
收入免征企业
所得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
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
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
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
题的通知》财税〔2009〕
30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206 | 节能环保 | 对无汞原电池、
金属氢化物镍
蓄电池(又称
“氢镍蓄电池”
或 “ 镍 氢 蓄 电
池”)、锂原电
池、锂离子蓄电
池、太阳能电
池、燃料电池和
全钒液流电池
免征消费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
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
〔2015〕16 号第二条第
一款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207 | 节能环保 | 对施工状态下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Organ
icCompounds ,
VOC)含量低于
420 克/升(含)
的涂料免征消
费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
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
〔2015〕16 号第二条第
三款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208 | 节能环保 | 城市公交企业
购置的公共汽
电车辆免征车
辆购置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
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主席令第 19 号
第九条第(五)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209 | 节能环保 | 对符合条件的
从事污染防治
的第三方企业
减按 15%的税
率征收企业所
得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
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
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
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
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
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
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
公告 2023 年第 38 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市税务局 |
210 | 节能环保 | 企业从事符合
条件的环境保
护、节能节水项
目的所得,自项
目取得第一笔
生产经营收入
所属纳税年度
起,第一年至第
三年免征企业
所得税,第四年
至第六年减半
征收企业所得
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八
条第二款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211 | 节能环保 | 对各级政府及
主管部门委托
自来水厂(公
司)随水费收取
的污水处理费,
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
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97 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212 | 节能环保 | 纳税人排放应
税大气污染物
或者水污染物
的浓度值低于
国家和地方规
定的污染物排
放标准百分之
三十的,减按百
分之七十五征
收环境保护税。
纳税人排放应
税大气污染物
或者水污染物
的浓度值低于
国家和地方规
定的污染物排
放标准百分之
五十的,减按百
分之五十征收
环境保护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
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主席令第 61 号
第十三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213 | 节能环保 | 农业生产(不包
括规模化养殖)
排放应税污染
物免征环境保
护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
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主席令第 61 号
第十二条第(一)款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214 | 节能环保 | 机动车、铁路机
车、非道路移动
机械、船舶和航
空器等流动污
染源排放应税
污染物免征环
境保护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
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主席令第 61 号
第十二条第(二)款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215 | 节能环保 | 依法设立的城
乡污水集中处
理、生活垃圾集
中处理场所排
放相应应税污
染物,不超过国
家和地方规定
的排放标准的
免征环境保护
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
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主席令第 61 号
第十二条第(三)款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216 | 节能环保 | 纳税人综合利
用的固体废物,
符合国家和地
方环境保护标
准的免征环境
保护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
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主席令第 61 号
第十二条第(四)款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217 | 节能环保 | 对纳税人销售
自产的利用风
力生产的电力
产品,实行增值
税 即 征 即 退
50%的政策。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
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5〕74 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快申
快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218 | 节能环保 | 对充填开采置
换出来的煤炭,
资 源 税 减 征
50%。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延续对充填开采置
换出来的煤炭减征资
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36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市税务局 |
219 | 节能环保 | 纳税人利用废
矿物油生产的
润滑油基础油、
汽油、柴油等工
业油料免征消
费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继续对废矿物油再
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
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公告 2023 年第 69 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市税务局 |
220 | 节能环保 | 从低丰度油气
田开采的原油、
天然气,减征百
分之二十资源
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
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令第 33 号第六
条第二款第一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221 | 节能环保 | 高含硫天然气、
三次采油和从
深水油气田开
采的原油、天然
气,减征百分之
三十资源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
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令第 33 号第六
条第二款第二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222 | 节能环保 | 稠油、高凝油减
征百分之四十
资源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
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令第 33 号第六
条第二款第三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223 | 节能环保 | 从衰竭期矿山
开采的矿产品,
减征百分之三
十资源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
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令第 33 号第六
条第二款第四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224 | 节能环保 | 煤炭开采企业
因安全生产需
要抽采的煤成
(层)气免征资
源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
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令第 33 号第六
条第一款第二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225 | 节能环保 | 取用污水处理
再生水,免征水
资源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水
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
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
办法〉的通知》财税
〔2017〕80 号第十五条
第二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226 | 节能环保 | 对同时符合生
产原料中废弃
的动物油和植
物油用量所占
比 重 不 低 于
70%,生产的纯
生物柴油符合
国家《柴油机燃
料调合生物柴
油(BD100)》
标准条件的生
物柴油免征消
费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
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
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
知》财税〔2010〕118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227 | 节能环保 | 规定限额内的
农业生产取用
水,免征水资源
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水
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
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的通知》财税〔2024〕
28 号第十六条第(一)
款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228 | 节能环保 | 抽水蓄能发电
取用水,免征水
资源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水
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
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的通知》财税〔2024〕
28 号第十六条第(三)
款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229 | 节能环保 | 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销售自产
的资源综合利
用产品和提供
资源综合利用
劳务,可享受增
值税即征即退
政策。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
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1 年第 40 号第三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快申
快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230 | 节能环保 | 对符合条件的
节能服务公司
实施合同能源
管理项目,符合
企业所得税税
法有关规定的,
自项目取得第
一笔生产经营
收入所属纳税
年度起,第一年
至第三年免征
企业所得税,第
四年至第六年
按照 25%的法
定税率减半征
收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
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
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0〕110 号第二条
第(一)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231 | 节能环保 | 对国家重大水
利工程建设基
金免征城市维
护建设税和教
育费附加。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
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
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
〔2010〕44 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232 | 节能环保 | 对纳税人销售
自产的列入《享
受增值税即征
即退政策的新
型墙体材料目
录》的新型墙体
材料,实行增值
税 即 征 即 退
50%的政策。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5〕73 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快申
快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233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对经国务院批
准对外开放的
货物期货品种
保税交割业务,
暂免征收增值
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支持货物期货市场
对外开放有关增值税
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
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21 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市税务局 |
234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外国银行分行
改制为外商独
资银行(或其分
行)后,其在外
国银行分行已
经贴花的资金
账簿、应税合
同,在改制后的
外商独资银行
(或其分行)不
再重新贴花。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
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
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45 号第三
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235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对被撤销金融
机构接收债权、
清偿债务过程
中签订的产权
转移书据,免征
印花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
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的通知》财税〔2003〕
141 号第二条第一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236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内地居民企业
连续持有 H 股
满 12 个月取得
的股息红利所
得,依法免征企
业所得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证监会关于深港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6〕
127 号第一条第四款第
一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237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对保险保障基
金公司新设立
的营业账簿免
征印花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23〕44 号第二条第
一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市税务局 |
238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对保险保障基
金公司。在对保
险公司进行风
险处置和破产
救助过程中签
订的产权转移
书据免征印花
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23〕44 号第二条第
二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市税务局 |
239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对保险保障基
金公司以保险
保障基金自有
财产和接收的
受偿资产与保
险公司签订的
财产保险合同
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23〕44 号第二条第
四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市税务局 |
240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非居民企业在
中国境内未设
立机构、场所
的,或者虽设立
机构、场所但取
得的所得与其
所设机构、场所
没有实际联系
的,应当就其来
源于中国境内
的 所 得 减 按
10%的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一
条第一款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241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对投资者从证
券投资基金分
配中取得的收
入,暂不征收企
业所得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
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
税〔2008〕1 号第二条
第二款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242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股权分置改革
过程中因非流
通股股东向流
通股股东支付
对价而发生的
股权转让,暂免
征收印花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
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
题的通知》财税〔2005〕
103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243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对银行业金融
机构、金融资产
管理公司接收
抵债资产免征
契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
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
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
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
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
告2023年第35号第三
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市税务局 |
244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对银行业金融
机构、金融资产
管理公司接收、
处置抵债资产
过程中涉及的
合同、产权转移
书据和营业账
簿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
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
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
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
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
告2023年第35号第二
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市税务局 |
245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无息或者贴息
借款合同、国际
金融组织向中
国提供优惠贷
款书立的借款
合同免征印花
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
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令第 89 号第十
二条第(五)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246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对企业取得的
2012 年及以后
年度发行的地
方政府债券利
息收入,免征企
业所得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
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
的通知》财税〔2013〕
5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247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企业取得的国
债利息收入为
免税收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
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248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居民企业以非
货币性资产对
外投资确认的
非货币性资产
转让所得,可在
不超过5年期限
内,分期均匀计
入相应年度的
应纳税所得额,
按规定计算缴
纳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
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4〕116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249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符合条件的居
民企业之间的
股息、红利等权
益性投资收益
为免税收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
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250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对企业集团内
单位(含企业集
团)之间的资金
无偿借贷行为,
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
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
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公告2023年第68号第
二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市税务局 |
251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在国有股权划
转和接收过程
中,划转非上市
公司股份的,对
划出方与划入
方签订的产权
转移书据免征
印花税;划转上
市公司股份和
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股份
的,免征证券交
易印花税;对划
入方因承接划
转股权而增加
的实收资本和
资本公积,免征
印花税。 |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国资委税务
总局证监会关于全面
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
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
的通知》财资〔2019〕
49 号附件第五条第(二
十四)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252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对境外机构投
资境内债券市
场取得的债券
利息收入暂免
征收增值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
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
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
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
告 2021 年 34 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5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市税务局 |
253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对境外机构投
资境内债券市
场取得的债券
利息收入暂免
征收企业所得
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
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
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
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
告 2021 年 34 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5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市税务局 |
254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对单位投资者
转让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差
价收入,按金融
商品转让政策
规定征免增值
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中
国证监会关于继续实
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
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
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
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
监会公告 2023 年第 22
号第三条第二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255 | 支持其他
各项事业 | 生产企业自产
石脑油、燃料油
用于生产乙烯、
芳烃类化工产
品的,按实际耗
用数量暂免征
消费税。 |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
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
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1〕87
号第二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256 | 支持其他
各项事业 | 对使用石脑油、
燃料油生产乙
烯、芳烃的企业
购进并用于生
产乙烯、芳烃类
化工产品的石
脑油、燃料油,
按实际耗用数
量暂退还所含
消费税。 |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
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
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1〕87
号第三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快申
快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257 | 支持其他
各项事业 | 对用外购或委
托加工收回的
已税汽油生产
的乙醇汽油免
征消费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
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
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68 号第
四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258 | 支持其他
各项事业 | 对成品油生产
企业在生产成
品油过程中,作
为燃料、动力及
原料消耗掉的
自产成品油,免
征消费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对成品油生产
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
消费税的通知》财税
〔2010〕98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259 | 支持其他
各项事业 | 对飞机维修劳
务增值税实际
税负超过 6%的
部分实行由税
务机关即征即
退的政策。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
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0〕102 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快申
快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260 | 支持其他
各项事业 | 对纳税人从事
大型民用客机
发动机、中大功
率民用涡轴涡
桨发动机研制
项目而形成的
增值税期末留
抵税额予以退
还。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民用航空发动机和
民用飞机税收政策的
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公告2023年第27号第
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快申
快享 | /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市税务局 |
261 | 支持其他
各项事业 | 从事大型民用
客机发动机、中
大功率民用涡
轴涡桨发动机
研制项目的纳
税人及其全资
子公司从事大
型民用客机发
动机、中大功率
民用涡轴涡桨
发动机研制项
目自用的科研、
生产、办公房产
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民用航空发动机和
民用飞机税收政策的
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公告2023年第27号第
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市税务局 |
262 | 支持其他
各项事业 | 从事大型民用
客机发动机、中
大功率民用涡
轴涡桨发动机
研制项目的纳
税人及其全资
子公司从事大
型民用客机发
动机、中大功率
民用涡轴涡桨
发动机研制项
目自用的科研、
生产、办公土
地,城镇土地使
用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民用航空发动机和
民用飞机税收政策的
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公告2023年第27号第
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市税务局 |
263 | 支持其他
各项事业 | 对纳税人生产
销售新支线飞
机和空载重量
大于 25 吨的民
用喷气式飞机
暂减按 5%征收
增值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民用航空发动机和
民用飞机税收政策的
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公告2023年第27号第
二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市税务局 |
264 | 支持其他
各项事业 | 对纳税人因生
产销售新支线
飞机和空载重
量大于 25 吨的
民用喷气式飞
机而形成的增
值税期末留抵
税额予以退还。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民用航空发动机和
民用飞机税收政策的
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公告2023年第27号第
二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快申
快享 | /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市税务局 |
265 | 支持其他
各项事业 | 对纳税人从事
空载重量大于
45 吨的民用客
机研制项目而
形成的增值税
期末留抵税额
予以退还。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民用航空发动机和
民用飞机税收政策的
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公告2023年第27号第
三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快申
快享 | /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市税务局 |
266 | 支持其他
各项事业 | 对从事空载重
量大于 45 吨的
民用客机研制
项目的纳税人
及其全资子公
司自用的科研、
生产、办公房产
及土地,免征房
产税、城镇土地
使用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民用航空发动机和
民用飞机税收政策的
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公告2023年第27号第
三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市税务局 |
267 | 支持其他
各项事业 | 对从事空载重
量大于 45 吨的
民用客机研制
项目的纳税人
及其全资子公
司自用的科研、
生产、办公房产
及土地,免征房
产税、城镇土地
使用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民用航空发动机和
民用飞机税收政策的
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公告2023年第27号第
三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市税务局 |
268 | 支持其他
各项事业 | 财产所有权人
将财产赠与政
府、学校、社会
福利机构、慈善
组织书立的产
权转移书据免
征印花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
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令第 89 号第十
二条第(六)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269 | 支持其他
各项事业 | 符合条件的非
营利组织的收
入为免税收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
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270 | 支持其他
各项事业 | 对法律援助人
员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法律
援助法》规定获
得的法律援助
补贴,免征增值
税和个人所得
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法律援助补贴有关
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
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25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271 | 支持其他
各项事业 | 企业通过公益
性社会组织或
者县级(含县
级)以上人民政
府及其组成部
门和直属机构,
用于目标脱贫
地区的扶贫捐
赠支出,准予在
计算企业所得
税应纳税所得
额时据实扣除。 | 《关于企业扶贫捐赠
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
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
2019 年第 49 号、《关
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
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
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
2021 年第 18 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5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市税务局 |
272 | 支持其他
各项事业 | 对单位或者个
体工商户将自
产、委托加工或
购买的货物通
过公益性社会
组织、县级及以
上人民政府及
其组成部门和
直属机构,或直
接无偿捐赠给
目标脱贫地区
的单位和个人,
免征增值税。 | 《关于扶贫货物捐赠
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
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
务院扶贫办公告 2019
年第 55 号、《关于延
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
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
乡村振兴局公告 2021
年第 18 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 | 2025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市税务局 |
273 | 支持其他
各项事业 | 铁路线路、公路
线路、飞机场跑
道、停机坪、港
口、航道、水利
工程占用耕地,
减按每平方米
二元的税额征
收耕地占用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
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主席令第 18 号
第七条第二款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274 | 支持其他
各项事业 | 企业从事国家
重点扶持的公
共基础设施项
目的投资经营
的所得,自项目
取得第一笔生
产经营收入所
属纳税年度起,
第一年至第三
年免征企业所
得税,第四年至
第六年减半征
收企业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七
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275 | 支持其他
各项事业 | 对铁路系统内
部单位为本系
统修理货车的
业务免征增值
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
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
税〔2001〕54 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276 | 支持其他
各项事业 | 企业投资者持
有 2024—2027
年发行的铁路
债券取得的利
息收入,减半征
收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
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3 年第 64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277 | 支持其他
各项事业 | 对城市公交站
场、道路客运站
场、城市轨道交
通系统运营用
地,免征城镇土
地使用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继续实施对城市公
交站场、道路客运站
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
减免类城镇土地使用
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3 年第 52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市税务局 |
278 | 支持其他
各项事业 | 继续对购置挂
车减半征收车
辆购置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工
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继
续对挂车减征车辆购
置税的公告》财政部税
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
部公告2023年第47号
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市税务局 |
279 | 支持其他
各项事业 | 对企业的铁路
专用线、公路等
用地,除另有规
定者外,在厂区
以外,与社会公
用地段未加隔
离的,暂免征收
土地使用税。 |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
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
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
定〉的通知》国税地字
〔1989〕140 号第十一
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280 | 支持其他
各项事业 | 对股改铁路运
输企业及合资
铁路运输公司
自用的房产暂
免征收房产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股改及合资铁
路运输企业房产税、城
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
策的通知》财税〔2009〕
132 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281 | 支持其他
各项事业 | 对股改铁路运
输企业及合资
铁路运输公司
自用的土地暂
免征收城镇土
地使用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股改及合资铁
路运输企业房产税、城
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
策的通知》财税〔2009〕
132 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282 | 支持其他
各项事业 | 对商品储备管
理公司及其直
属库营业账簿
免征印花税,对
其承担商品储
备业务过程中
书立的买卖合
同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
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
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
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48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市税务局 |
283 | 支持其他
各项事业 | 对商品储备管
理公司及其直
属库自用的承
担商品储备业
务的房产,免征
房产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
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
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
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48
号第二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市税务局 |
284 | 支持其他
各项事业 | 对商品储备管
理公司及其直
属库自用的承
担商品储备业
务的土地,免征
城镇土地使用
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
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
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
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48
号第二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市税务局 |
285 | 支持其他
各项事业 | 非营利性医疗
卫生机构采购
药品或者卫生
材料书立的买
卖合同免征印
花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
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令第 89 号第十
二条第(七)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286 | 支持其他
各项事业 | 医疗机构提供
的医疗服务,免
征增值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
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
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
2016 第 36 号公告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第一条第(七)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287 | 支持其他
各项事业 | 医疗机构接受
其他医疗机构
委托,按照不高
于地(市)级以
上价格主管部
门会同同级卫
生主管部门及
其他相关部门
制定的医疗服
务指导价格(包
括政府指导价
和按照规定由
供需双方协商
确定的价格等)
提供《全国医疗
服务价格项目
规范》所列的各
项服务,可适用
《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过
渡政策的规定》
(财税〔2016〕
36 号)第一条第
(七)项规定的
免征增值税政
策。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
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
,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公告2023年第68号第
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市税务局 |
288 | 支持其他
各项事业 | 对非营利性医
疗机构自产自
用的制剂,免征
增值税;对营利
性医疗机构取
得的收入,直接
用于改善医疗
卫生条件的,自
其取得执业登
记之日起3年内
对其自产自用
的制剂免征增
值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00 年第 42 号第一条
第(三)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289 | 支持其他
各项事业 | 继续对国产抗
艾滋病病毒药
品免征生产环
节和流通环节
增值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
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
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
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62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市税务局 |
290 | 支持其他
各项事业 | 对血站自用的
房产免征房产
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
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9〕264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291 | 支持其他
各项事业 | 对血站自用的
土地免征城镇
土地使用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
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9〕264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292 | 支持其他
各项事业 | 对于各类危险
品仓库、厂房所
需的防火、防
爆、防毒等安全
防范用地,暂免
征收土地使用
税。 |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
省税务局关于安全防
范用地暂免征收城镇
土地使用税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
务局公告 2020 年第 12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省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293 | 支持其他
各项事业 | 继续对页岩气
资源税(按 6%
的规定税率)减
征 30%。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继续实施页岩气减
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
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公告 2023 年第 46 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市税务局 |
294 | 支持其他
各项事业 | 纳税人销售旧
货,按照简易办
法依照 4%征收
率减半征收增
值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
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
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
的通知》财税〔2009〕
9 号第二条第(二)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295 | 支持其他
各项事业 | 对在城镇土地
使用税征税范
围内单独建造
的地下建筑用
地暂按应征税
款的 50%征收
城镇土地使用
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
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税〔2009〕128
号第四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296 | 支持其他
各项事业 | 对从事二手车
经销的纳税人
销售其收购的
二手车,按照简
易办法依 3%征
收率减按 0.5%
征收增值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延续实施二手车经
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
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公告2023年第63号第
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市税务局 |
297 | 支持其他
各项事业 | 对水利设施及
其管护用地(如
水库库区、大
坝、堤防、灌渠、
泵站等用地),
免征土地使用
税。 | 《国家税务局关于水
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
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国
税 地 字 国 税 地 字
〔1989〕14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298 | 支持其他
各项事业 | 制造业领域企
业新购进的固
定资产,可缩短
折旧年限或采
取加速折旧的
方法。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
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
围的公告》财政部税务
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66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299 | 支持其他
各项事业 | 制造业小型微
利企业新购进
的研发和生产
经营共用的仪
器、设备,单位
价值不超过 100
万元的,允许一
次性计入当期
成本费用在计
算应纳税所得
额时扣除,不再
分年度计算折
旧;单位价值超
过 100 万元的,
可缩短折旧年
限或采取加速
折旧的方法。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
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
围的公告》财政部税务
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66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300 | 支持其他
各项事业 | 对所有行业企
业新购进的专
门用于研发的
仪器、设备,单
位价值不超过
100 万元的,允
许一次性计入
当期成本费用
在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时扣除,
不再分年度计
算折旧;单位价
值超过100万元
的,可缩短折旧
年限或采取加
速折旧的方法。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
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4〕75 号第二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301 | 支持其他
各项事业 | 企业在 2024 年
1 月1日至2027
年12 月31 日期
间新购进的设
备、器具,单位
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元的,允许一
次性计入当期
成本费用在计
算应纳税所得
额时扣除,不再
分年度计算折
旧。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
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
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
告 2023 年第 37 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市税务局 |
302 | 支持其他
各项事业 | 设有固定装置
的非运输专用
作业车辆免征
车辆购置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
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主席令第 19 号
第九条第(四)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303 | 支持其他
各项事业 | 对符合条件的
“制造业”“科
学研究和技术
服务业”“电力、
热力、燃气及水
生产和供应业”
“软件和信息
技术服务业”
“生态保护和
环境治理业”和
“交通运输、仓
储和邮政业”
“批发和零售
业”“农、林、
牧、渔业”“住
宿和餐饮业”
“居民服务、修
理和其他服务
业”“教育”“卫
生和社会工作”
和“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等行
业纳税人,按月
退还增量留抵
税额并一次性
退还存量留抵
税额。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
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
范围的公告》财政部税
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21 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快申
快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304 | 支持其他
各项事业 | 在城镇土地使
用税征收范围
内经营采摘、观
光农业的单位
和个人,其直接
用于采摘、观光
的种植、养殖、
饲养的土地免
征城镇土地使
用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
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
通知》财税〔2006〕186
号第三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305 | 支持三农 | 企业从事蔬菜、
谷物、薯类、油
料、豆类、棉花、
麻类、糖料、水
果、坚果的种
植;农作物新品
种的选育;中药
材的种植;林木
的培育和种植;
牲畜、家禽的饲
养;林产品的采
集;灌溉、农产
品初加工、兽
医、农技推广、
农机作业和维
修等农、林、牧、
渔服务业项目;
远洋捕捞的所
得免征企业所
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
条第(一)款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306 | 支持三农 | 企业从事花卉、
茶以及其他饮
料作物和香料
作物的种植;海
水养殖、内陆养
殖的所得减半
征收企业所得
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
条第(二)款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307 | 支持三农 | 纳税人生产销
售和批发、零售
有机肥产品免
征增值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
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
〔2008〕56 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308 | 支持三农 | 对经省级地方
金融监督管理
部门批准成立
的小额贷款公
司取得的农户
小额贷款利息
收入,免征增值
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延续实施小额贷款
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
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
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54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市税务局 |
309 | 支持三农 | 对经省级地方
金融监督管理
部门批准成立
的小额贷款公
司取得的农户
小额贷款利息
收入,在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时,
按 90%计入收
入总额。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延续实施小额贷款
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
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
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54
号第二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市税务局 |
310 | 支持三农 | 对金融机构向
农户发放小额
贷款取得的利
息收入,免征增
值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延续实施金融机构
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免
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67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市税务局 |
311 | 支持三农 | 对金融机构农
户小额贷款的
利息收入,在计
算应纳税所得
额时,按 90%计
入收入总额。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延续实施支持农村
金融发展企业所得税
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
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55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市税务局 |
312 | 支持三农 | 对保险公司为
种植业、养殖业
提供保险业务
取得的保费收
入,在计算应纳
税所得额时,按
90%计入收入总
额。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延续实施支持农村
金融发展企业所得税
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
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55 号第二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市税务局 |
313 | 支持三农 | 农民、家庭农
场、农民专业合
作社、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村民
委员会购买农
业生产资料或
者销售农产品
书立的买卖合
同和农业保险
合同免征印花
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
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令第 89 号第十
二条第(四)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314 | 支持三农 | 对农膜产品,免
征增值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
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
知》财税〔2001〕113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315 | 支持三农 | 批发、零售的种
子、种苗、农药、
农机,免征增值
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
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
知》财税〔2001〕113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316 | 支持三农 | 对饮水工程运
营管理单位为
建设饮水工程
而承受土地使
用权,免征契
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
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
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
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58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市税务局 |
317 | 支持三农 | 对饮水工程运
营管理单位为
建设饮水工程
取得土地使用
权而签订的产
权转移书据,以
及与施工单位
签订的建设工
程合同,免征印
花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
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
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
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58
号第二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市税务局 |
318 | 支持三农 | 对饮水工程运
营管理单位自
用的生产、办公
用房产,免征房
产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
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
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
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58
号第三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市税务局 |
319 | 支持三农 | 对饮水工程运
营管理单位自
用的生产、办公
用土地,免征城
镇土地使用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
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
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
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58
号第三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市税务局 |
320 | 支持三农 | 对饮水工程运
营管理单位向
农村居民提供
生活用水取得
的自来水销售
收入,免征增值
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
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
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
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58
号第四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市税务局 |
321 | 支持三农 | 对饮水工程运
营管理单位从
事《公共基础设
施项目企业所
得税优惠目录》
规定的饮水工
程新建项目投
资经营的所得,
自项目取得第
一笔生产经营
收入所属纳税
年度起,第一年
至第三年免征
企业所得税,第
四年至第六年
减半征收企业
所得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
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
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
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58
号第五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市税务局 |
322 | 支持三农 | 农业生产者销
售的自产农产
品免征增值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
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38 号第十五条第(一)
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323 | 支持三农 | 纳税人采取转
包、出租、互换、
转让、入股等方
式将承包地流
转给农业生产
者用于农业生
产,免征增值
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
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7〕58 号第四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324 | 支持三农 | 对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以及代
行集体经济组
织职能的村民
委员会、村民小
组进行清产核
资收回集体资
产而承受土地、
房屋权属,免征
契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
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7〕
55 号第二条第一款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325 | 支持三农 | 对因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以及
代行集体经济
组织职能的村
民委员会、村民
小组进行清产
核资收回集体
资产而签订的
产权转移书据,
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
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7〕
55 号第二条第二款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326 | 支持三农 | 对农民专业合
作社销售本社
成员生产的农
业产品,视同农
业生产者销售
自产农业产品
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
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
知》财税〔2008〕81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327 | 支持三农 | 对符合《进口种
子种源免征增
值税商品清单》
的进口种子种
源免征进口环
节增值税。 |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
务总局关于“十四五”
期间种子种源进口税
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
〔2021〕29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5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市税务局 |
328 | 支持三农 | 纳税人生产销
售和批发、零售
滴灌带和滴灌
管产品免征增
值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
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
通知》财税〔2007〕83
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329 | 支持文化
教育体育 | 对国家拨付事
业经费和企业
办的各类学校、
托儿所、幼儿园
自用的房产,免
征房产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
的通知》财税〔2004〕
39 号第二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330 | 支持文化
教育体育 | 对国家拨付事
业经费和企业
办的各类学校、
托儿所、幼儿园
自用的土地,免
征城镇土地使
用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
的通知》财税〔2004〕
39 号第二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331 | 支持文化
教育体育 | 对学校、幼儿园
经批准征用的
耕地,免征耕地
占用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
的通知》财税〔2004〕
39 号第三条第 1 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332 | 支持文化
教育体育 | 对高校学生公
寓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继续实施高校学生
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
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
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53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市税务局 |
333 | 支持文化
教育体育 | 企业拥有并运
营管理的大型
体育场馆,其用
于体育活动的
房产,减半征收
房产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体育场馆房产
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5〕130 号第三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334 | 支持文化
教育体育 | 企业拥有并运
营管理的大型
体育场馆,其用
于体育活动的
土地,减半征收
城镇土地使用
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体育场馆房产
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5〕130 号第三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335 | 支持文化
教育体育 | 对第九届亚洲
冬季运动会组
织委员会取得
的电视转播权
销售分成收入、
赞助计划分成
收入(货物和资
金),免征增值
税。 |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哈 尔 滨
2025 年第九届亚洲冬
季运动会税收政策的
通知》财税〔2024〕24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336 | 支持文化
教育体育 | 对第九届亚洲
冬季运动会组
织委员会市场
开发计划取得
的国内外赞助
收入、转让无形
资产(如标志)
特许权收入、宣
传推广费收入、
销售门票收入
及所发收费卡
收入,免征增值
税。 |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哈 尔 滨
2025 年第九届亚洲冬
季运动会税收政策的
通知》财税〔2024〕24
号第二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337 | 支持文化
教育体育 | 对第九届亚洲
冬季运动会组
织委员会取得
的与中国集邮
有限公司合作
发行纪念邮票
收入、与中国人
民银行合作发
行纪念币收入,
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哈 尔 滨
2025 年第九届亚洲冬
季运动会税收政策的
通知》财税〔2024〕24
号第三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338 | 支持文化
教育体育 | 对第九届亚洲
冬季运动会组
织委员会取得
的来源于广播、
互联网、电视等
媒体收入,免征
增值税。 |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哈 尔 滨
2025 年第九届亚洲冬
季运动会税收政策的
通知》财税〔2024〕24
号第四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339 | 支持文化
教育体育 | 对第九届亚洲
冬季运动会组
织委员会按亚
洲奥林匹克理
事会核定价格
收取的运动员
食宿费及提供
有关服务取得
的收入,免征增
值税。 |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哈 尔 滨
2025 年第九届亚洲冬
季运动会税收政策的
通知》财税〔2024〕24
号第五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340 | 支持文化
教育体育 | 对第九届亚洲
冬季运动会组
织委员会赛后
出让资产取得
的收入,免征增
值税和土地增
值税。 |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哈 尔 滨
2025 年第九届亚洲冬
季运动会税收政策的
通知》财税〔2024〕24
号第六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341 | 支持文化
教育体育 | 经营性文化事
业单位转制为
企业,自转制注
册之日起五年
内免征企业所
得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中
央宣传部关于延续实
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
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
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
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
总局中央宣传部公告
2023 年第 71 号第一条
第(一)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市税务局 |
342 | 支持文化
教育体育 | 由财政部门拨
付事业经费的
文化单位转制
为企业,自转制
注册之日起五
年内对其自用
房产免征房产
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中
央宣传部关于延续实
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
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
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
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
总局中央宣传部公告
2023 年第 71 号第一条
第(二)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市税务局 |
343 | 支持文化
教育体育 | 党报、党刊将其
发行、印刷业务
及相应的经营
性资产剥离组
建的文化企业,
自注册之日起
所取得的党报、
党刊发行收入
和印刷收入免
征增值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中
央宣传部关于延续实
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
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
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
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
总局中央宣传部公告
2023 年第 71 号第一条
第(三)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市税务局 |
344 | 支持文化
教育体育 | 对电影主管部
门(包括中央、
省、地市及县
级)按照职能权
限批准从事电
影制片、发行、
放映的电影集
团公司(含成员
企业)、电影制
片厂及其他电
影企业取得的
销售电影拷贝
(含数字拷贝)
收入、转让电影
版权(包括转让
和许可使用)收
入、电影发行收
入以及在农村
取得的电影放
映收入,免征增
值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延续实施支持文化
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
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
局公告2023年第61号
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市税务局 |
345 | 支持文化
教育体育 | 一般纳税人提
供的城市电影
放映服务,可以
按现行政策规
定,选择按照简
易计税办法计
算缴纳增值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延续实施支持文化
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
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
局公告2023年第61号
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市税务局 |
346 | 支持文化
教育体育 | 对广播电视运
营服务企业收
取的有线数字
电视基本收视
维护费和农村
有线电视基本
收视费,免征增
值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延续实施支持文化
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
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
局公告2023年第61号
第二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市税务局 |
347 | 支持文化
教育体育 | 免征图书批发、
零售环节增值
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延续实施宣传文化
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
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
告2023年第60号第二
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市税务局 |
348 | 支持文化
教育体育 | 动漫软件出口
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
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8〕38 号第三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市税务局 |
349 | 支持文化
教育体育 | 对科普单位的
门票收入,以及
县级及以上党
政部门和科协
开展科普活动
的门票收入免
征增值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延续实施宣传文化
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
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
告2023年第60号第三
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市税务局 |
350 | 转制升级 | 企业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有关规定
整体改制,包括
非公司制企业
改制为有限责
任公司或股份
有限公司,有限
责任公司变更
为股份有限公
司,股份有限公
司变更为有限
责任公司,原企
业投资主体存
续并在改制(变
更)后的公司中
所持股权(股
份)比例超过
75%,且改制(变
更)后公司承继
原企业权利、义
务的,对改制
(变更)后公司
承受原企业土
地、房屋权属,
免征契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
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
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
第 49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市税务局 |
351 | 转制升级 | 事业单位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
改制为企业,原
投资主体存续
并在改制后企
业中出资(股
权、股份)比例
超过 50%的,对
改制后企业承
受原事业单位
土地、房屋权
属,免征契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
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
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
第 49 号第二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市税务局 |
352 | 转制升级 | 两个或两个以
上的公司,依照
法律规定、合同
约定,合并为一
个公司,且原投
资主体存续的,
对合并后公司
承受原合并各
方土地、房屋权
属,免征契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
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
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
第 49 号第三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市税务局 |
353 | 转制升级 | 公司依照法律
规定、合同约定
分立为两个或
两个以上与原
公司投资主体
相同的公司,对
分立后公司承
受原公司土地、
房屋权属,免征
契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
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
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
第 49 号第四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市税务局 |
354 | 转制升级 | 企业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
实施破产,债权
人(包括破产企
业职工)承受破
产企业抵偿债
务的土地、房屋
权属,免征契
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
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
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
第 49 号第五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市税务局 |
355 | 转制升级 | 对非债权人承
受破产企业土
地、房屋权属,
凡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
法》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政策
妥善安置原企
业全部职工规
定,与原企业全
部职工签订服
务年限不少于
三年的劳动用
工合同的,对其
承受所购企业
土地、房屋权
属,免征契税;
与原企业超过
30%的职工签订
服务年限不少
于三年的劳动
用工合同的,减
半征收契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
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
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
第 49 号第五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市税务局 |
356 | 转制升级 | 对承受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或
国有资产管理
部门按规定进
行行政性调整、
划转国有土地、
房屋权属的单
位,免征契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
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
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
第 49 号第六条第一款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市税务局 |
357 | 转制升级 | 同一投资主体
内部所属企业
之间土地、房屋
权属的划转,包
括母公司与其
全资子公司之
间,同一公司所
属全资子公司
之间,同一自然
人与其设立的
个人独资企业、
一人有限公司
之间土地、房屋
权属的划转,免
征契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
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
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
第 49 号第六条第二款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市税务局 |
358 | 转制升级 | 母公司以土地、
房屋权属向其
全资子公司增
资,视同划转,
免征契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
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
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
第 49 号第六条第三款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市税务局 |
359 | 转制升级 | 对企业改制、合
并、分立、破产
清算以及事业
单位改制书立
的产权转移书
据,免征印花
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
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
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4 年
第 14 号第三条第一款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县(市、
区) | 属地税
务部门 | 属地税务
部门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4 年 10 月 1
日至2027年12
月 31 日 | 市税务局 |
360 | 银行业金
融机构要
认真遵守
信贷管理
各项规定
和业务流
程,按照
国家利率
管理相关
规定进行
贷款定价 | 不得以贷转存。
银行信贷业务
要坚持实贷实
付和受托支付
原则,将贷款资
金足额直接支
付给借款人的
交易对手,不得
强制设定条款
或协商约定将
部分贷款转为
存款。 | 《中国银监会关于整
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
规范经营的通知》(银
监发〔2012〕3 号) | 权益类 | 其他 | 国家 | 任意 | 市本级 | 银行业金
融机构 | 与银行相关业务的市场主体 | 免申
即享 | 即办 | 截止到修订前 | 国家金融监
管局达州监
管分局 |
361 | 银行业金
融机构要
认真遵守
信贷管理
各项规定
和业务流
程,按照
国家利率
管理相关
规定进行
贷款定价 | 不得存贷挂钩。
银行业金融机
构贷款业务和
存款业务应严
格分离,不得以
存款作为审批
和发放贷款的
前提条件。 | 《中国银监会关于整
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
规范经营的通知》(银
监发〔2012〕3 号) | 权益类 | 其他 | 国家 | 任意 | 市本级 | 银行业金
融机构 | 与银行相关业务的市场主体 | 免申
即享 | 即办 | 截止到修订前 | 国家金融监
管局达州监
管分局 |
362 | 银行业金
融机构要
认真遵守
信贷管理
各项规定
和业务流
程,按照
国家利率
管理相关
规定进行
贷款定价 | 不得以贷收费。
银行业金融机
构不得借发放
贷款或以其他
方式提供融资
之机,要求客户
接受不合理中
间业务或其他
金融服务而收
取费用。 | 《中国银监会关于整
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
规范经营的通知》(银
监发〔2012〕3 号) | 权益类 | 其他 | 国家 | 任意 | 市本级 | 银行业金
融机构 | 与银行相关业务的市场主体 | 免申
即享 | 即办 | 截止到修订前 | 国家金融监
管局达州监
管分局 |
363 | 银行业金
融机构要
认真遵守
信贷管理
各项规定
和业务流
程,按照
国家利率
管理相关
规定进行
贷款定价 | 不得浮利分费。
银行业金融机
构要遵循利费
分离原则,严格
区分收息和收
费业务,不得将
利息分解为费
用收取,严禁变
相提高利率。 | 《中国银监会关于整
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
规范经营的通知》(银
监发〔2012〕3 号) | 权益类 | 其他 | 国家 | 任意 | 市本级 | 银行业金
融机构 | 与银行相关业务的市场主体 | 免申
即享 | 即办 | 截止到修订前 | 国家金融监
管局达州监
管分局 |
364 | 银行业金
融机构要
认真遵守
信贷管理
各项规定
和业务流
程,按照
国家利率
管理相关
规定进行
贷款定价 | 不得借贷搭售。
银行业金融机构
不得在发放贷款
或以其他方式提
供融资时强制捆
绑、搭售理财、
保险、基金等金
融产品。 | 《中国银监会关于整
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
规范经营的通知》(银
监发〔2012〕3 号) | 权益类 | 其他 | 国家 | 任意 | 市本级 | 银行业金
融机构 | 与银行相关业务的市场主体 | 免申
即享 | 即办 | 截止到修订前 | 国家金融监
管局达州监
管分局 |
365 | 银行业金
融机构要
认真遵守
信贷管理
各项规定
和业务流
程,按照
国家利率
管理相关
规定进行
贷款定价 | 不得一浮到顶。
银行业金融机
构的贷款定价
应充分反映资
金成本、风险成
本和管理成本,
不得笼统将贷
款利率上浮至
最高限额。 | 《中国银监会关于整
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
规范经营的通知》(银
监发〔2012〕3 号) | 权益类 | 其他 | 国家 | 任意 | 市本级 | 银行业金
融机构 | 与银行相关业务的市场主体 | 免申
即享 | 即办 | 截止到修订前 | 国家金融监
管局达州监
管分局 |
366 | 银行业金
融机构要
认真遵守
信贷管理
各项规定
和业务流
程,按照
国家利率
管理相关
规定进行
贷款定价 | 不得转嫁成本。银
行业金融机构应
依法承担贷款业
务及其他服务中
产生的尽职调查、
押品评估等相关
成本,不得将经营
成本以费用形式
转嫁给客户。 | 《中国银监会关于整
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
规范经营的通知》(银
监发〔2012〕3 号) | 权益类 | 其他 | 国家 | 任意 | 市本级 | 银行业金
融机构 | 与银行相关业务的市场主体 | 免申
即享 | 即办 | 截止到修订前 | 国家金融监
管局达州监
管分局 |
367 | 银行业金
融机构要
认真遵守
信贷管理
各项规定
和业务流
程,按照
国家利率
管理相关
规定进行
贷款定价 | 合规收费。服务
收费应科学合
理,服从统一定
价和名录管理
原则。银行业金
融机构应制定
收费价目名录,
同一收费项目
必须使用统一
收费项目名称、
内容描述、客户
界定等要素,并
由法人机构统
一制定价格,任
何分支机构不
得自行制定和
调整收费项目
名称等要素。对
实行政府指导
价的收费项目,
严格对照相关
规定据实收费,
并公布收费价
目名录和相关
依据;对实行市
场调节价的收
费项目,应在每
次制定或调整
价格前向社会
公示,充分征询
消费者意见后
纳入收费价目
名录并上网公
布,严格按照公
布的收费价目
名录收费。 | 《中国银监会关于整
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
规范经营的通知》(银
监发〔2012〕3 号) | 权益类 | 其他 | 国家 | 任意 | 市本级 | 银行业金
融机构 | 与银行相关业务的市场主体 | 免申
即享 | 即办 | 截止到修订前 | 国家金融监
管局达州监
管分局 |
368 | 银行业金
融机构要
认真遵守
信贷管理
各项规定
和业务流
程,按照
国家利率
管理相关
规定进行
贷款定价 | 以质定价。服务
收费应合乎质
价相符原则,不
得对未给客户
提供实质性服
务、未给客户带
来实质性收益、
未给客户提升
实质性效率的
产品和服务收
取费用。 | 《中国银监会关于整
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
规范经营的通知》(银
监发〔2012〕3 号) | 权益类 | 其他 | 国家 | 任意 | 市本级 | 银行业金
融机构 | 与银行相关业务的市场主体 | 免申
即享 | 即办 | 截止到修订前 | 国家金融监
管局达州监
管分局 |
369 | 银行业金
融机构要
认真遵守
信贷管理
各项规定
和业务流
程,按照
国家利率
管理相关
规定进行
贷款定价 | 公开透明。服务
价格应遵循公
开透明原则,各
项服务必须“明
码标价”,充分
履行告知义务,
使客户明确了
解服务内容、方
式、功能、效果,
以及对应的收
费标准,确保客
户了解充分信
息,自主选择。 | 《中国银监会关于整
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
规范经营的通知》(银
监发〔2012〕3 号) | 权益类 | 其他 | 国家 | 任意 | 市本级 | 银行业金
融机构 | 与银行相关业务的市场主体 | 免申
即享 | 即办 | 截止到修订前 | 国家金融监
管局达州监
管分局 |
370 | 银行业金
融机构要
认真遵守
信贷管理
各项规定
和业务流
程,按照
国家利率
管理相关
规定进行
贷款定价 | 减费让利。银行
业金融机构应
切实履行社会
责任,对特定对
象坚持服务优
惠和减费让利
原则,明确界定
小微企业、三
农、弱势群体、
社会公益等领
域相关金融服
务的优惠对象
范围,公布优惠
政策、优惠方式
和具体优惠额
度,切实体现扶
小助弱的商业
道德。 | 《中国银监会关于整
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
规范经营的通知》(银
监发〔2012〕3 号) | 权益类 | 其他 | 国家 | 任意 | 市本级 | 银行业金
融机构 | 与银行相关业务的市场主体 | 免申
即享 | 即办 | 截止到修订前 | 国家金融监
管局达州监
管分局 |
371 | (银行业
金 融 机
构)要严
格 执 行
“ 两 禁 两
限”,规范
服务收费 | (各银行业金
融机构)要认真
贯彻落实《商业
银行服务价格
管理办法》和关
于小微企业金
融服务收费的
各项监管政策。
执 行 “ 两 禁 两
限”要求,即除
银团贷款外,不
得对小微企业
贷款收取承诺
费、资金管理
费,严格限制对
小微企业及其
增信机构收取
财务顾问费、咨
询费等费用。要
抓紧清理各类
融资“通道”业
务,减少搭桥融
资行为。对于已
授信客户,应当
按照实际用款
合同约定数额,
足额发放贷款。
严禁在发放贷
款时附加不合
理条件。严禁通
过克扣放款数
额、以贷返存、
捆绑销售理财
产品等行为,变
相抬升小微企
业融资成本。 |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
一步落实小微企业金
融服务监管政策的通
知》(银监发〔2015〕
38 号) | 权益类 | 其他 | 国家 | 任意 | 市本级 | 银行业金
融机构 | 与银行相关业务的市场主体 | 免申
即享 | 即办 | 截止到修订前 | 国家金融监
管局达州监
管分局 |
372 | 对流动资
金周转贷
款到期后
仍有融资
需求,又
临时存在
资金困难
的小微企
业,经其
主 动 申
请,银行
业金融机
构可以提
前按新发
放贷款的
要求开展
贷款调查
和评审 | 符合下列条件
的小微企业,经
银行业金融机
构审核合格后
可以办理续贷:
(一)依法合规
经营;(二)生
产经营正常,具
有持续经营能
力和良好的财
务状况;(三)
信用状况良好,
还款能力与还
款意愿强,没有
挪用贷款资金、
欠贷欠息等不
良行为;(四)
原流动资金周
转贷款为正常
类,且符合新发
放流动资金周
转贷款条件和
标准;(五)银
行业金融机构
要求的其他条
件。银行业金融
机构同意续贷
的,应当在原流
动资金周转贷
款到期前与小
微企业签订新
的借款合同,需
要担保的签订
新的担保合同,
落实借款条件,
通过新发放贷
款结清已有贷
款等形式,允许
小微企业继续
使用贷款资金。 | 《中国银监会关于完
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
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
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
(银监发〔2014〕36
号) | 权益类 | 其他 | 国家 | 任意 | 市本级 | 银行业金
融机构 | 与银行相关业务的市场主体 | 免申
即享 | 即办 | 截止到修订前 | 国家金融监
管局达州监
管分局 |
373 | 创业担保
贷款 | 支持提高创业
担保贷款政策
执行标准,个人
创业担保贷款
额度提升至 30
万元,小微企业
创业担保贷款
额度提升至 400
万元。 | 《关于印发〈聚焦高质
量发展推动经济运行
整体好转的若干政策
措施〉的通知》(川府
发〔2023〕5 号) | 权益类 | 财政支持 | 省级 | 市级 | 市级 | 达州市人
力资源社
会保障局
牵头,达
州市财政
局、人民
银行达州
市分行按
职责分工
负责 | 个人和小微企业 | 快申
快享 | 按照职责分
工,人社部门
负责审核申
请创业担保
贷款对象资
格,工作时限
为“7 个工作
日”。创业担
保贷款发放
的兑现时限
(工作日)需
结合担保机
构、经办银行
的工作时限
才能确定,兑
现时限为“其
他” | 按照《普惠金
融发展专项资
金管理办法》
规定,政策有
效期已延长至
2028 年 9 月 30
日 | 人行达州市
中心支行 |
374 | 企业办理
汇率避险
支持政策 | 对中小微外贸
企业外汇衍生
品履约金额,按
50 元/万美元的
标准给予每家
企业每年不超
过 10 万元的补
贴支持的支持
政策。 | 《关于印发〈达州市进
一步推动金融服务涉
外企业的若干措施〉的
通知》联发文(达汇发
〔2022〕4 号) | 奖补类 | 财政支持 | 市本
级 | 市级 | 市级 | 中国人民
银行达州
市分行、
市商务
局、市财
政局 | 达州市辖区内办理汇率避险
企业 | 免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有效 | 人行达州市
中心支行 |
375 | 鼓励科技
创新 | 支持企业创建
高新技术企业
和科技型中小
企业,对首次认
定为高新技术
企业的单位,给
予30万元奖励;
重新认定的高
新技术企业,给
予10万元奖励。 | 关于印发《促进民营经
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
动方案》的通知(通区
委〔2024〕4 号) | 奖补类 | 科技创新 | 通川
区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科技局 | 符合条件的
高新技术企业 | 快申
快享 | 60 个工作日 | 2027.1.29 | 通川区 |
376 | 鼓励科技
创新 | 整体新迁入的
高新技术企业、
注册纳税在通
川区且有效期 2
年以上,按首次
认定标准予以
奖励。 | 关于印发《促进民营经
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
动方案》的通知(通区
委〔2024〕4 号) | 奖补类 | 科技创新 | 通川
区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科技局 | 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 | 快申
快享 | 60 | 2027.1.29 | 通川区 |
377 | 鼓励科技
创新 | 对经税务部门
核定,年度研发
投入经费达到
200 万元以上的
高新技术企业,
按研发投入的
3%、最高给予
50 万元奖励。 | 关于印发《促进民营经
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
动方案》的通知(通区
委〔2024〕4 号) | 奖补类 | 科技创新 | 通川
区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科技局 | 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 | 快申
快享 | 60 个工作日 | 2027.1.29 | 通川区 |
378 | 鼓励科技
创新 | 支持企业建立
和完善企业技
术创新平台,对
获批国家级、省
级、市级重点实
验室、工程技术
研究中心的企
业,分别一次性
给予 100 万元、
20 万元、10 万
元奖励。 | 关于印发《促进民营经
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
动方案》的通知(通区
委〔2024〕4 号) | 奖补类 | 科技创新 | 通川
区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科技局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快申
快享 | 60 个工作日 | 2027.1.29 | 通川区 |
379 | 鼓励科技
创新 | 对获批国家级、
省级、市级企业
技术中心的企
业、大学科技园
分别一次性给
予 8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奖
励。 | 关于印发《促进民营经
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
动方案》的通知(通区
委〔2024〕4 号) | 奖补类 | 科技创新 | 通川
区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科
技局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快申
快享 | 60 个工作日 | 2027.1.29 | 通川区 |
380 | 鼓励科技
创新 | 对新备案的国
家级、省级、市
级孵化载体(科
技企业孵化器、
众创空间、星创
天地)的企业分
别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20 万
元、10 万元奖
励。 | 关于印发《促进民营经
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
动方案》的通知(通区
委〔2024〕4 号) | 奖补类 | 科技创新 | 通川
区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科
技局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快申
快享 | 60 个工作日 | 2027.1.29 | 通川区 |
381 | 鼓励科技
创新 | 对获得国家级、
省级科技进步
奖、市级科技创
新奖项目的第
一完成人(单
位),按照一、
二、三等奖分别
按上级奖励资
金额给予 1:0.5
配套奖励。 | 关于印发《促进民营经
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
动方案》的通知(通区
委〔2024〕4 号) | 奖补类 | 科技创新 | 通川
区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科
技局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快申
快享 | 60 个工作日 | 2027.1.29 | 通川区 |
382 | 鼓励科技
创新 | 支持企业参与
和承担国家级、
省级、市级科技
专项项目,促进
科技成果转化
及产业化开发。
推动科技成果
向企业转化,对
研发、转化并投
产,单品产值达
亿元以上的企
业,给予 50 万
元奖励。 | 关于印发《促进民营经
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
动方案》的通知(通区
委〔2024〕4 号) | 奖补类 | 科技创新 | 通川
区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科
技局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快申
快享 | 60 个工作日 | 2027.1.29 | 通川区 |
383 | 鼓励科技
创新 | 加强小微企业
创业创新基地
建设,被成功认
定为省级“专精
特新”的中小企
业除市级奖励
外每户再给予
4 万 元奖 励 支
持。 | 关于印发《促进民营经
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
动方案》的通知(通区
委〔2024〕4 号) | 奖补类 | 科技创新 | 通川
区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经
信局 | 中小微企业 | 快申
快享 | 60 个工作日 | 2027.1.29 | 通川区 |
384 | 鼓励科技
创新 | 对获批省级、市
级企业技术中
心的企业、大学
科技园分别一
次性给予 20 万
元、10 万元奖
励。 | 关于印发《促进民营经
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
动方案》的通知(通区
委〔2024〕4 号) | 奖补类 | 科技创新 | 通川
区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经
信局 | 辖区工业企业 | 快申
快享 | 60 个工作日 | 2027.1.29 | 通川区 |
385 | 拓宽民间
资本投资
领域 | 对纳入国家、
省、市重点培育
的现代物流业
新(续)建项目
(贷款项目),
按不超过人民
银行同期贷款
基准利率 30%
给予贴息补贴,
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 关于印发《促进民营经
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
动方案》的通知(通区
委〔2024〕4 号)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通川
区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口岸物
流中心 | 在通川区登记注册或纳税的
民营企业 | 快申
快享 | 60 个工作日 | 2027.1.29 | 通川区 |
386 | 拓宽民间
资本投资
领域 | 对纳入国家、
省、市重点培育
的现代物流业
新(续)建项目
(无贷款项目)
按不超过当年
实际投资 1%给
予补助,最高不
超过 100 万元。 | 关于印发《促进民营经
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
,
动方案》的通知(通区
委〔2024〕4 号)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通川
区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口岸物
流中心 | 在通川区登记注册或纳税的
民营企业 | 快申
快享 | 60 个工作日 | 2027.1.29 | 通川区 |
387 | 降低物流
成本 | 对投资总额超
过 500 万元(不
含土地成本)的
物流项目建成
运营后,按不超
过仓储、设施设
备实际投资的
2%,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给予支
持。 | 关于印发《促进民营经
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
动方案》的通知(通区
委〔2024〕4 号)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通川
区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口岸物
流中心 | 在通川区登记注册或纳税的
民营企业 | 快申
快享 | 60 个工作日 | 2027.1.29 | 通川区 |
388 | 降低物流
成本 | 加强物流信息
化建设,对投资
总额超过300万
元的公共物流
信息平台按实
际投资的 5%,
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给予支持。 | 关于印发《促进民营经
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
动方案》的通知(通区
委〔2024〕4 号)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通川
区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口岸物
流中心 | 在通川区登记注册或纳税的
民营企业 | 快申
快享 | 60 个工作日 | 2027.1.29 | 通川区 |
389 | 降低物流
成本 | 对自有或整合
运输车辆 30、
50、100 台以上
的三方物流企
业,分别给予 5
万元、10 万元、
20 万元支持;对
物流企业购买
新能源汽车用
于开展第三方
配送、干线运输
服务,按 0.5 万
元/车给予补助。 | 关于印发《促进民营经
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
动方案》的通知(通区
委〔2024〕4 号)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通川
区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口岸物
流中心 | 在通川区登记注册或纳税的
民营企业 | 快申
快享 | 60 个工作日 | 2027.1.29 | 通川区 |
390 | 降低物流
成本 | 对新购置并运
用于物流业务
的无人机、机器
人、智能叉车等
新型智能物流
设备,按不低于
购置费的 10%
给予一次性补
贴,单个设备最
高不超过 1 万
元。 | 关于印发《促进民营经
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
动方案》的通知(通区
委〔2024〕4 号)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通川
区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口岸物
流中心 | 在通川区登记注册或纳税的
民营企业 | 快申
快享 | 60 个工作日 | 2027.1.29 | 通川区 |
391 | 降低物流
成本 | 对在居民小区、
集中办公区、高
职院校内、行政
村(社区)等新
建立的智能快
件箱或快递投
放驿站按不超
过 投 资 额 的
20%,最高不超
过100万元给予
一次性补助。 | 关于印发《促进民营经
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
动方案》的通知(通区
委〔2024〕4 号)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通川
区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口岸物
流中心 | 在通川区登记注册或纳税的
民营企业 | 快申
快享 | 60 个工作日 | 2027.1.29 | 通川区 |
392 | 降低物流
成本 | 对稳定运行一
年以上的村级
物流综合服务
站点,每个给予
500 元的运营
补贴。 | 关于印发《促进民营经
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
动方案》的通知(通区
委〔2024〕4 号)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通川
区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口岸物
流中心 | 在通川区登记注册或纳税的
民营企业 | 快申
快享 | 60 个工作日 | 2027.1.29 | 通川区 |
393 | 激励壮大
规模 | 对主营业务收
入 首 次 突 破
5000 万元、1 亿
元、2 亿元的物
业物流等服务
业民营企业,分
别给予 5 万元、
10 万元、20 万
元奖励。 | 关于印发《促进民营经
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
动方案》的通知(通区
委〔2024〕4 号)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通川
区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口岸物
流中心 | 在通川区登记注册或纳税的
民营企业 | 快申
快享 | 60 个工作日 | 2027.1.29 | 通川区 |
394 | 激励壮大
规模 | 对小微企业首
次发展成为规
模以上工业企
业、资质等级建
筑企业、限额以
上批零住餐企
业、规模以上服
务业的,分别给
予 8 万元、5 万
元、5 万元、5
万元的奖励。 | 关于印发《促进民营经
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
动方案》的通知(通区
委〔2024〕4 号)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通川
区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商
务局 | 在通川区注册的小微企业 | 快申
快享 | 60 个工作日 | 2027.1.29 | 通川区 |
395 | 激励壮大
规模 | 对主营业务收
入首次突破5亿
元、10 亿元、20
亿元的限上批
发民营企业,分
别给予10万元、
20 万元、30 万
元奖励。 | 关于印发《促进民营经
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
动方案》的通知(通区
委〔2024〕4 号)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通川
区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商
务局 | 在通川区注册的限上批发民
营企业 | 快申
快享 | 60 个工作日 | 2027.1.29 | 通川区 |
396 | 激励壮大
规模 | 对主营业务收
入首次突破1亿
元、5 亿元、10
亿元的限上零
售民营企业,分
别给予 5 万元、
10 万元、20 万
元奖励。 | 关于印发《促进民营经
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
动方案》的通知(通区
委〔2024〕4 号)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通川
区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商
务局 | 在通川区注册的限上零售民
营企业 | 快申
快享 | 60 个工作日 | 2027.1.29 | 通川区 |
397 | 激励壮大
规模 | 对主营业务收
入 首 次 突 破
1000 万元、5000
万元、1 亿元的
限上住餐民营
企业,分别给予
5万元、10万元、
20 万元奖励。 | 关于印发《促进民营经
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
动方案》的通知(通区
委〔2024〕4 号)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通川
区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商
务局 | 在通川区注册的限上住餐民
营企业 | 快申
快享 | 60 个工作日 | 2027.1.29 | 通川区 |
398 | 激励壮大
规模 | 对小微企业首
次发展成为规
模以上工业企
业、资质等级建
筑企业、限额以
上批零住餐企
业、规模以上服
务业的,分别给
予 8 万元、5 万
元、5 万元、5
万元的奖励。 | 关于印发《促进民营经
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
动方案》的通知(通区
委〔2024〕4 号) | 奖补类 | 财政金融 | 通川
区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经
信局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快申
快享 | 60 个工作日 | 2027.1.29 | 通川区 |
399 | 激励壮大
规模 | 对主营业务收
入首次突破1亿
元、3 亿元、5
亿元、10 亿元、
20 亿元的工业
民营企业,分别
给予企业一次
性奖励 3 万元、
5万元、10万元、
50 万元、100 万
元,对突破 50
亿元、100 亿元、
200 亿元台阶的
另予重奖。 | 关于印发《促进民营经
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
动方案》的通知(通区
委〔2024〕4 号) | 奖补类 | 财政金融 | 通川
区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经
信局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快申
快享 | 60 个工作日 | 2027.1.29 | 通川区 |
400 | 激励壮大
规模 | 对成功申报3A、
4A、5A 级的物
流企业分别给
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20 万
元、30 万元。 | 关于印发《促进民营经
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
动方案》的通知(通区
委〔2024〕4 号)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通川
区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口岸物
流中心 | 在通川区登记注册或纳税的
民营企业 | 快申
快享 | 60 个工作日 | 2027.1.29 | 通川区 |
401 | 激励壮大
规模 | 大力实施“龙头
企 业 培 育 工
程”,对首获市
级、省级、国家
级的农业产业
化龙头企业分
别给予一次性
奖励 5 万元、10
万元、30 万元。 | 关于印发《促进民营经
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
动方案》的通知(通区
委〔2024〕4 号)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通川
区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农业农
村局 | 首获市级、省级、国家级的农
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 快申
快享 | 60 个工作日 | 2027.1.29 | 通川区 |
402 | 激励壮大
规模 | 支持“个转企”,
个体工商户转
型为企业的,符
合条件的允许
保留原字号和
行业特点,对
“个转企”成功
且连续经营1年
以上的公司制
企业,财政一次
性奖励0.5万元/
户。对连续经营
三年,且营业收
入增速保持在
15%以上的公司
制企业,给予
1.5 万元/户的一
次性奖励。 | 关于印发《促进民营经
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
动方案》的通知(通区
委〔2024〕4 号) | 奖补类 | 其他 | 通川
区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市场监
管局 | 个体工商户 | 快申
快享 | 60 个工作日 | 2027.1.29 | 通川区 |
403 | 激励提档
升级 | 积极引导大型
商贸企业提档
升级,对在政府
主管部门组织
评选中获奖的
企业给予 5 万
—20 万元奖励。 | 关于印发《促进民营经
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
动方案》的通知(通区
委〔2024〕4 号)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通川
区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商
务局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快申
快享 | 60 个工作日 | 2027.1.29 | 通川区 |
404 | 激励提档
升级 | 引导电商产业
园(数字云创基
地)及电商企业
创建国家、省、
市、区示范产业
园(基地)及示
范企业,对创建
成功的分别给
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50 万
元、20 万元、10
万元。 | 关于印发《促进民营经
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
动方案》的通知(通区
委〔2024〕4 号)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通川
区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商
务局 | 电商产业园(数字云创基地)
及电商企业 | 快申
快享 | 60 个工作日 | 2027.1.29 | 通川区 |
405 | 养老服务 | 养老机构运营
补贴。 |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
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
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
发展十四条措施的通
知 》 ( 达 市 府 办 发
〔2022〕54 号) | 奖补类 | 其他 | 达州
市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民
政局 | 被评定为一级及以上的民办
养老机构 | 快申
快享 | 60 个工作日 | 2027.7.31 | 通川区 |
406 | 推进产业
转型升级 | 养殖产业肉牛
稳产提质激励。 | 印发《关于推动经济持
续回升向好的若干政
策措施》的通知(川办
规〔2024〕3 号)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省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农业农
村局 | 养殖场、农民专业合作社、集
体牧场、家庭农场、农户 | 快申
快享 | 60 个工作日 | 2025.12.31 | 通川区 |
407 | 种粮大户
补贴 | 种植主要粮食
作物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补贴。 | 关于印发《2024 年四川
省种粮大户补贴实施
方案》的通知(川农发
〔2024〕192 号) | 奖补类 | 稳岗就业 | 省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农业农
村局 | 承包或租种耕地达到一定规
模的种粮农户、农民合作社、
家庭农场、土地股份合作社、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村集
体经济组织 | 快申
快享 | 60 个工作日 | 2025.12.31 | 通川区 |
408 | 实施品牌
工程 | 对当年度获得
绿色食品、有机
食品认证的经
营主体或企业,
分别给予 3 万
元、5 万元奖励。 | 关于印发《促进民营经
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
动方案》的通知(通区
委〔2024〕4 号) | 奖补类 | 资质荣誉 | 通川
区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农业农
村局 | 当年度获得绿色食品、有机食
品认证的经营主体或企业 | 快申
快享 | 60 个工作日 | 2027.1.29 | 通川区 |
409 | 实施品牌
工程 | 对首次获得驰
名商标的奖励
50 万元;对成功
注册国际商标
的,按商标注册
费的 70%、总金
额不超过 20 万
元奖励。 | 关于印发《促进民营经
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
动方案》的通知(通区
委〔2024〕4 号) | 奖补类 | 其他 | 通川
区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市场监
管局 | 企业 | 快申
快享 | 60 个工作日 | 2027.1.29 | 通川区 |
410 | 实施品牌
工程 | 对新注册地理
标志证明商标、
新获得国家地
理标志保护产
品的,每件奖励
20 万元。 | 关于印发《促进民营经
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
动方案》的通知(通区
委〔2024〕4 号) | 奖补类 | 其他 | 通川
区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市场监
管局 | 企业 | 快申
快享 | 60 个工作日 | 2027.1.29 | 通川区 |
411 | 实施品牌
工程 | 支持民营企业
分行业分领域
组建“专利池”,
对民营企业高
价值知识产权
产业化项目予
以适当补助,对
民营企业授权
的发明专利按
照不超过官方
申 请 费 用 的
50%予以资助。 | 关于印发《促进民营经
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
动方案》的通知(通区
委〔2024〕4 号) | 奖补类 | 其他 | 通川
区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市场监
管局 | 企业 | 快申
快享 | 60 个工作日 | 2027.1.29 | 通川区 |
412 | 实施品牌
工程 | 提升企业质量
意识,对首次获
得区政府质量
奖的企业和个
人分别奖励 10
万元、1 万元。 | 关于印发《促进民营经
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
动方案》的通知(通区
委〔2024〕4 号) | 奖补类 | 其他 | 通川
区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市场监
管局 | 企业 | 快申
快享 | 60 个工作日 | 2027.1.29 | 通川区 |
413 | 实施品牌
工程 | 支持民营企业
参与产品和服
务标准的制定,
对成功获批国
际标准、国家军
用标准、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
省级地方标准、
市级地方标准
的民营企业,对
负责起草单位
按一个标准分
别给予30万元、
10 万元、10 万
元、5 万元、3
万元、1 万元奖
励;对参与起草
单位按一个标
准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5
万元、3 万元、2
万元、1 万元奖
励。 | 关于印发《促进民营经
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
动方案》的通知(通区
委〔2024〕4 号) | 奖补类 | 其他 | 通川
区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市场监
管局 | 企业 | 快申
快享 | 60 个工作日 | 2027.1.29 | 通川区 |
414 | 实施品牌
工程 | 对首次获得国
家、省、市级“老
字号”的企业,
分别给予一次
性奖励 8 万元、
5 万元、3 万元。 | 关于印发《促进民营经
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
动方案》的通知(通区
委〔2024〕4 号)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通川
区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商
务局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快申
快享 | 60 个工作日 | 2027.1.29 | 通川区 |
415 | 免征生产
建设单位
水土保持
补偿费 | 建设公益性学
校、幼儿园、医
院、养老服务设
施、孤儿院、福
利院等公益性
工程项目免征
水土保持补偿
费。 | 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土
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
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川财综〔2014〕6 号) | 减免类 | 其他 | 省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水
务局 | 项目业主单位 | 免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通川区 |
416 | 免征生产
建设单位
水土保持
补偿费 | 开展小型农田
水利建设、田间
土地整治建设
和农村集中供
水工程建设的
项目免征水土
保持补偿费。 | 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土
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
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川财综〔2014〕6 号) | 减免类 | 其他 | 省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水
务局 | 项目业主单位 | 免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通川区 |
417 | 免征生产
建设单位
水土保持
补偿费 | 开展水土流失
治理活动的项
目免征水土保
持补偿费。 | 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土
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
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川财综〔2014〕6 号) | 减免类 | 其他 | 省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水
务局 | 项目业主单位 | 免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通川区 |
418 | 免征生产
建设单位
水土保持
补偿费 | 建设保障性安
居工程、市政生
态环境保护基
础设施项目的
项目免征水土
保持补偿费。 | 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土
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
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川财综〔2014〕6 号) | 减免类 | 其他 | 省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水
务局 | 项目业主单位 | 免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通川区 |
419 | 激励开拓
市场 | 对由政府主管
部门组织民营
企业参加境内
外大型展会的,
给予 100%展位
费补助,并按展
会举办地在市
内、省内(含重
庆)、省外、国
外的,分别给予
最高不超过 0.2
万元、0.65 万
元、1 万元、2
万元补助。 | 关于印发《促进民营经
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
动方案》的通知(通区
委〔2024〕4 号)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通川
区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商
务局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快申
快享 | 60 个工作日 | 2027.1.29 | 通川区 |
420 | 激励开拓
市场 | 对国际国内一
线品牌入驻通
川区开设首店、
体验店,给予最
高不超过 10 万
元的一次性补
助。 | 关于印发《促进民营经
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
动方案》的通知(通区
委〔2024〕4 号)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通川
区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商
务局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快申
快享 | 60 个工作日 | 2027.1.29 | 通川区 |
421 | 激励开拓
市场 | 对首次来通川
区开设国际国
内一线品牌集
合店的,给予每
个引进品牌一
次性奖励 1 万
元。 | 关于印发《促进民营经
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
动方案》的通知(通区
委〔2024〕4 号)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通川
区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商
务局 | 在通川区注册开设国际国内
一线品牌集合店的企业 | 快申
快享 | 60 个工作日 | 2027.1.29 | 通川区 |
422 | 推动全市
外贸优进
优出 | 企业开展大宗
商品进口、优质
消费品进口,按
其经营状况、进
口情况等指标
综合考评给予
激励,单个企业
最高不超过 150
万元。 | 关于印发《达州市促进
外贸高质量发展支持
政策》的通知(达市商
发〔2024〕10 号)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市 | 通川区 | 达州市 | 市商
务局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快申
快享 | 60 | 2025.12.31 | 通川区 |
423 | 企业开办
零成本 | 对新开办企业
赠送首套免费
印章。 | 《达州市通川区 2022
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方案》(通营商办
〔2024〕3 号) | 减免类 | 其他 | 通川
区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市场监
管局 | 符合条件
的企业 | 免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424 | 支持做大
做强贸易
规模 | 对经认定的二
手车出口试点
企业,开展二手
车出口业务,按
销售额的 0.5%
给予激励,单个
企业最高不超
过 10 万元。 | 关于印发《达州市促进
外贸高质量发展支持
政策》的通知(达市商
发〔2024〕10 号)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市 | 通川区 | 达州市 | 市商
务局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快申
快享 | 60 个工作日 | 2025.12.31 | 通川区 |
425 | 支持做大
做强贸易
规模 | 对在达州开展
自营出口的生
产型企业、引进
的贸易性公司、
大型国际供应
链公司、外贸综
合服务公司,以
及从事加工贸
易、市场采购贸
易、服务贸易等
外贸新业态的
企业,按外贸贡
献大小给予激
励,单个企业最
高不超过150万
元。 | 关于印发《达州市促进
外贸高质量发展支持
政策》的通知(达市商
发〔2024〕10 号)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市 | 通川区 | 达州市 | 市商
务局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快申
快享 | 60 个工作日 | 2025.12.31 | 通川区 |
426 | 支持跨境
电子商务
发展 | 跨境电商企业
年跨境电商交
易额达 2000 万
元、5000 万元、
1 亿元以上的,
分别给予 10 万
元、25 万元、50
万元的奖励。 | 关于印发《达州市促进
外贸高质量发展支持
政策》的通知(达市商
发〔2024〕10 号)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市 | 通川区 | 达州市 | 市商
务局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快申
快享 | 60 个工作日 | 2025.12.31 | 通川区 |
427 | 支持跨境
电子商务
发展 | 跨境电商企业
B2B 、 B2C 、
B2B2C 出口交
易额首次突破
100 万元全市前
10 名的企业,按
照跨境电商交
易额的 1%给予
鼓励,单个企业
最高不超过 15
万元。 | 关于印发《达州市促进
外贸高质量发展支持
政策》的通知(达市商
发〔2024〕10 号)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市 | 通川区 | 达州市 | 市商
务局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快申
快享 | 60 个工作日 | 2025.12.31 | 通川区 |
428 | 支持跨境
电子商务
发展 | 对运用跨境电
商 赋 能 “ 达 州
造”产品出海的
企业按照“达州
造”跨境电商出
口交易额的 3%
给予鼓励,单个
企业最高不超
过 50 万元。 | 关于印发《达州市促进
外贸高质量发展支持
政策》的通知(达市商
发〔2024〕10 号)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市 | 通川区 | 达州市 | 市商
务局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快申
快享 | 60 个工作日 | 2025.12.31 | 通川区 |
429 | 支持跨境
电子商务
发展 | 被认定为省、市
级跨境电商产
业园,且产业集
聚效果获评“成
熟型”“成长型”
的跨境电商产
业园区分别予
以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100
万元的一次性
奖励。 | 关于印发《达州市促进
外贸高质量发展支持
政策》的通知(达市商
发〔2024〕10 号)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市 | 通川区 | 达州市 | 市商
务局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快申
快享 | 60 个工作日 | 2025.12.31 | 通川区 |
430 | 支持跨境
电子商务
发展 | 达州跨境电商
企业在境外建
设“达州造”跨
境电商体验店,
自体验店营业
起,对企业实际
产生的场租费
连 续 三 年 按
50%进行补贴,
每年最高不超
过 30 万元。 | 关于印发《达州市促进
外贸高质量发展支持
政策》的通知(达市商
发〔2024〕10 号)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市 | 通川区 | 达州市 | 市商
务局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快申
快享 | 60 个工作日 | 2025.12.31 | 通川区 |
431 | 支持跨境
电子商务
发展 | 达州跨境电商
企业在本地建
设 O2O 跨境电
商线下体验店,
对新建设费用
给 予 不 超 过
50% 的 资 金 扶
持,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 关于印发《达州市促进
外贸高质量发展支持
政策》的通知(达市商
发〔2024〕10 号)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市 | 通川区 | 达州市 | 市商
务局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快申
快享 | 60 个工作日 | 2025.12.31 | 通川区 |
432 | 加快多元
化国际市
场拓展 | 鼓励企业自行
参加国外专业
性展会,报市
(县、区)商务
部门备案同意
后,展位费享受
同等比例支持,
单个企业当年
最多支持3个展
会且年度最高
不超过10万元。 | 关于印发《达州市促进
外贸高质量发展支持
政策》的通知(达市商
发〔2024〕10 号)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市 | 通川区 | 达州市 | 市商
务局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快申
快享 | 60 个工作日 | 2025.12.31 | 通川区 |
433 | 促进外贸
企业提质
增效 | 支持外贸中小
企业开展境外
专利申请、境外
商标注册、管理
体系认证、产品
认证和碳足迹
核查,对发生的
服务费用,给予
70%的支持,单
个企业最高不
超过 10 万元。 | 关于印发《达州市促进
外贸高质量发展支持
政策》的通知(达市商
发〔2024〕10 号)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市 | 通川区 | 达州市 | 市商
务局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快申
快享 | 60 个工作日 | 2025.12.31 | 通川区 |
434 | 培育龙头
骨干企业 | 对新晋升为施
工总承包特级
(综合级)、一
级(甲级)资质
的建筑企业,分
别给予 500 万
元、250 万元奖
励。对新晋升为
一级(甲级)专
业承包及综合
级勘察、设计监
理资质的企业
给予 50 万元奖
励;对新取得公
路、市政、铁路、
港口与航道、水
利水电、矿山、
冶金、石油化
工、电力、通信、
机电专业总承
包二级(乙级)
资质的建筑企
业给予 20 万元
奖励。 |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深入推进创新驱
动引领达州建筑产业
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
施》的通知(达市府办
发〔2024〕32 号)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市 | 通川区 | 达州市 | 市住
建局 | 相关入统建筑企业 | 快申
快享 | 60 个工作日 | 2027.3.24 | 通川区 |
435 | 强化企业
创新主体
地位 | 鼓励我市建筑
企业建立国家
级、省级技术研
发中心,对获得
国家级、省级授
牌(批文)的我
市建筑企业。分
别给与 100 万
元、30 万元奖
励。 |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深入推进创新驱
动引领达州建筑产业
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
施》的通知(达市府办
发〔2024〕32 号) | 奖补类 | 科技创新 | 市 | 通川区 | 达州市 | 市住
建局 | 相关入统建筑企业 | 快申
快享 | 60 个工作日 | 2027.3.24 | 通川区 |
436 | 加强技术
人才培养 | 对建筑企业培
育或引进一级
注册建造师、建
筑师,结构、消
防、造价、化工
工程师和全国
注册岩土、电
气、暖通、给排
水工程师等,在
满足建筑企业
资质人才配备
标准前提下,按
企业当年度净
增长骨干人才
数量,给与 2 万
元/人奖励。 |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深入推进创新驱
动引领达州建筑产业
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
施》的通知(达市府办
发〔2024〕32 号) | 奖补类 | 人才培养 | 市 | 通川区 | 达州市 | 市住
建局 | 相关入统建筑企业 | 快申
快享 | 60 个工作日 | 2027.3.24 | 通川区 |
437 | 支持中小
建筑企业
发展 | 支持建筑企业
升规入,从 2022
年 1 月起,对新
入统的建筑企
业一次性给与
10 万元奖励。对
入统的建筑企
业,以上年产值
为基数,次年每
净增建筑产值 1
亿元,在依法缴
税后奖励 10 万
元,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深入推进创新驱
动引领达州建筑产业
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
施》的通知(达市府办
发〔2024〕32 号)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市 | 通川区 | 达州市 | 市住
建局 | 相关入统建筑企业 | 快申
快享 | 60 个工作日 | 2027.3.24 | 通川区 |
438 | 支持企业
“走出去”
发展 | 建筑企业每完
成 1 亿元省外、
国外建筑业产
值,依法纳清税
收后,奖励 15
万元,最高不超
过 100 万元。 |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深入推进创新驱
动引领达州建筑产业
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
施》的通知(达市府办
发〔2024〕32 号)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市 | 通川区 | 达州市 | 市住
建局 | 相关入统建筑企业 | 快申
快享 | 60 个工作日 | 2027.3.24 | 通川区 |
439 | 加强质量
安全监管 | 对 获 得 “ 鲁 班
奖”“天府杯”“国
家 优 质 工 程
奖”、省级优质
工程奖的企业,
分别给与100万
元、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奖
补。对获得国家
级、省级优秀建
筑企业奖的企
业,分别给与 50
万元、20 万元奖
补。 |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深入推进创新驱
动引领达州建筑产业
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
施》的通知(达市府办
发〔2024〕32 号)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市 | 通川区 | 达州市 | 市住
建局 | 相关入统建筑企业 | 快申
快享 | 60 个工作日 | 2027.3.24 | 通川区 |
440 | 降低要素
成本 | 对工业园区内
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的工业企
业,且企业每年
实现的产值贡
献、投资强度等
指标达到条件
后,给予水、电、
气等要素价格
补助,即:食品
类产业、智能制
造类产业、医药
健康类产业,企
业每年实现产
值分别不低于
5000 万元、1 亿
元、2 亿元后,
可执行水、电、
气生产要素补
助后的最低价
格电价 0.44 元/
度、供水价 1.8
元/吨、供气价
1.7 元/立方米,
但补助额度最
高不超过企业
当年度实现的
区级财政贡献。 | 关于印发《促进民营经
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
动方案》的通知(通区
委〔2024〕4 号) | 奖补类 | 财政金融 | 通川
区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经
信局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快申
快享 | 60 个工作日 | 2027.1.29 | 通川区 |
441 | 实施人才
激励 | 实施现代产业
人才集聚工程,
对民营企业通
过组织人社部
门统一引进并
签订5年及以上
工作合同的博
士研究生(含正
高级专业技术
职称)、硕士研
究生(含副高级
专业技术职称、
高级技师)发放
安家补助和岗
位激励奖,其中
具有正高级专
业技术职称的,
5 年内发放 12.5
万元安家补助、
3 万元岗位激励
奖;具有博士研
究生学历学位
的,5 年内发放
10 万元安家补
助、2.4 万元岗
位激励奖;具有
副高级专业技
术职称的,5 年
内发放5万元安
家补助、1.5 万
元岗位激励奖;
具有硕士研究
生学历学位的,
5 年内发放 3 万
元安家补助、0.6
万元岗位激励
奖。 | 关于印发《促进民营经
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
动方案》的通知(通区
委〔2024〕4 号) | 奖补类 | 资质荣誉 | 通川
区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人
才办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免申
即享 | 即办 | 2027.1.29 | 通川区 |
442 | 实施人才
激励 | 企业在达州市
中心城区范围
内建设员工公
寓、人才公寓、
科创中心、会议
中心、研究院
的,给予不超过
700 元/平方米
支持,最高不超
过 5000 万元。 | 《关于支持重大招商
引资项目人才安居若
干政策措施》(达市府
办发〔2024〕33 号) | 奖补类 | 其他 | 市 | 通川区 | 达州市 | 市经济合
作外事局 | 企业 | 其他 | 60 个工作日 | 长期 | 通川区 |
443 | 实施人才
激励 | 企业引进的专
业技术人才和
高技能人才(博
士研究生、硕士
研究生、副高级
以上职称或中
高级以上管理
者),经认定后,
按照 35 万元/人
的标准给予企
业购置达州市
中心城区商品
房购房补贴,每
个企业总人数
不超过 140 人。 | 《关于支持重大招商
引资项目人才安居若
干政策措施》(达市府
办发〔2024〕33 号) | 奖补类 | 其他 | 市 | 通川区 | 达州市 | 市经济合
作外事局 | 企业 | 其他 | 60 个工作日 | 长期 | 通川区 |
444 | 实施人才
激励 | 企业在达州市
中心城区范围
内购买商品房
用于员工公寓、
人才公寓,购买
商业用房用于
科创中心、会议
中心、研究院
的,给予不超过
700 元/平方米
支持,最高不超
过 5000 万元。 | 《关于支持重大招商
引资项目人才安居若
干政策措施》(达市府
办发〔2024〕33 号) | 奖补类 | 其他 | 市 | 通川区 | 达州市 | 市经济合
作外事局 | 企业 | 其他 | 60 个工作日 | 长期 | 通川区 |
445 | 免征森林
植物检疫
费 | 产地检疫。 | 《关于取消和暂停征
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
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2 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林保中
心 | 企业 | 免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通川区 |
446 | 创业担保
贷款申请 | 创业担保贷款
申请。 | 《关于印发落实中央
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
展政策实施细则的通
知》(川财金〔2023〕
91 号) | 奖补类 | 稳岗就业 | 国家 | 通川区 | 省 | 省人
社厅 |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 | 快申
快享 | 15 个工作日 | 长期 | 通川区 |
447 | 加大重点
优势产业
扩岗政策
支持力度 | 企业(单位)社
会保险补贴。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
厅印发《关于进一步稳
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
策措施》的通知(川办
发〔2024〕34 号) | 奖补类 | 稳岗就业 | 省 | 通川区 | 省 | 省人
社厅 | 小微企业 | 快申
快享 | 60 个工作日 | 2025.12.31 | 通川区 |
448 | 加大重点
优势产业
扩岗政策
支持力度 | 企业一次性吸
纳就业补贴。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
厅印发《关于进一步稳
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
策措施》的通知(川办
发〔2024〕34 号) | 奖补类 | 稳岗就业 | 省 | 通川区 | 达州市 | 市人
社局 | 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大学生、
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就业困难
人员 | 快申
快享 | 60 个工作日 | 2025.12.31 | 通川区 |
449 | 加大重点
优势产业
扩岗政策
支持力度 | 企业(单位)社
会保险岗位补
贴。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
厅印发《关于进一步稳
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
策措施》的通知(川办
发〔2024〕34 号) | 奖补类 | 稳岗就业 | 省 | 通川区 | 达州市 | 市人
社局 | 对招用脱贫人口、就业困难人
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
保险费的企业 | 快申
快享 | 60 个工作日 | 2025.12.31 | 通川区 |
450 | 加大重点
优势产业
扩岗政策
支持力度 | 一次性扩岗补
助。 | (川人社办发〔2024〕
41 号) | 奖补类 | 稳岗就业 | 省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人
社局 | 通川区参保企业 | 快申
快享 | 60 个工作日 | 2025.12.31 | 通川区 |
451 | 给予用人
单位就业
见习支持 | 用人单位就业
见习补贴。 | 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
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
业创业的若干措施》的
通知(川委办〔2023〕
18 号) | 奖补类 | 稳岗就业 | 省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人
社局 | 事业单位、企业、中小微企业 | 快申
快享 | 60 个工作日 | 长期 | 通川区 |
452 | 给予用人
单位就业
见习支持 | 就业见习基地
认定一次性奖
补。 | 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
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
业创业的若干措施》的
通知(川委办〔2023〕
18 号) | 奖补类 | 稳岗就业 | 省 | 通川区 | 省级 | 省人
社厅 | 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的就业
见习基地 | 快申
快享 | 60 个工作日 | 长期 | 通川区 |
453 | 工伤保险
费率标准
调整 | 工伤保险费率
标准调整。 | 四川省工伤保险费率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省 | 通川区 | 省级 | 省人
社厅 | 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工伤
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用工单
位)和工程建设项目 | 免申
即享 | / | 2028.9.30 | 通川区 |
454 | 免收小微
企业不动
产登记费 | 免收小微企业
不动产登记费。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财政部文件》发改
价格规〔2016〕2559
号、《财政部和国家发
展改革委文件》财税
〔2019〕45 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自然资
源局 |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 免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455 | 暂停征收
的行政事
业性收费 | 暂停征收矿产
资源勘查登记
费。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
委《关于取消、停征和
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
收费的通知》(财税
〔2014〕101 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自然资
源局 | 矿山企业 | 免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456 | 暂停征收
的行政事
业性收费 | 暂停征收采矿
登记费。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
委《关于取消、停征和
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
收费的通知》(财税
〔2014〕101 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自然资
源局 | 矿山企业 | 免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457 | 矿产资源
补偿费的
费率降为
零 | 将全部资源品
目矿产资源补
偿费率降为零,
停止征收价格
调节基金,取缔
地方针对矿产
资源违规设立
的各种收费基
金项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进资源
税改革的通知》(财税
〔2016〕53 号)第二条
第三款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自然资
源局 | 矿山企业 | 免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458 | 给与星级
文明市场
奖励 | 各区每年组织
开展星级文明
市场评定(1 至
5 星),成立考
评小组,制定评
分细则,评分结
果报政府审定
后公示,并按照
星级等次(3 至
5 星)分别给予
10 万元至 30 万
元经费奖励。 | 《主城区农贸市场综
合管理专项改革实施
方案》 | 奖补类 | 其他 | 通川
区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市场监
管局 | 企业 | 快申
快享 | 60 | 长期 | 通川区 |
459 | 取消矿产
储量评审
技术咨询
服务费 | 取消矿产储量
评审技术咨询
服务费。 |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矿
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管理办法试行(自然资
规〔2021〕4 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省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自然资
源局 | 矿山企业 | 免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460 | 停止征收
征 (土)
地管理费 | 停 止 征 收 征
(土)地管理
费。 | 《关于停收和免收 22
项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川财综〔2014〕19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省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自然资
源局 | 用地单位 | 免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461 | 促进区域
发展 | 对青藏铁路公
司及其所属单
位营业账簿免
征印花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
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
政策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7〕11 号)第二
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462 | 促进区域
发展 | 对青藏铁路公
司签订的货物
运输合同免征
印花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
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
政策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7〕11 号)第二
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463 | 促进区域
发展 | 对青藏铁路公
司及其所属单
位承受土地、房
屋权属用于办
公及运输主业
的,免征契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
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
政策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7〕11 号)第四
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464 | 促进区域
发展 | 对青藏铁路公
司及其所属单
位自用的房产
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
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
政策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7〕11 号)第五
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465 | 促进区域
发展 | 对青藏铁路公
司及其所属单
位自用的土地
免征城镇土地
使用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
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
政策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7〕11 号)第五
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466 | 促进区域
发展 | 设在西部地区
的鼓励类产业
企业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
业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
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2020 年第 23 号)第
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30.12.31 | 通川区 |
467 | 促进小微
企业发展 | 纳税人为农户、
小型企业、微型
企业及个体工
商户借款、发行
债券提供融资
担保取得的担
保费收入,以及
为上述融资担
保提供再担保
取得的再担保
费收入,免征增
值税。再担保合
同对应多个原
担保合同的,原
担保合同应全
部适用免征增
值税政策。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
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
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
公告》(2023 年第 18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 | 2027.12.31 | 通川区 |
468 | 促进区域
发展 | 对金融机构向
小型企业、微型
企业及个体工
商户发放小额
贷款取得的利
息收入,免征增
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
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
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3 年第 13 号)第
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7.12.31 | 通川区 |
469 | 促进区域
发展 | 对金融机构与
小型企业、微型
企业签订的借
款合同免征印
花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
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
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3 年第 13 号)第
二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7.12.31 | 通川区 |
470 | 促进区域
发展 | 增值税小规模
纳税人中月销
售额不超过2万
元(按季纳税 6
万元)的企业和
非企业性单位
提供的应税服
务,免征文化事
业建设费。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
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
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
管理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6〕25 号)第七
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471 | 促进区域
发展 | 对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本
数)的增值税小
规模纳税人,免
征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
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
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
公告》(2023 年第 19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 | 2027.12.31 | 通川区 |
472 | 促进小微
企业发展 | 将免征教育费
附加、地方教育
附加、水利建设
基金的范围,由
现行按月纳税
的月销售额或
营业额不超过 3
万元(按季度纳
税的季度销售
额或营业额不
超过 9 万元)的
缴纳义务人,扩
大到按月纳税
的月销售额或
营业额不超过
10 万元(按季度
纳税的季度销
售额或营业额
不超过30万元)
的缴纳义务人。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
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
知》(财税〔2016〕12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473 | 促进小微
企业发展 | 未达到增值税
起征点的缴纳
义务人,免征文
化事业建设费。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
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
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
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6〕60 号)
第三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474 | 促进小微
企业发展 | 对个体工商户
年应纳税所得
额不超过200万
元的部分,减半
征收个人所得
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
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
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
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第
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 | 2027.12.31 | 通川区 |
475 | 促进小微
企业发展 | 对增值税小规
模纳税人、小型
微利企业和个
体工商户减半
征收资源税(不
含水资源税)、
城市维护建设
税、房产税、城
镇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不含证
券交易印花税)
耕地占用税和
教育费附加、地
方教育附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
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
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
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第
二条
、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 | 2027.12.31 | 通川区 |
476 | 促进小微
企业发展 | 对小型微利企
业年度应纳税
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 元 的 部
分,减按 25%计
算应纳税所得
额,按 20%的税
率缴纳企业所
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
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
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
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第
三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7.12.31 | 通川区 |
477 | 改善民生 | 悬挂应急救援
专用号牌的国
家综合性消防
救援车辆和国
家综合性消防
救援专用船舶
免征车船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
船税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主席令第 29 号)
第三条第(四)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478 | 改善民生 | 经县(含)以上
人民政府批准,
凭救灾救济粮
食(证)按规定
的销售价格向
需救助的灾民
供应的救灾救
济粮免征增值
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
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198
号)第二条第(二)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479 | 改善民生 | 对受地震、洪涝
等严重自然灾
害影响纳税困
难以及有其他
特殊原因确需
减免税的车船,
可以在一定期
限内减征或者
免征车船税。 | 《四川省车船税实施
办法》(川府规〔2024〕
3 号)第五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省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480 | 改善民生 | 因自然灾害遭
受重大损失的
可以减征个人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
人所得税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9
号)第五条第二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481 | 改善民生 | 房屋大修停用
在半年以上的,
在大修期间免
征房产税,免征
税额由纳税人
在申报缴纳房
产税时自行计
算扣除,并在申
报表附表或备
注栏中作相应
说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
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
政策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8〕62 号)第三
条第(一)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482 | 改善民生 | 增值税小规模
纳税人适用 3%
征收率的应税
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征收
增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
缴增值税项目,
减按 1%预征率
预缴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
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
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9 号)第二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 | 2027.12.31 | 通川区 |
483 | 改善民生 | 悬挂应急救援
专用号牌的国
家综合性消防
救援车辆免征
车辆购置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
辆购置税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19
号)第九条第(三)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484 | 改善民生 | 自主就业退役
士兵从事个体
经营的,自办理
个体工商户登
记当月起,在 3
年(36 个月)内
按 每 户 每 年
24000 元为限额
依次扣减其当
年实际应缴纳
的增值税、城市
维护建设税、教
育费附加、地方
教育附加和个
人所得税。 |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
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
局 四川省退役军人事
务厅关于明确进一步
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
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
政策事项的通知》(川
财规〔2023〕7 号)第
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省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 | 2027.12.31 | 通川区 |
485 | 改善民生 | 企业招用自主
就业退役士兵,
与其签订1年以
上期限劳动合
同并依法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
自签订劳动合
同并缴纳社会
保险当月起,在
3 年内按实际招
用人数予以定
额依次扣减增
值税、城市维护
建设税、教育费
附加、地方教育
附加和企业所
得税优惠。定额
标准为每人每
年 9000 元。 |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
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
局 四川省退役军人事
务厅关于明确进一步
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
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
政策事项的通知》(川
财规〔2023〕7 号)第
二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省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7.12.31 | 通川区 |
486 | 改善民生 | 对从事个体经
营的随军家属,
自领取税务登
记证之日起,3
年内免征个人
所得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84 号)
第二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487 | 改善民生 | 从事个体经营
的军队转业干
部,经主管税务
机关批准,自领
取税务登记证
之日起,3 年内
免征个人所得
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
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
政策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3〕26 号)第一
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488 | 改善民生 | 符合与家政服
务员、接受家政
服务的客户就
提供家政服务
行为签订三方
协议;向家政服
务员发放劳动
报酬,并对家政
服务员进行培
训管理:通过建
立业务管理系
统对家政服务
员进行登记管
理三个条件的
家政服务企业
提供家政服务
取得的收入免
征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
于养老、托育、家政等
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
优 惠 政 策 的 公 告 》
(2019 年第 76 号)第
四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5.12.31 | 通川区 |
489 | 改善民生 | 为社区提供养
老、托育、家政
等服务的机构
自有或其通过
承租、无偿使用
等方式取得并
用于提供社区
养老、托育、家
政服务的房产
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
于养老、托育、家政等
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
优 惠 政 策 的 公 告 》
(2019 年第 76 号)第
二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5.12.31 | 通川区 |
490 | 改善民生 | 为社区提供养
老、托育、家政
等服务的机构
自有或其通过
承租、无偿使用
等方式取得并
用于提供社区
养老、托育、家
政服务的土地,
免征城镇土地
使用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
于养老、托育、家政等
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
优 惠 政 策 的 公 告 》
(2019 年第 76 号)第
二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5.12.31 | 通川区 |
491 | 改善民生 | 为社区提供养
老、托育、家政
等服务的机构
提供社区养老、
托育、家政服务
取得的收入,免
征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
于养老、托育、家政等
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
优 惠 政 策 的 公 告 》
(2019 年第 76 号)第
一条第(一)款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5.12.31 | 通川区 |
492 | 改善民生 | 为社区提供养
老、托育、家政
等服务的机构
提供社区养老、
托育、家政服务
取得的收入,在
计算应纳税所
得额时,减按
90%计入收入总
额。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
于养老、托育、家政等
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
优 惠 政 策 的 公 告 》
(2019 年第 76 号)第
一条第(二)款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5.12.31 | 通川区 |
493 | 改善民生 | 为社区提供养
老、托育、家政
等服务的机构
承受房屋、土地
用于提供社区
养老、托育、家
政服务的,免征
契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
于养老、托育、家政等
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
优 惠 政 策 的 公 告 》
(2019 年第 76 号)第
一条第(三)款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5.12.31 | 通川区 |
494 | 改善民生 | 企业安置残疾
人员的,在按照
支付给残疾职
工工资据实扣
除的基础上,可
以在计算应纳
税所得额时按
照支付给残疾
职 工 工 资 的
100%加计扣除。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
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70 号)
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495 | 改善民生 | 对在一个纳税
年度内月平均
实际安置残疾
人就业人数占
单位在职职工
总数的比例高
于 25% ( 含
25%)且实际安
置残疾人人数
高于 10 人(含
10 人)的单位,
减半征收该年
度城镇土地使
用税。 |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
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
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
用税等政策的通知〉的
通知》(川财税〔2011〕
48 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省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496 | 改善民生 | 满足生产和装
配伤残人员专
门用品,且在民
政部发布的《中
国伤残人员专
门用品目录》范
围之内;以销售
本企业生产或
者装配的伤残
人员专门用品
为主,其所取得
的年度伤残人
员专门用品销
售收入(不含出
口取得的收入)
占企业收入总
额 60%以上条
件的居民企业
免征企业所得
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
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
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的公告》(2023 年第
57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7.12.31 | 通川区 |
497 | 改善民生 | 对安置残疾人
的单位和个体
工商户(以下称
纳税人),实行
由税务机关按
纳税人安置残
疾人的人数,限
额即征即退增
值税的办法。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
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6〕
52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快申
快享 | 60 | 长期 | 通川区 |
498 | 改善民生 | 对社保基金会、
社保基金投资
管理人管理的
社保基金转让
非上市公司股
权,免征社保基
金会、社保基金
投资管理人应
缴纳的印花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
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
策 的 通 知 》 ( 财 税
〔2018〕94 号)第三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499 | 改善民生 | 对政府部门和
企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以及个
人等社会力量
投资兴办的福
利性、非营利性
的老年服务机
构,暂免征收企
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
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的通知》(财税〔2000〕
97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500 | 改善民生 | 对政府部门和
企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以及个
人等社会力量
投资兴办的福
利性、非营利性
的老年服务机
构自用的房产
暂免征收房产
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
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的通知》(财税〔2000〕
97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501 | 改善民生 | 对政府部门和
企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以及个
人等社会力量
投资兴办的福
利性、非营利性
的老年服务机
构自用的车船
暂免征收车船
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
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的通知》(财税〔2000〕
97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502 | 改善民生 | 对政府部门和
企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以及个
人等社会力量
投资兴办的福
利性、非营利性
的老年服务机
构自用的土地
暂免征收城镇
土地使用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
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的通知》(财税〔2000〕
97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503 | 改善民生 | 供残疾人专用
的假肢、轮椅、
矫型器(包括上
肢矫型器、下肢
矫型器、脊椎侧
弯矫型器),免
征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
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1994〕60 号)
第二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504 | 改善民生 | 军事设施、学
校、幼儿园、社
会福利机构、医
疗机构占用耕
地,免征耕地占
用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
地占用税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18
号)第七条第一款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505 | 改善民生 | 对从事农产品
批发、零售的纳
税人销售的部
分鲜活肉蛋产
品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
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
值税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2〕75 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506 | 改善民生 | 对从事蔬菜批
发、零售的纳税
人销售的蔬菜
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
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
的通知》(财税〔2011〕
137 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507 | 改善民生 | 脱贫人口(含防
止返贫监测对
象)、持《就业
创业证》(注明
“自主创业税收
政策”或“毕业
年度内自主创
业税收政策”)
或《就业失业登
记证》(注明“自
主创业税收政
策”)的人员,
从事个体经营
的,自办理个体
工商户登记当
月起,在3年(36
个月)内按每户
每年24000元为
限额依次扣减
其当年实际应
缴纳的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
税、教育费附
加、地方教育附
加和个人所得
税。 |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
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
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乡
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
明确支持重点群体创
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事项的通知》(川财规
〔2023〕8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省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 | 2027.12.31 | 通川区 |
508 | 改善民生 | 对经营公租房
所取得的租金
收入,免征增值
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
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
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
公告》(2023 年第 33
号)第七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5.12.31 | 通川区 |
509 | 改善民生 | 对公租房免征
房产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
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
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
公告》(2023 年第 33
号)第七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5.12.31 | 通川区 |
510 | 改善民生 | 企业招用脱贫
人口,以及在人
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门公共就
业服务机构登
记失业半年以
上且持《就业创
业证》或《就业
失业登记证》
(注明“企业吸
纳税收政策”)
的人员,与其签
订1年以上期限
劳动合同并依
法缴纳社会保
险费的,自签订
劳动合同并缴
纳社会保险当
月起,在 3 年内
按实际招用人
数予以定额依
次扣减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
税、教育费附
加、地方教育附
加和企业所得
税优惠。定额标
准为每人每年
7800 元。 |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
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
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乡
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
明确支持重点群体创
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事项的通知》(川财规
〔2023〕8 号)第二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省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7.12.31 | 通川区 |
511 | 改善民生 | 对公租房建设
期间用地及公
租房建成后占
地,免征城镇土
地使用税。在其
他住房项目中
配套建设公租
房,按公租房建
筑面积占总建
筑面积的比例
免征建设、管理
公租房涉及的
城镇土地使用
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
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
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
公告》(2023 年第 33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5.12.31 | 通川区 |
512 | 改善民生 | 对公租房经营
管理单位购买
住房作为公租
房,免征印花
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
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
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
公告》(2023 年第 33
号)第三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5.12.31 | 通川区 |
513 | 改善民生 | 对公租房经营
管理单位购买
住房作为公租
房,免征契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
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
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
公告》(2023 年第 33
号)第三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5.12.31 | 通川区 |
514 | 改善民生 | 对公租房租赁
双方免征签订
租赁协议涉及
的印花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
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
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
公告》(2023 年第 33
号)第三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5.12.31 | 通川区 |
515 | 改善民生 | 对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以及
其他组织向个
人、专业化规模
化住房租赁企
业出租住房的,
减按 4%的税率
征收房产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
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
收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 24 号)第二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516 | 改善民生 | 企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以及其
他组织向个人、
专业化规模化
住房租赁企业
出租利用非居
住存量土地和
非居住存量房
屋(含商业办公
用房、工业厂房
改造后出租用
于居住的房屋)
建设的保障性
租赁住房,减按
4%的税率征收
房产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
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
收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 24 号)第三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517 | 改善民生 | 对棚户区改造
安置住房建设
用地免征城镇
土地使用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
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101 号)
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518 | 改善民生 | 企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以及其
他组织转让旧
房作为改造安
置住房房源且
增值额未超过
扣除项目金额
20%的,免征土
地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
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101 号)
第二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519 | 改善民生 | 对廉租住房、经
济适用住房经
营管理单位与
廉租住房、经济
适用住房相关
的印花税以及
廉租住房承租
人、经济适用住
房购买人涉及
的印花税予以
免征。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
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24 号)
第一条第(四)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520 | 改善民生 | 纳税人建造普
通标准住宅出
售,增值额未超
过扣除项目金
额 20%的,免征
土地增值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 138 号)第八
条第(一)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521 | 改善民生 | 住房租赁企业
中的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向个
人出租住房取
得的全部出租
收入,可以选择
适用简易计税
方法,按照 5%
的征收率减按
1.5%计算缴纳
增值税,或适用
一般计税方法
计算缴纳增值
税。住房租赁企
业中的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
向个人出租住
房,按照 5%的
征 收 率 减 按
1.5%计算缴纳
增值税。住房租
赁企业向个人
出租住房适用
上述简易计税
方法并进行预
缴的,减按 1.5%
预征率预缴增
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
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
收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 24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522 | 改善民生 | 对按政府规定
价格出租的公
有住房和廉租
住房,包括企业
和自收自支事
业单位向职工
出租的单位自
有住房;房管部
门向居民出租
的公有住房;落
实私房政策中
带户发还产权
并以政府规定
租金标准向居
民出租的私有
住房等,暂免征
收房产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
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125 号)
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523 | 改善民生 | 对物流企业自
有(包括自用和
出租)或承租的
大宗商品仓储
设施用地,减按
所属土地等级
适用税额标准
的 50%计征城
镇土地使用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
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
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
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
惠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5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 | 2027.12.31 | 通川区 |
524 | 改善民生 | 对农产品批发
市场、农贸市场
(包括自有和
承租下同),专
门用于经营农
产品的房产暂
免征收房产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
于继续实施农产品批
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
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优 惠 政 策 的 公 告 》
(2023 年第 50 号)第
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 | 2027.12.31 | 通川区 |
525 | 改善民生 | 对农产品批发
市场、农贸市场
(包括自有和
承租,下同)专
门用于经营农
产品的土地,暂
免征收城镇土
地使用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
于继续实施农产品批
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
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优 惠 政 策 的 公 告 》
(2023 年第 50 号)第
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 | 2027.12.31 | 通川区 |
526 | 改善民生 | 销售政府储备
食用植物油免
征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
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198
号)第三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527 | 改善民生 | 对边销茶生产
企业销售自产
的边销茶及经
销企业销售的
边销茶免征增
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
于延续实施边销茶增
值 税 政 策 的 公 告 》
(2023 年第 59 号)第
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 | 2027.12.31 | 通川区 |
528 | 改善民生 | 对承担粮食收
储任务的国有
粮食购销企业
销售的粮食免
征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
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198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529 | 鼓励高新
技术 | 企业开展研发
活动中实际发
生的研发费用,
未形成无形资
产计入当期损
益的,在按规定
据实扣除的基
础上,再按照实
际 发 生 额 的
100%在税前加
计扣除;形成无
形资产的,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无形
资 产 成 本 的
200%在税前摊
销。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
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
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的公告》(2023 年第 7
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530 | 鼓励高新
技术 | 国家需要重点
扶持的高新技
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
收企业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531 | 鼓励高新
技术 | 集成电路企业
和工业母机企
业开展研发活
动中实际发生
的研发费用,未
形成无形资产
计入当期损益
的,在按规定据
实扣除的基础
上,再按照实际
发生额的 120%
在税前扣除;形
成无形资产的,
在上述期间按
照无形资产成
本的 220%在税
前摊销。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
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
除比例的公告》(2023
年第 44 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7.12.31 | 通川区 |
532 | 鼓励高新
技术 | 全国范围内的
有限合伙制创
业投资企业采
取股权投资方
式投资于未上
市的中小高新
技术企业满2年
(24 个月)的,
该有限合伙制
创业投资企业
的法人合伙人
可按照其对未
上市中小高新
技术企业投资
额的 70%抵扣
该法人合伙人
从该有限合伙
制创业投资企
业分得的应纳
税所得额,当年
不足抵扣的,可
以在以后纳税
年度结转抵扣。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
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
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
围实施的通知》(财税
〔2015〕116 号)第一
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7.12.31 | 通川区 |
533 | 鼓励高新
技术 | 一个纳税年度
内居民企业技
术转让所得不
超过500万元的
部分,免征企业
所得税;超过
500 万 元 的 部
分,减半征收企
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
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
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
围实施的通知》(财税
〔2015〕116 号)第二
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7.12.31 | 通川区 |
534 | 鼓励高新
技术 | 对企业出资给
非营利性科学
技术研究开发
机构(科学技术
研究开发机构
以下简称科研
机构)、高等学
校和政府性自
然科学基金用
于基础研究的
支出,在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时
可按实际发生
额在税前扣除,
并可按 100%在
税前加计扣除。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
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
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2022 年第 32 号)第
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535 | 鼓励高新
技术 | 当年具备高新
技术企业或科
技型中小企业
资格(以下统称
资格)的企业,
其具备资格年
度之前5个年度
发生的尚未弥
补完的亏损,准
予结转以后年
度弥补,最长结
转年限由5年延
长至 10 年。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
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
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
损结转年限的通知》
(财税〔2018〕76 号)
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536 | 鼓励高新
技术 | 对非营利性科
研机构、高等学
校接收企业、个
人和其他组织
机构基础研究
资金收入,免征
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
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
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2022 年第 32 号)第
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537 | 鼓励高新
技术 | 对国家级、省级
科技企业孵化
器、大学科技园
和国家备案众
创空间自用以
及无偿或通过
出租等方式提
供给在孵对象
使用的房产免
征房产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继
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
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
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
公告》(2023 年第 42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7.12.31 | 通川区 |
538 | 鼓励高新
技术 | 对国家级、省级
科技企业孵化
器、大学科技园
和国家备案众
创空间自用以
及无偿或通过
出租等方式提
供给在孵对象
使用的土地免
征城镇土地使
用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继
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
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
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
公告》(2023 年第 42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7.12.31 | 通川区 |
539 | 鼓励高新
技术 | 对国家级、省级
科技企业孵化
器、大学科技园
和国家备案众
创空间对其向
在孵对象提供
孵化服务取得
的收入,免征增
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继
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
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
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
公告》(2023 年第 42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7.12.31 | 通川区 |
540 | 鼓励高新
技术 | 集成电路生产
企业的生产设
备,其折旧年限
可以适当缩短,
最短可为 3 年
(含)。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
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
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
策 的 通 知 》 ( 财 税
〔2012〕27 号)第八
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541 | 鼓励高新
技术 | 国家鼓励的集
成电路线宽小
于28纳米(含),
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
电路生产企业
或项目,第一年
至第十年免征
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
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
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
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
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542 | 鼓励高新
技术 | 国家鼓励的集
成电路线宽小
于65纳米(含),
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
电路生产企业
或项目,第一年
至第五年免征
企业所得税,第
六年至第十年
按照 25%的法
定税率减半征
收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
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
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
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
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543 | 鼓励高新
技术 | 非营利性科研
机构自用的房
产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
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5 号)
第二条第三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544 | 鼓励高新
技术 | 国家鼓励的线
宽小于130纳米
(含)的集成电
路生产企业,属
于国家鼓励的
集成电路生产
企业清单年度
之前5个纳税年
度发生的尚未
弥补完的亏损,
准予向以后年
度结转,总结转
年限最长不得
超过 10 年。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
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
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
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
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第二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545 | 鼓励高新
技术 | 国家鼓励的集
成电路设计、装
备、材料、封装、
测试企业和软
件企业,自获利
年度起,第一年
至第二年免征
企业所得税,第
三年至第五年
按照 25%的法
定税率减半征
收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
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
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
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
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第三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546 | 鼓励高新
技术 | 企业外购的软
件,凡符合固定
资产或无形资
产确认条件的,
可以按照固定
资产或无形资
产进行核算,其
折旧或摊销年
限可以适当缩
短,最短可为 2
年(含)。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
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
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
策 的 通 知 》 ( 财 税
〔2012〕27 号)第七
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547 | 鼓励高新
技术 | 国家鼓励的重
点集成电路设
计企业和软件
企业,自获利年
度起,第一年至
第五年免征企
业所得税,接续
年度减按 10%
的税率征收企
业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
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
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
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
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第四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548 | 鼓励高新
技术 | 2017 年12 月31
日前设立且在
2019 年12 月31
日前获利的投
资额超过 80 亿
元,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
成电路生产企
业,自获利年度
起第一年至第
五年免征企业
所得税,第六年
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
减半征收企业
所得税,并享受
至期满为止。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
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
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
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
通知》(财税〔2018〕
27 号)第五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549 | 鼓励高新
技术 | 2018 年 1 月 1
日后投资新设
的集成电路投
资额超过150亿
元,经营期在 15
年 以 上 且 在
2019 年12 月31
日前获利的集
成电路生产企
业或项目,第一
年至第五年免
征企业所得税,
第六年至第十
年按照 25%的
法定税率减半
征收企业所得
税,并享受至期
满为止。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
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
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
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
通知》(财税〔2018〕
27 号)第二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550 | 鼓励高新
技术 | 对符合规定条
件的企业及核
电项目业主为
生产国家支持
发展的重大技
术装备或产品
而确有必要进
口的部分关键
零部件及原材
料,免征关税和
进口环节增值
税。 |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
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
总局 能源局关于印发
〈重大技术装备进口
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
通知》(财关税〔2020〕
2 号)附件第二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551 | 鼓励高新
技术 | 国家鼓励的集
成电路线宽小
于 130 纳 米
(含),且经营
期在 10 年以上
的集成电路生
产企业或项目,
第一年至第二
年免征企业所
得税,第三年至
第 五 年 按 照
25%的法定税率
减半征收企业
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
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
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
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
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552 | 鼓励高新
技术 | 非营利性科研
机构自用的土
地免征城镇土
地使用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
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5 号)
第二条第三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553 | 鼓励高新
技术 | 公司制创业投
资企业采取股
权投资方式直
接投资于种子
期、初创期科技
型企业(以下简
称初创科技型
企业)满2年(24
个月,下同)的,
可以按照投资
额的 70%在股
权持有满2年的
当年抵扣该公
司制创业投资
企业的应纳税
所得额;当年不
足抵扣的,可以
在以后纳税年
度结转抵扣。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
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
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
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8〕55 号)第一条
第(一)款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554 | 鼓励高新
技术 | 有限合伙制创
业投资企业(以
下简称合伙创
投企业)采取股
权投资方式直
接投资于初创
科技型企业满 2
年的,该合伙创
投企业的法人
合伙人可以按
照对初创科技
型企业投资额
的 70%抵扣法
人合伙人从合
伙创投企业分
得的所得;当年
不足抵扣的,可
以在以后纳税
年度结转抵扣。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
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
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8〕55 号)第一条
第(二)款第 1 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555 | 鼓励高新
技术 | 对经认定的技
术先进型服务
企业,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
业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
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
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
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
实施的通知》(财税
〔2017〕79 号)第一条
第 1 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556 | 鼓励高新
技术 | 对经认定的技
术先进型服务
企业(服务贸易
类),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
业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
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
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
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
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
至全国实施的通知》
(财税〔2018〕44 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557 | 鼓励高新
技术 | 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销售其自
行开发生产的
软件产品,按
13%税率征收增
值税后,对其增
值税实际税负
超过 3%的部分
实行即征即退
政策。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
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1〕100 号)第一
条第(一)款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快申
快享 | 60 个工作日 | 长期 | 通川区 |
558 | 鼓励高新
技术 | 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将进口软
件产品进行本
地化改造后对
外销售,其销售
的软件产品,按
13%税率征收增
值税后,对其增
值税实际税负
超过 3%的部分
实行即征即退
政策。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
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1〕100 号)第一
条第(二)款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快申
快享 | 60 个工作日 | 长期 | 通川区 |
559 | 节能环保 | 城市公交企业
购置的公共汽
电车辆免征车
辆购置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
辆购置税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19
号)第九条第(五)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560 | 节能环保 | 对购置日期在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的
新能源汽车减
半征收车辆购
置税,其中,每
辆新能源乘用
车减税额不超
过 1.5 万元。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
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
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
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0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 | 2027.12.31 | 通川区 |
561 | 节能环保 | 中国清洁发展
机制基金取得
的 CDM 项目温
室气体减排量
转让收入上缴
国家的部分,国
际金融组织赠
款收入,基金资
金的存款利息
收入、购买国债
的利息收入,国
内外机构、组织
和个人的捐赠
收入免征企业
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
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
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
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
题 的 通 知 》 ( 财 税
〔2009〕30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562 | 节能环保 | 对无汞原电池、
金属氢化物镍
蓄电池(又称
“氢镍蓄电池”
或 “ 镍 氢 蓄 电
池”)、锂原电
池、锂离子蓄电
池、太阳能电
池、燃料电池和
全钒液流电池
免征消费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
收消费税的通知》(财
税〔2015〕16 号)第二
条第一款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563 | 节能环保 | 对施工状态下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Organic
Compounds,
VOC)含量低于
420 克/升(含)
的涂料免征消
费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
收消费税的通知》(财
税〔2015〕16 号)第二
条第三款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564 | 节能环保 | 对购置日期在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的
新能源汽车免
征车辆购置税,
其中,每辆新能
源乘用车免税
额不超过 3 万
元。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
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
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
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0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 | 2025.12.31 | 通川区 |
565 | 节能环保 | 对符合条件的
从事污染防治
的第三方企业
减按 15%的税
率征收企业所
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
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
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
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
(2023 年第 38 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7.12.31 | 通川区 |
566 | 节能环保 | 企业从事符合
条件的环境保
护、节能节水项
目的所得,自项
目取得第一笔
生产经营收入
所属纳税年度
起,第一年至第
三年免征企业
所得税,第四年
至第六年减半
征收企业所得
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 512 号)第八
十八条第二款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567 | 节能环保 | 对各级政府及
主管部门委托
自来水厂(公
司)随水费收取
的污水处理费,
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
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97 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568 | 节能环保 | 纳税人排放应
税大气污染物
或者水污染物
的浓度值低于
国家和地方规
定的污染物排
放标准百分之
三十的,减按百
分之七十五征
收环境保护税。
纳税人排放应
税大气污染物
或者水污染物
的浓度值低于
国家和地方规
定的污染物排
放标准百分之
五十的,减按百
分之五十征收
环境保护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
境保护税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1
号)第十三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569 | 节能环保 | 农业生产(不包
括规模化养殖)
排放应税污染
物免征环境保
护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
境保护税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1
号)第十二条第(一)
款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570 | 节能环保 | 机动车、铁路机
车、非道路移动
机械、船舶和航
空器等流动污
染源排放应税
污染物免征环
境保护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
境保护税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1
号)第十二条第(二)
款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571 | 节能环保 | 依法设立的城
乡污水集中处
理、生活垃圾集
中处理场所排
放相应应税污
染物,不超过国
家和地方规定
的排放标准的
免征环境保护
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
境保护税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1
号)第十二条第(三)
款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572 | 节能环保 | 纳税人综合利
用的固体废物,
符合国家和地
方环境保护标
准的免征环境
保护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
境保护税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1
号)第十二条第(四)
款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573 | 节能环保 | 对纳税人销售
自产的利用风
力生产的电力
产品,实行增值
税 即 征 即 退
50%的政策。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
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5〕74 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快申
快享 | 60 个工作日 | 长期 | 通川区 |
574 | 节能环保 | 对充填开采置
换出来的煤炭,
资 源 税 减 征
50%。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
于延续对充填开采置
换出来的煤炭减征资
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2023 年第 36 号)第
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7.12.31 | 通川区 |
575 | 节能环保 | 纳税人利用废
矿物油生产的
润滑油基础油、
汽油、柴油等工
业油料免征消
费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
于继续对废矿物油再
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
公告》(2023 年第 69
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7.12.31 | 通川区 |
576 | 节能环保 | 从低丰度油气
田开采的原油、
天然气,减征百
分之二十资源
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
源税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主席令第 33 号)
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577 | 节能环保 | 高含硫天然气、
三次采油和从
深水油气田开
采的原油、天然
气,减征百分之
三十资源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
源税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主席令第 33 号)
第六条第二款第二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578 | 节能环保 | 稠油、高凝油减
征百分之四十
资源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
源税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主席令第 33 号)
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579 | 节能环保 | 从衰竭期矿山
开采的矿产品,
减征百分之三
十资源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
源税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主席令第 33 号)
第六条第二款第四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580 | 节能环保 | 煤炭开采企业
因安全生产需
要抽采的煤成
(层)气免征资
源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
源税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主席令第 33 号)
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581 | 节能环保 | 取用污水处理
再生水,免征水
资源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
施办法〉的通知》(财
税〔2017〕80 号)第十
五条第二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582 | 节能环保 | 对同时符合生
产原料中废弃
的动物油和植
物油用量所占
比 重 不 低 于
70%,生产的纯
生物柴油符合
国家《柴油机燃
料调合生物柴
油(BD100)》
标准条件的生
物柴油免征消
费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
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
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
知》(财税〔2010〕118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583 | 节能环保 | 规定限额内的
农业生产取用
水,免征水资源
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
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
法〉的通知》(财税
〔2024〕28 号 第十六
条第(一)款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584 | 节能环保 | 抽水蓄能发电
取用水,免征水
资源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
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
法〉的通知》(财税
〔2024〕28 号)第十六
条第(三)款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585 | 节能环保 | 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销售自产
的资源综合利
用产品和提供
资源综合利用
劳务,可享受增
值税即征即退
政策。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
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
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21 年第 40 号)第
三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快申
快享 | 60 | 长期 | 通川区 |
586 | 节能环保 | 对符合条件的
节能服务公司
实施合同能源
管理项目,符合
企业所得税税
法有关规定的,
自项目取得第
一笔生产经营
收入所属纳税
年度起,第一年
至第三年免征
企业所得税,第
四年至第六年
按照 25%的法
定税率减半征
收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
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
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
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0〕110 号)第二
条第(一)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587 | 节能环保 | 对国家重大水
利工程建设基
金免征城市维
护建设税和教
育费附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
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
育费附加的通知》(财
税〔2010〕44 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588 | 节能环保 | 对纳税人销售
自产的列入《享
受增值税即征
即退政策的新
型墙体材料目
录》的新型墙体
材料,实行增值
税 即 征 即 退
50%的政策。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73 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快申
快享 | 60 个工作日 | 长期 | 通川区 |
589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对经国务院批
准对外开放的
货物期货品种
保税交割业务,
暂免征收增值
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
于支持货物期货市场
对外开放有关增值税
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21 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7.12.31 | 通川区 |
590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外国银行分行
改制为外商独
资银行(或其分
行)后,其在外
国银行分行已
经贴花的资金
账簿、应税合
同,在改制后的
外商独资银行
(或其分行)不
再重新贴花。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
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
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45 号)
第三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591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对被撤销金融
机构接收债权、
清偿债务过程
中签订的产权
转移书据,免征
印花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
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的通知》(财税〔2003〕
141 号)第二条第一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592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内地居民企业
连续持有 H 股
满 12 个月取得
的股息红利所
得,依法免征企
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
策 的 通 知 》 ( 财 税
〔2016〕127 号)第一
条第四款第一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593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对保险保障基
金公司新设立
的营业账簿免
征印花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
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
税〔2023〕44 号)第二
条第一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7.12.31 | 通川区 |
594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对保险保障基
金公司,在对保
险公司进行风
险处置和破产
救助过程中签
订的产权转移
书据免征印花
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
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
税〔2023〕44 号)第二
条第二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7.12.31 | 通川区 |
595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对保险保障基
金公司以保险
保障基金自有
财产和接收的
受偿资产与保
险公司签订的
财产保险合同
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
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
税〔2023〕44 号)第二
条第四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7.12.31 | 通川区 |
596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非居民企业在
中国境内未设
立机构、场所
的,或者虽设立
机构、场所但取
得的所得与其
所设机构、场所
没有实际联系
的,应当就其来
源于中国境内
的 所 得 减 按
10%的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 第 512 号)第
九十一条第一款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597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对投资者从证
券投资基金分
配中取得的收
入,暂不征收企
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
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 号)
第二条第二款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598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股权分置改革
过程中因非流
通股股东向流
通股股东支付
对价而发生的
股权转让,暂免
征收印花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
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
题 的 通 知 》 ( 财 税
〔2005〕103 号)第一
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599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对银行业金融
机构、金融资产
管理公司接收
抵债资产免征
契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
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
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
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
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
告》(2023 年第 35 号)
第三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7.12.31 | 通川区 |
600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对银行业金融
机构、金融资产
管理公司接收、
处置抵债资产
过程中涉及的
合同、产权转移
书据和营业账
簿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
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
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
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
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
告》(2023 年第 35 号)
第二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7.12.31 | 通川区 |
601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无息或者贴息
借款合同、国际
金融组织向中
国提供优惠贷
款书立的借款
合同免征印花
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
花税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主席令第 89 号)
第十二条第(五)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602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对企业取得的
2012 年及以后
年度发行的地
方政府债券利
息收入,免征企
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
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
的通知》(财税〔2013〕
5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603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企业取得的国
债利息收入为
免税收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604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居民企业以非
货币性资产对
外投资确认的
非货币性资产
转让所得,可在
不超过5年期限
内,分期均匀计
入相应年度的
应纳税所得额,
按规定计算缴
纳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
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
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4〕116 号)第一
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605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符合条件的居
民企业之间的
股息、红利等权
益性投资收益
为免税收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606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对企业集团内
单位(含企业集
团)之间的资金
无偿借贷行为,
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
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
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
公告》(2023 年第 68
号)第二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7.12.31 | 通川区 |
607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在国有股权划
转和接收过程
中,划转非上市
公司股份的,对
划出方与划入
方签订的产权
转移书据免征
印花税;划转上
市公司股份和
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股份
的,免征证券交
易印花税;对划
入方因承接划
转股权而增加
的实收资本和
资本公积,免征
印花税。 |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 国资委 税
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全
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
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
作 的 通 知 》 ( 财 资
〔2019〕49 号)附件第
五条第(二十四)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608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对境外机构投
资境内债券市
场取得的债券
利息收入暂免
征收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
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
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
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
告》(2021 年第 34 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5.12.31 | 通川区 |
609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对境外机构投
资境内债券市
场取得的债券
利息收入暂免
征收企业所得
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
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
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
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
告》(2021 年第 34 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5.12.31 | 通川区 |
610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对单位投资者
转让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差
价收入,按金融
商品转让政策
规定征免增值
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继续
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
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
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3 年第 22 号)第
三条第二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611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生产企业自产
石脑油、燃料油
用于生产乙烯、
芳烃类化工产
品的,按实际耗
用数量暂免征
消费税。 |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
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
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1〕
87 号)第二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612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对使用石脑油、
燃料油生产乙
烯、芳烃的企业
购进并用于生
产乙烯、芳烃类
化工产品的石
脑油、燃料油,
按实际耗用数
量暂退还所含
消费税。 |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
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
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1〕
87 号)第三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快申
快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613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对用外购或委
托加工收回的
已税汽油生产
的乙醇汽油免
征消费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
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
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68 号)
第四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614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对成品油生产
企业在生产成
品油过程中,作
为燃料、动力及
原料消耗掉的
自产成品油,免
征消费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对成品油生产
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
消费税的通知》(财税
〔2010〕98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615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对飞机维修劳
务增值税实际
税负超过 6%的
部分实行由税
务机关即征即
退的政策。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
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0〕102 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快申
快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616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对纳税人从事
大型民用客机
发动机、中大功
率民用涡轴涡
桨发动机研制
项目而形成的
增值税期末留
抵税额予以退
还。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
于民用航空发动机和
民用飞机税收政策的
公告》(2023 年第 27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快申
快享 | / | 2027.12.31 | 通川区 |
617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从事大型民用
客机发动机、中
大功率民用涡
轴涡桨发动机
研制项目的纳
税人及其全资
子公司从事大
型民用客机发
动机、中大功率
民用涡轴涡桨
发动机研制项
目自用的科研、
生产、办公房产
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
于民用航空发动机和
民用飞机税收政策的
公告》(2023 年第 27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7.12.31 | 通川区 |
618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从事大型民用
客机发动机、中
大功率民用涡
轴涡桨发动机
研制项目的纳
税人及其全资
子公司从事大
型民用客机发
动机、中大功率
民用涡轴涡桨
发动机研制项
目自用的科研、
生产、办公土
地,城镇土地使
用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
于民用航空发动机和
民用飞机税收政策的
公告》(2023 年第 27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7.12.31 | 通川区 |
619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对纳税人生产
销售新支线飞
机和空载重量
大于 25 吨的民
用喷气式飞机
暂减按 5%征收
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
于民用航空发动机和
民用飞机税收政策的
公告》(2023 年第 27
号)第二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7.12.31 | 通川区 |
620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对纳税人因生
产销售新支线
飞机和空载重
量大于 25 吨的
民用喷气式飞
机而形成的增
值税期末留抵
税额予以退还。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
于民用航空发动机和
民用飞机税收政策的
公告》(2023 年第 27
号)第二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快申
快享 | / | 2027.12.31 | 通川区 |
621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对纳税人从事
空载重量大于
45 吨的民用客
机研制项目而
形成的增值税
期末留抵税额
予以退还。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
于民用航空发动机和
民用飞机税收政策的
公告》(2023 年第 27
号)第三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快申
快享 | / | 2027.12.31 | 通川区 |
622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对从事空载重
量大于 45 吨的
民用客机研制
项目的纳税人
及其全资子公
司自用的科研、
生产、办公房产
及土地,免征房
产税、城镇土地
使用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
于民用航空发动机和
民用飞机税收政策的
公告》(2023 年第 27
号)第三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7.12.31 | 通川区 |
623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对从事空载重
量大于 45 吨的
民用客机研制
项目的纳税人
及其全资子公
司自用的科研、
生产、办公房产
及土地,免征房
产税、城镇土地
使用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
于民用航空发动机和
民用飞机税收政策的
公告》(2023 年第 27
号)第三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7.12.31 | 通川区 |
624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财产所有权人
将财产赠与政
府、学校、社会
福利机构、慈善
组织书立的产
权转移书据免
征印花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
花税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主席令第 89 号)
第十二条第(六)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625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符合条件的非
营利组织的收
入为免税收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第二十六条第(四)
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626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对法律援助人
员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法律
援助法》规定获
得的法律援助
补贴,免征增值
税和个人所得
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
于法律援助补贴有关
税 收 政 策 的 公 告 》
(2022 年第 25 号)第
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627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企业通过公益
性社会组织或
者县级(含县
级)以上人民政
府及其组成部
门和直属机构,
用于目标脱贫
地区的扶贫捐
赠支出,准予在
计算企业所得
税应纳税所得
额时据实扣除。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
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
前扣除政策的公告》
(2019 年第 49 号)《财
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
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
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
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2021 年第 18 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5.12.31 | 通川区 |
628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对单位或者个
体工商户将自
产、委托加工或
购买的货物通
过公益性社会
组织、县级及以
上人民政府及
其组成部门和
直属机构,或直
接无偿捐赠给
目标脱贫地区
的单位和个人,
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
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
税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55号)《财政部 税
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
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
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
限的公告》(2021 年第
18 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 | 2025.12.31 | 通川区 |
629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铁路线路、公路
线路、飞机场跑
道、停机坪、港
口、航道、水利
工程占用耕地,
减按每平方米
二元的税额征
收耕地占用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
地占用税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18
号)第七条第二款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630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企业从事国家
重点扶持的公
共基础设施项
目的投资经营
的所得,自项目
取得第一笔生
产经营收入所
属纳税年度起,
第一年至第三
年免征企业所
得税,第四年至
第六年减半征
收企业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 512 号)第八
十七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631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对铁路系统内
部单位为本系
统修理货车的
业务免征增值
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
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1〕54 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632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企业投资者持
有 2024—2027
年发行的铁路
债券取得的利
息收入,减半征
收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
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
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2023 年第 64 号)第
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633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对城市公交站
场、道路客运站
场、城市轨道交
通系统运营用
地,免征城镇土
地使用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
于继续实施对城市公
交站场、道路客运站
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
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优 惠 政 策 的 公 告 》
(2023 年第 52 号)第
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7.12.31 | 通川区 |
634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继续对购置挂
车减半征收车
辆购置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
继续对挂车减征车辆
购置税的公告》(2023
年第 47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 | 2027.12.31 | 通川区 |
635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对企业的铁路
专用线、公路等
用地,除另有规
定者外,在厂区
以外,与社会公
用地段未加隔
离的,暂免征收
土地使用税。 |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
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
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
定〉的通知》(国税地
字〔1989〕140 号)第
十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636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对股改铁路运
输企业及合资
铁路运输公司
自用的房产暂
免征收房产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股改及合资铁
路运输企业房产税、城
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
策 的 通 知 》 ( 财 税
〔2009〕132 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637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对股改铁路运
输企业及合资
铁路运输公司
自用的土地暂
免征收城镇土
地使用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股改及合资铁
路运输企业房产税、城
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
策 的 通 知 》 ( 财 税
〔2009〕132 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638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对商品储备管
理公司及其直
属库营业账簿
免征印花税,对
其承担商品储
备业务过程中
书立的买卖合
同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
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
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
策的公告》(2023 年第
48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7.12.31 | 通川区 |
639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对商品储备管
理公司及其直
属库自用的承
担商品储备业
务的房产,免征
房产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
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
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
策的公告》(2023 年第
48 号)第二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7.12.31 | 通川区 |
640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对商品储备管
理公司及其直
属库自用的承
担商品储备业
务的土地,免征
城镇土地使用
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
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
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
策的公告》(2023 年第
48 号)第二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7.12.31 | 通川区 |
641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医疗机构提供
的医疗服务,免
征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
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
通知》(财税〔2016〕
36 号)附件 3《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
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
(七)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642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医疗机构接受
其他医疗机构
委托,按照不高
于地(市)级以
上价格主管部
门会同同级卫
生主管部门及
其他相关部门
制定的医疗服
务指导价格(包
括政府指导价
和按照规定由
供需双方协商
确定的价格等)
提供《全国医疗
服务价格项目
规范》所列的各
项服务,可适用
《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过
渡政策的规定》
(财税〔2016〕
36 号)第一条第
(七)项规定的
免征增值税政
策。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
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
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
,
公告》(2023 年第 68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 | 2027.12.31 | 通川区 |
643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非营利性医疗
卫生机构采购
药品或者卫生
材料书立的买
卖合同免征印
花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
花税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主席令第 89 号)
第十二条第(七)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644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对非营利性医
疗机构自产自
用的制剂,免征
增值税;对营利
性医疗机构取
得的收入,直接
用于改善医疗
卫生条件的,自
其取得执业登
记之日起3年内
对其自产自用
的制剂免征增
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0 年第 42 号)第
一条第(三)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645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继续对国产抗
艾滋病病毒药
品免征生产环
节和流通环节
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
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
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
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62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7.12.31 | 通川区 |
646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对血站自用的
房产免征房产
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
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9〕264 号)第一
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647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对血站自用的
土地免征城镇
土地使用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
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9〕264 号)第一
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648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对于各类危险
品仓库、厂房所
需的防火、防
爆、防毒等安全
防范用地,暂免
征收土地使用
税。 |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
省税务局关于安全防
范用地暂免征收城镇
土地使用税的公告》
(2020 年第 12 号)第
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省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649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继续对页岩气
资源税(按 6%
的规定税率)减
征 30%。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
于继续实施页岩气减
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
公告》(2023 年第 46
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7.12.31 | 通川区 |
650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纳税人销售旧
货,按照简易办
法依照 4%征收
率减半征收增
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
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
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
的通知》(财税〔2009〕
9 号)第二条第(二)
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651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对在城镇土地
使用税征税范
围内单独建造
的地下建筑用
地暂按应征税
款的 50%征收
城镇土地使用
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
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税〔2009〕
128 号)第四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652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对从事二手车
经销的纳税人
销售其收购的
二手车,按照简
易办法依 3%征
收率减按 0.5%
征收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
于延续实施二手车经
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
公告》(2023 年第 63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 | 2027.12.31 | 通川区 |
653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对水利设施及
其管护用地(如
水库库区、大
坝、堤防、灌渠、
泵站等用地),
免征土地使用
税。 | 《国家税务局关于水
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
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国税地字〔1989〕14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654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制造业领域企
业新购进的固
定资产,可缩短
折旧年限或采
取加速折旧的
方法。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
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
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
围的公告》(2019 年第
66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655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制造业小型微
利企业新购进
的研发和生产
经营共用的仪
器、设备,单位
价值不超过 100
万元的,允许一
次性计入当期
成本费用在计
算应纳税所得
额时扣除,不再
分年度计算折
旧;单位价值超
过 100 万元的,
可缩短折旧年
限或采取加速
折旧的方法。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
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
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
围的公告》(2019 年第
66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656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对所有行业企
业新购进的专
门用于研发的
仪器、设备,单
位价值不超过
100 万元的,允
许一次性计入
当期成本费用
在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时扣除,
不再分年度计
算折旧;单位价
值超过100万元
的,可缩短折旧
年限或采取加
速折旧的方法。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
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
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75 号)第二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657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企业在 2024 年
1 月1日至2027
年12 月31 日期
间新购进的设
备、器具,单位
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元的,允许一
次性计入当期
成本费用在计
算应纳税所得
额时扣除,不再
分年度计算折
旧。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
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
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
告》(2023 年第 37 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7.12.31 | 通川区 |
658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设有固定装置
的非运输专用
作业车辆免征
车辆购置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
辆购置税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19
号)第九条第(四)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659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在城镇土地使
用税征收范围
内经营采摘、观
光农业的单位
和个人,其直接
用于采摘、观光
的种植、养殖、
饲养的土地免
征城镇土地使
用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
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
通知》(财税〔2006〕
186 号)第三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660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对符合条件的
“制造业”“科
学研究和技术
服务业”“电力、
热力、燃气及水
生产和供应业”
“软件和信息
技术服务业”
“生态保护和
环境治理业”和
“交通运输、仓
储和邮政业”
“批发和零售
业”“农、林、
牧、渔业”“住
宿和餐饮业”
“居民服务、修
理和其他服务
业”“教育”“卫
生和社会工作”
和“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等行
业纳税人,按月
退还增量留抵
税额并一次性
退还存量留抵
税额。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
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
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
范围的公告》(2022
年第 21 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快申
快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661 | 支持三农 | 企业从事蔬菜、
谷物、薯类、油
料、豆类、棉花、
麻类、糖料、水
果、坚果的种
植;农作物新品
种的选育;中药
材的种植;林木
的培育和种植;
牲畜、家禽的饲
养;林产品的采
集;灌溉、农产
品初加工、兽
医、农技推广、
农机作业和维
修等农、林、牧、
渔服务业项目;
远洋捕捞的所
得免征企业所
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 512 号)第八
十六条第(一)款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662 | 支持三农 | 企业从事花卉、
茶以及其他饮
料作物和香料
作物的种植;海
水养殖、内陆养
殖的所得减半
征收企业所得
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 512 号)第八
十六条第(二)款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663 | 支持三农 | 纳税人生产销
售和批发、零售
有机肥产品免
征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
征增值税的通知》(财
税〔2008〕56 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664 | 支持三农 | 对经省级地方
金融监督管理
部门批准成立
的小额贷款公
司取得的农户
小额贷款利息
收入,免征增值
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
于延续实施小额贷款
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
策的公告》(2023 年第
54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7.12.31 | 通川区 |
665 | 支持三农 | 对经省级地方
金融监督管理
部门批准成立
的小额贷款公
司取得的农户
小额贷款利息
收入,在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时,
按 90%计入收
入总额。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
于延续实施小额贷款
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
策的公告》(2023 年第
54 号)第二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7.12.31 | 通川区 |
666 | 支持三农 | 对金融机构向
农户发放小额
贷款取得的利
息收入,免征增
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
于延续实施金融机构
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免
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23 年第 67 号)第
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7.12.31 | 通川区 |
667 | 支持三农 | 对金融机构农
户小额贷款的
利息收入,在计
算应纳税所得
额时,按 90%计
入收入总额。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
于延续实施支持农村
金融发展企业所得税
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55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7.12.31 | 通川区 |
668 | 支持三农 | 对保险公司为
种植业、养殖业
提供保险业务
取得的保费收
入,在计算应纳
税所得额时,按
90%计入收入总
额。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
于延续实施支持农村
金融发展企业所得税
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
第 55 号第二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7.12.31 | 通川区 |
669 | 支持三农 | 农民、家庭农
场、农民专业合
作社、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村民
委员会购买农
业生产资料或
者销售农产品
书立的买卖合
同和农业保险
合同免征印花
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
花税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主席令第 89 号)
第十二条第(四)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670 | 支持三农 | 对农膜产品,免
征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
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
知》(财税〔2001〕113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671 | 支持三农 | 批发、零售的种
子、种苗、农药、
农机,免征增值
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
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
知》(财税〔2001〕113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672 | 支持三农 | 对饮水工程运
营管理单位为
建设饮水工程
而承受土地使
用权,免征契
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
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
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
策的公告》(2023 年第
58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7.12.31 | 通川区 |
673 | 支持三农 | 对饮水工程运
营管理单位为
建设饮水工程
取得土地使用
权而签订的产
权转移书据,以
及与施工单位
签订的建设工
程合同,免征印
花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
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
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
策的公告》(2023 年第
58 号)第二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7.12.31 | 通川区 |
674 | 支持三农 | 对饮水工程运
营管理单位自
用的生产、办公
用房产,免征房
产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
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
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
策的公告》(2023 年第
58 号)第三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7.12.31 | 通川区 |
675 | 支持三农 | 对饮水工程运
营管理单位自
用的生产、办公
用土地,免征城
镇土地使用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
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
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
策的公告》(2023 年第
58 号)第三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7.12.31 | 通川区 |
676 | 支持三农 | 对饮水工程运
营管理单位向
农村居民提供
生活用水取得
的自来水销售
收入,免征增值
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
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
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
策的公告》(2023 年第
58 号)第四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7.12.31 | 通川区 |
677 | 支持三农 | 对饮水工程运
营管理单位从
事《公共基础设
施项目企业所
得税优惠目录》
规定的饮水工
程新建项目投
资经营的所得,
自项目取得第
一笔生产经营
收入所属纳税
年度起,第一年
至第三年免征
企业所得税,第
四年至第六年
减半征收企业
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
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
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
策的公告》(2023 年第
58 号)第五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7.12.31 | 通川区 |
678 | 支持三农 | 农业生产者销
售的自产农产
品免征增值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
值税暂行条例》(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538 号)第十五条第
(一)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679 | 支持三农 | 纳税人采取转
包、出租、互换、
转让、入股等方
式将承包地流
转给农业生产
者用于农业生
产,免征增值
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
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
试点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7〕58 号)第四
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680 | 支持三农 | 对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以及代
行集体经济组
织职能的村民
委员会、村民小
组进行清产核
资收回集体资
产而承受土地、
房屋权属,免征
契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
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
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
策 的 通 知 》 ( 财 税
〔2017〕55 号)第二条
第一款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681 | 支持三农 | 对因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以及
代行集体经济
组织职能的村
民委员会、村民
小组进行清产
核资收回集体
资产而签订的
产权转移书据,
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
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
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
策 的 通 知 》 ( 财 税
〔2017〕55 号)第二条
第二款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682 | 支持三农 | 对农民专业合
作社销售本社
成员生产的农
业产品,视同农
业生产者销售
自产农业产品
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
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
知》(财税〔2008〕81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683 | 支持三农 | 对符合《进口种
子种源免征增
值税商品清单》
的进口种子种
源免征进口环
节增值税。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
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
关税〔2021〕29 号)第
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5.12.31 | 通川区 |
684 | 支持三农 | 纳税人生产销
售和批发、零售
滴灌带和滴灌
管产品免征增
值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
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
通知》(财税〔2007〕
83 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685 | 支持文化
教育体育 | 对国家拨付事
业经费和企业
办的各类学校、
托儿所、幼儿园
自用的房产,免
征房产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
的通知》(财税〔2004〕
39 号)第二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686 | 支持文化
教育体育 | 对国家拨付事
业经费和企业
办的各类学校、
托儿所、幼儿园
自用的土地,免
征城镇土地使
用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
的通知》(财税〔2004〕
39 号)第二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687 | 支持文化
教育体育 | 对学校、幼儿园
经批准征用的
耕地,免征耕地
占用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
的通知》(财税〔2004〕
39 号)第三条第 1 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688 | 支持文化
教育体育 | 对高校学生公
寓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
于继续实施高校学生
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
策的公告》(2023 年第
53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7.12.31 | 通川区 |
689 | 支持文化
教育体育 | 企业拥有并运
营管理的大型
体育场馆,其用
于体育活动的
房产,减半征收
房产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体育场馆房产
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5〕130 号)第三
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690 | 支持文化
教育体育 | 企业拥有并运
营管理的大型
体育场馆,其用
于体育活动的
土地,减半征收
城镇土地使用
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体育场馆房产
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5〕130 号)第三
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691 | 支持文化
教育体育 | 对第九届亚洲
冬季运动会组
织委员会取得
的电视转播权
销售分成收入、
赞助计划分成
收入(货物和资
金),免征增值
税。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哈尔滨
2025 年第九届亚洲冬
季运动会税收政策的
通知》(财税〔2024〕
24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692 | 支持文化
教育体育 | 对第九届亚洲
冬季运动会组
织委员会市场
开发计划取得
的国内外赞助
收入、转让无形
资产(如标志)
特许权收入、宣
传推广费收入、
销售门票收入
及所发收费卡
收入,免征增值
税。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哈尔滨
2025 年第九届亚洲冬
季运动会税收政策的
通知》(财税〔2024〕
24 号)第二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693 | 支持文化
教育体育 | 对第九届亚洲
冬季运动会组
织委员会取得
的与中国集邮
有限公司合作
发行纪念邮票
收入、与中国人
民银行合作发
行纪念币收入,
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哈尔滨
2025 年第九届亚洲冬
季运动会税收政策的
通知》(财税〔2024〕
24 号)第三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694 | 支持文化
教育体育 | 对第九届亚洲
冬季运动会组
织委员会取得
的来源于广播、
互联网、电视等
媒体收入,免征
增值税。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哈尔滨
2025 年第九届亚洲冬
季运动会税收政策的
通知》(财税〔2024〕
24 号)第四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695 | 支持文化
教育体育 | 对第九届亚洲
冬季运动会组
织委员会按亚
洲奥林匹克理
事会核定价格
收取的运动员
食宿费及提供
有关服务取得
的收入,免征增
值税。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哈尔滨
2025 年第九届亚洲冬
季运动会税收政策的
通知》(财税〔2024〕
24 号)第五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696 | 支持文化
教育体育 | 对第九届亚洲
冬季运动会组
织委员会赛后
出让资产取得
的收入,免征增
值税和土地增
值税。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哈尔滨
2025 年第九届亚洲冬
季运动会税收政策的
通知》(财税〔2024〕
24 号)第六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697 | 支持文化
教育体育 | 经营性文化事
业单位转制为
企业,自转制注
册之日起五年
内免征企业所
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延续
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
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
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71 号)第一条第
(一)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7.12.31 | 通川区 |
698 | 支持文化
教育体育 | 由财政部门拨
付事业经费的
文化单位转制
为企业,自转制
注册之日起五
年内对其自用
房产免征房产
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延续
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
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
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71 号)第一条第
(二)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7.12.31 | 通川区 |
699 | 支持文化
教育体育 | 党报、党刊将其
发行、印刷业务
及相应的经营
性资产剥离组
建的文化企业,
自注册之日起
所取得的党报、
党刊发行收入
和印刷收入免
征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延续
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
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
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71 号)第一条第
(三)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7.12.31 | 通川区 |
700 | 支持文化
教育体育 | 对电影主管部
门(包括中央、
省、地市及县
级)按照职能权
限批准从事电
影制片、发行、
放映的电影集
团公司(含成员
企业)、电影制
片厂及其他电
影企业取得的
销售电影拷贝
(含数字拷贝)
收入、转让电影
版权(包括转让
和许可使用)收
入、电影发行收
入以及在农村
取得的电影放
映收入,免征增
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
于延续实施支持文化
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
的公告》(2023 年第
61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7.12.31 | 通川区 |
701 | 支持文化
教育体育 | 一般纳税人提
供的城市电影
放映服务,可以
按现行政策规
定,选择按照简
易计税办法计
算缴纳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
于延续实施支持文化
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
的公告》(2023 年第
61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7.12.31 | 通川区 |
702 | 支持文化
教育体育 | 对广播电视运
营服务企业收
取的有线数字
电视基本收视
维护费和农村
有线电视基本
收视费,免征增
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
于延续实施支持文化
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
的公告》(2023 年第
61 号)第二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7.12.31 | 通川区 |
703 | 支持文化
教育体育 | 免征图书批发、
零售环节增值
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
于延续实施宣传文化
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
告》(2023 年第 60 号)
第二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 | 2027.12.31 | 通川区 |
704 | 支持文化
教育体育 | 动漫软件出口
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
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
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8〕38 号)第三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长期 | 通川区 |
705 | 支持文化
教育体育 | 对科普单位的
门票收入,以及
县级及以上党
政部门和科协
开展科普活动
的门票收入免
征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
于延续实施宣传文化
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
告》(2023 年第 60 号)
第三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7.12.31 | 通川区 |
706 | 转制升级 | 企业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有关规定
整体改制,包括
非公司制企业
改制为有限责
任公司或股份
有限公司,有限
责任公司变更
为股份有限公
司,股份有限公
司变更为有限
责任公司,原企
业投资主体存
续并在改制(变
更)后的公司中
所持股权(股
份)比例超过
75%,且改制(变
更)后公司承继
原企业权利、义
务的,对改制
(变更)后公司
承受原企业土
地、房屋权属,
免征契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
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
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
税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49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7.12.31 | 通川区 |
707 | 转制升级 | 事业单位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
改制为企业,原
投资主体存续
并在改制后企
业中出资(股
权、股份)比例
超过 50%的,对
改制后企业承
受原事业单位
土地、房屋权
属,免征契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
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
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
税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49 号)第二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7.12.31 | 通川区 |
708 | 转制升级 | 两个或两个以
上的公司,依照
法律规定、合同
约定,合并为一
个公司,且原投
资主体存续的,
对合并后公司
承受原合并各
方土地、房屋权
属,免征契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
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
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
税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49 号)第三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7.12.31 | 通川区 |
709 | 转制升级 | 公司依照法律
规定、合同约定
分立为两个或
两个以上与原
公司投资主体
相同的公司,对
分立后公司承
受原公司土地、
房屋权属,免征
契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
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
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
税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49 号)第四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7.12.31 | 通川区 |
710 | 转制升级 | 企业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
实施破产,债权
人(包括破产企
业职工)承受破
产企业抵偿债
务的土地、房屋
权属,免征契
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
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
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
税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49 号)第五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7.12.31 | 通川区 |
711 | 转制升级 | 母公司以土地、
房屋权属向其
全资子公司增
资,视同划转,
免征契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
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
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
税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49 号)第六条第
三款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7.12.31 | 通川区 |
712 | 转制升级 | 对非债权人承
受破产企业土
地、房屋权属,
凡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
法》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政策
妥善安置原企
业全部职工规
定,与原企业全
部职工签订服
务年限不少于
三年的劳动用
工合同的,对其
承受所购企业
土地、房屋权
属,免征契税;
与原企业超过
30%的职工签订
服务年限不少
于三年的劳动
用工合同的,减
半征收契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
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
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
税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49 号)第五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7.12.31 | 通川区 |
713 | 转制升级 | 对承受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或
国有资产管理
部门按规定进
行行政性调整、
划转国有土地、
房屋权属的单
位,免征契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
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
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
税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49 号)第六条第
一款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7.12.31 | 通川区 |
714 | 转制升级 | 同一投资主体
内部所属企业
之间土地、房屋
权属的划转,包
括母公司与其
全资子公司之
间,同一公司所
属全资子公司
之间,同一自然
人与其设立的
个人独资企业、
一人有限公司
之间土地、房屋
权属的划转,免
征契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
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
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
税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49 号)第六条第
二款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7.12.31 | 通川区 |
715 | 转制升级 | 对企业改制、合
并、分立、破产
清算以及事业
单位改制书立
的产权转移书
据,免征印花
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
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
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
税政策的公告》(2024
年第 14 号)第三条第
一款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 通川区 | 通川区 | 区税
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 | 2027.12.31 | 通川区 |
716 | 免征森林
植物检疫
费 | 免征森林植物
检疫费。 | 《关于取消和暂停征
收一批行政事业收费
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5〕102 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达川区林
业局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717 | 用工支持 | 企业用工由人
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部门免费
提供招工平台、
组织招聘活动、
发布招工信息,
协助做好招工
工作。对企业自
主招工并签订
正式协议,实际
用工满 1 年的,
按照 50 元/人/
月给予一次性
用工补贴;实际
用工满 2 年的,
第二年按照 100
元/人/月给予一
次性用工补贴。 | 《达州市达川区招商
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达川委发〔2024〕2
号) | 奖补类 | 稳岗就业 | 区级 | 区级 | 区级 | 达川区人
社局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快申
快享 | 60 个工作日
以内 | 2027 年 4 月 21
日截止 | 达川区 |
718 | 创业担保
贷款 | 创业担保贷款。 | 《关于印发落实中央
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
展政策实施细则的通
知》(川财金〔2023〕
91 号) | 减免类 | 财政金融 | 省级 | 区级 | 区级 | 达川区就
业局 | 小微企业 | 快申
快享 | 30 个工作日 | 2025 年 1 月 1
日至2025年12
月 31 日 | 达川区 |
719 | 孵化基地
的认定 | 孵化基地的认
定。 | 《四川省省级创业孵
化基地认定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川人社
办发〔2020〕130 号)
《达州市市级创业孵
化基地认定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达人社
发〔2022〕47 号) | 奖补类 | 稳岗就业 | 省
级、
市级 | 区级 | 区级 | 达川区就
业局 | 带有创业孵化功能的企业 | 快申
快享 | 60 个工作日 | 2025 年 1 月 1
日至2025年12
月 31 日 | 达川区 |
720 | 大学生创
业吸纳就
业奖励 | 大学生创业吸
纳就业奖励。 | 《达州市大学生创业
吸纳就业奖励实施方
案》的通知(达市就发
〔2022〕21 号) | 奖补类 | 稳岗就业 | 市级 | 区级 | 区级 | 达川区就
业局 | 大学生创办企业 | 快申
快享 | 60 个工作日 | 2025 年 10 月 8
日至2025年12
月 31 日 | 达川区 |
721 | 企业吸纳
高校毕业
生和就业
困难人员
社保补贴 | 企业吸纳高校
毕业生和就业
困难人员社保
补贴。 | 《关于印发落实中央
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财社〔2019〕38
号) | 奖补类 | 稳岗就业 | 省级 | 区级 | 区级 | 达川区就
业局 | 所有缴纳社保费用的企业 | 快申
快享 | 60 个工作日 | 2025 年 10 月 8
日至2025年12
月 31 日 | 达川区 |
722 | 一次性扩
岗补助优
惠政策 | 一次性扩岗补
助。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
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
通 知 》 ( 川 人 社 规
〔2024〕7 号) | 奖补类 | 降低企业
用工成本 | 省级 | 区级 | 区级 | 达川区就
业局 | 参保企业 | 快申
快享 | 60 个工作日 | 2025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达川区 |
723 | 一次性吸
纳就业补
贴 | 一次性吸纳就
业补贴。 | 《关于进一步稳定和
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
施》(川办发〔2024〕
34 号) | 奖补类 | 降低企业
用工成本 | 省级 | 区级 | 区级 | 达川区就
业局 | 参保企业 | 快申
快享 | 60 个工作日 | 2025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达川区 |
724 | 就业见习
补贴 | 就业见习补贴。 | 《达州市就业见习工
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达人社发〔2024〕108
号) | 奖补类 | 降低企业
用工成本 | 市级 | 区级 | 区级 | 达川区就
业局 | 见习基地 | 快申
快享 | 60 个工作日 | 2025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达川区 |
725 | 社会保险
费率 | 企业职工养老
保 险 费 率 由
19 % 降 低 至
16%。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
施办法的通知》(川办
发〔2019〕27 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省级 | 区级 | 省级 | 达川区社
保局 | 企业 | 免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726 | 社会保险
费率 | 失业保险费率
由 1.5%降低至
0.6%。 | 《关于阶段性降低失
业保险费率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16〕
51 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省级 | 区级 | 省级 | 达川区社
保局 | 企业 | 免申
即享 | 即办 | 2025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达川区 |
727 | 社会保险
费率 | 降低工伤保险
费率 。最低由
0.8%降至0.2%;
最高由4.9%降至
1.9%。 | 《四川省工伤保险费
率管理办法》(川人社
规〔2023〕10 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省级 | 区级 | 省级 | 达川区社
保局 | 企业 | 免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728 | 建设公益
性学校、
幼儿园、
医院、养
老服务设
施、孤儿
院、福利
院等公益
性工程项
目免征水
土保持补
偿费 | 建设公益性学
校、幼儿园、医
院、养老服务设
施、孤儿院、福
利院等公益性
工程项目免征
水土保持补偿
费。 | 《四川省水土保持补
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
施办法》的通知(川财
综〔2014〕6 号) | 减免类 | 其他 | 省级 | 区级 | 区级 | 达川区水
务局 | 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项
目业主单位 | 免申
即享 | 3 个工作日以
内 | 截止到修订前 | 达川区 |
729 | 建设保障
性安居工
程、市政
生态环境
保护基础
设施项目
的业主单
位 | 建设保障性安
居工程、市政生
态环境保护基
础设施项目的
业主单位。 | 《四川省水土保持补
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
施办法》的通知(川财
综〔2014〕6 号) | 减免类 | 其他 | 省级 | 区级 | 区级 | 达川区水
务局 | 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
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业主单位 | 免申
即享 | 3 个工作日以
内 | 截止到修订前 | 达川区 |
730 | 开展小型
农田水利
建设、田
间土地整
治建设和
农村集中
供水工程
建设的项
目业主单
位 | 开展小型农田
水利建设、田间
土地整治建设
和农村集中供
水工程建设的
项目业主单位。 | 《四川省水土保持补
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
施办法》的通知(川财
综〔2014〕6 号) | 减免类 | 其他 | 省级 | 区级 | 区级 | 达川区水
务局 | 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项
目业主单位 | 免申
即享 | 3 个工作日以
内 | 截止到修订前 | 达川区 |
731 | 开展水土
流失治理
活动的项
目免征水
土保持补
偿费 | 开展水土流失
治理活动的项
目业主单位。 | 《四川省水土保持补
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
施办法》的通知(川财
综〔2014〕6 号) | 减免类 | 其他 | 省级 | 区级 | 区级 | 达川区水
务局 | 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项
目业主单位 | 免申
即享 | 3 个工作日以
内 | 截止到修订前 | 达川区 |
732 | 按矿业权
出让收益
率形式征
收矿业权
出让收益 | 按矿业权出让
收益率形式征
收矿业权出让
收益。 | / | 权益类 | 减税降费 | 省级 | 区级 | 区级 | 达川区自
然资源局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免申
即享 | 1 个工作日 | 2099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达川区 |
733 | 矿产资源
补偿费的
费率降为
零 | 矿产资源补偿
费的费率降为
零。 | /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省级 | 区级 | 区级 | 达川区自
然资源局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免申
即享 | 1 个工作日 | 2099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达川区 |
734 | 暂停征收
采矿登记
费 | 暂停征收采矿
登记费。 | 《关于取消、停征和免
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
费的通知》财税〔2014〕
101 号 | 减免类 | 市场监管 | 省级 | 区级 | 区级 | 达川区自
然资源局 | 所有采矿权人 | 免申
即享 | 1 个工作日 | 2099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达川区 |
735 | 暂停征收
矿产资源
勘查登记
费 | 暂停征收矿产
资源勘查登记
费。 | 《关于取消、停征和免
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
费的通知》财税〔2014〕
101 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省级 | 区级 | 区级 | 达川区自
然资源局 | 所有采矿权人 | 免申
即享 | 1 个工作日 | 2099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达川区 |
736 | 停止征收
征(土)
地管理费 | 停 止 征 收 征
(土)地管理
费。 | 《关于停收和免收 22
项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川财综〔2014〕19 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省级 | 区级 | 区级 | 达川区自
然资源局 | 申请用地需征收征(土)地管
理费的单位 | 免申
即享 | 1 个工作日 | 2099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达川区 |
737 | 取消矿产
储量评审
技术咨询
服务费 | 取消矿产储量
评审技术咨询
服务费。 | 《关于取消部分服务
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
格〔2015〕316 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省级 | 区级 | 区级 | 达川区自
然资源局 | 申请省本级矿产资源储量评
审备案的建设单位或者矿业
权人 | 免申
即享 | 1 个工作日 | 2099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达川区 |
738 | 铁路和高
速公路项
目的耕地
开垦费缴
纳优惠 | 铁路和高速公
路项目的耕地
开垦费缴纳优
惠。 | 《关于进一步做好征
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
〔2024〕18 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省级 | 区级 | 区级 | 达川区自
然资源局 | 由省级负责占补平衡的四川
境内申请用地的铁路和高速
公路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 | 免申
即享 | 1 个工作日 | 2099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达川区 |
739 | 用地支持 | 坚持“亩均论英
雄”的产业发展
导向,推行工业
用地“标准地”
方式供地。健全
工业用地长期
租赁、先租后
让、弹性年期出
让等供应体系,
支持企业选择
适宜的工业用
地方式。企业已
取得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权的
工业土地,在符
合规划、不改变
用途的前提下,
提高土地利用
率和增加容积
率的,不再增收
土地价款。持续
优化营商环境,
提高项目审批
建设效率,实现
“拿地即开工”。 | 《达州市达川区招商
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达川委发〔2024〕2
号) | 奖补类 | 其他 | 区级 | 区级 | 区级 | 达川区城
乡规划编
制中心、
达川区自
然资源局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快申
快享 | 60 个工作日
以内 | 2027 年 4 月 21
日截止 | 达川区 |
740 | 动物强制
免疫应激
死亡及疑
似疫情处
置强制扑
杀补偿 | 动物因强制免
疫应激死亡的
可以按照标准
给予雏禽 5 元、
犊牛 500 元/
头、泌乳奶牛
6000 元等补偿。
动物因疑似动
物疫情强制扑
杀给予雏禽 5.5
元/只、仔猪 330
元/头、泌乳奶
牛 6600 元/头等
扑杀补偿。 | 《达州市达川区动物
强制免疫应激死亡及
疑似疫情处置强制扑
杀补偿办法》的通知
(达川府发〔2022〕4
号) | 奖补类 | 财政金融 | 区级 | 区级 | 区级 | 达川区农
业农村局 | 区农业农村局1.动物强制免疫
应激死亡的养殖户主(散养
户);2.疑似动物疫情强制扑
杀的养殖户主。 | 快申
快享 | 补偿申报当
年年底 | 2027 年 3 月 9
日截止 | 达川区 |
741 | 实际种粮
农民一次
性补贴 | 实际种粮农民
一次性补贴。 | 《四川省调整完善稻
谷补贴政策实施方案》
(川财建〔2020〕122
号) | 奖补类 | 财政金融 | 省级 | 区级 | 区级 | 达川区农
业农村局 | 实际稻谷种植者 | 快申
快享 | 当年 11 月底 | 长期 | 达川区 |
742 | 种粮大户
的补贴 | 种粮大户的补
贴。 | 《四川省省级财政种
粮大户补贴工作实施
方案》(川农发〔2022〕
24 号) | 奖补类 | 财政金融 | 省级 | 区级 | 区级 | 达川区农
业农村局 | 小春小麦或大春水稻、玉米种
植面积达到 30 亩及以上的种
粮农户和农业经营主体。 | 快申
快享 | 当年 11 月底 | 长期 | 达川区 |
743 | 实施肉牛
稳产提质
激励 | 实施肉牛稳产
提质激励。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印发〈关于推动经
济持续回升向好的若
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川办规〔2024〕3 号)) | 奖补类 | 财政金融 | 省级 | 区级 | 省级 | 省农业农
村厅 | 从事肉牛能繁母牛养殖的规
模养殖场、农民专业合作社、
集体牧场、家庭农场和农户 | 快申
快享 | 每季度结束
后 10 日内 | 2025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达川区 |
744 | 农机购置
的补贴 | 农机购置的补
贴。 | 《四川省 2024—2026
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
指导意见》的通知(川
农发〔2024〕14 号) | 奖补类 | 财政金融 | 省级 | 区级 | 区级 | 达川区农
业农村局 | 购买农业机具的个人或组织 | 快申
快享 | 40 个工作日 | 2026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达川区 |
745 | 农用北斗
辅助驾驶
系统报废
补贴 | 农用北斗辅助
驾驶系统报废
补贴。 | 《四川省农业机械报
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
的通知(川农函〔2024〕
440 号) | 奖补类 | 财政金融 | 省级 | 区级 | 区级 | 达川区农
业农村局 | 报废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
的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
产经营组织 | 快申
快享 | 40 个工作日 | 2026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达川区 |
746 | 报废20马
力以下拖
拉机单台
补贴 | 报废 20 马力以
下拖拉机单台
补贴。 | 《四川省农业机械报
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
的通知(川农函〔2024〕
440 号) | 奖补类 | 财政金融 | 省级 | 区级 | 区级 | 达川区农
业农村局 | 报废 20 马力以下拖拉机单台
补贴的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
业生产经营组织 | 快申
快享 | 40 个工作日 | 2026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达川区 |
747 | 报废联合
收割机、
播种机、
水稻插秧
机并新购
置同种类
机具补贴 | 报废联合收割
机、播种机、水
稻插秧机并新
购置同种类机
具补贴。 | 《四川省农业机械报
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
的通知(川农函〔2024〕
440 号) | 奖补类 | 财政金融 | 省级 | 区级 | 区级 | 达川区农
业农村局 | 报废联合收割机、播种机、水
稻插秧机并新购置同种类机
具补贴的农业生产的农民和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快申
快享 | 40 个工作日 | 2026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达川区 |
748 | 构建物流
节点体系 | 加快物流城乡
配送网点建设,
对在乡镇建立
配送网点超过
20 个的物流企
业,按 0.5 万元/
个给予一次性
奖励,最高不超
过 20 万元。 | 《达州市达川区推进
现代物流产业跨越发
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
(达川府发〔2021〕9
号)文件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区级 | 区级 | 区级 | 达川区商
务局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其他 | 其他 | 截止到修订前 | 达川区 |
749 | 大力发展
电商快递 | 对注册在达川
区每年输出业
务增量超过 20
万 件 且 增 幅
20%以上的快递
企业,给予一次
性奖励 5 万元。
对在居民小区、
集中办公区等
建立智能快递
箱按不超过投
资额的 30%给
予一次性补助,
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对在达川
建成区域性分
拨中心的快递
总部企业,按照
投资额度的 5%
给予一次性奖
励,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 《达州市达川区推进
现代物流产业跨越发
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
(达川府发〔2021〕9
号)文件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区级 | 区级 | 区级 | 达川区商
务局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其他 | 其他 | 截止到修订前 | 达川区 |
750 | 鼓励企业
提档升级 | 物流企业首次
升规入统,给予
5 万元支持。对
年营业收入首
次 突 破 0.5 亿
元、1 亿元、2
亿元的物流企
业,分别给予 5
万元、10 万元、
20 万元一次性
奖励。对新获评
国家 3A 级及以
上的物流企业,
给予 20 万元一
次性奖励。支持
制造企业和商
贸企业剥离物
流业务,成立专
业物流企业,且
新物流企业自
成立当年起的
三年内年营业
额累计超 1000
万元及以上的,
给予一次性奖
补资金10万元。 | 《达州市达川区推进
现代物流产业跨越发
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
(达川府发〔2021〕9
号)文件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区级 | 区级 | 区级 | 达川区商
务局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其他 | 其他 | 截止到修订前 | 达川区 |
751 | 提升物流
智慧水平 | 对传统仓储应
用现代技术改
造升级为绿色、
智能、高效仓
储,按不低于投
资额的 10%给
予一次性奖励,
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对新购置
新能源城市配
送车辆按购置
费的 10%给予
一次性补贴,最
高不超过3万元
/辆。对新购置并
运用于物流业
务的无人机、机
器人、智能叉车
等新型智能物
流设备,按不低
于购置总额的
15%给予一次性
补贴,单个设备
最高不超过2万
元。 | 《达州市达川区推进
现代物流产业跨越发
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
(达川府发〔2021〕9
号)文件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区级 | 区级 | 区级 | 达川区商
务局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其他 | 其他 | 截止到修订前 | 达川区 |
752 | 加力稳定
外资外贸
优惠政策 | 对外商总投资
500 万美元(含)
以上的新设、外
商增资300万美
元(含)以上的
外商投资企业,
且当年FDI实际
到位100万美元
(含)以上的,
按FDI实际到资
额的 5%给予奖
励,最高 300 万
元。外商投资企
业还享受对应
行业、产业内资
企业的同等招
商引资优惠政
策。 | 《达州市达川区招商
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达川委发〔2024〕2
号) | 奖补类 | 外资外贸 | 区级 | 区级 | 区级 | 达川区投
资促进服
务中心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快申
快享 | 60 个工作日
以内 | 2027 年 4 月 21
日截止 | 达川区 |
753 | 以商招商
支持 | 对通过“以商招
商”“以企引企”
等方式引进且
固定资产投资
额一次性达到
2000 万元及以
上的产业项目,
按引进企业固
定资产投资总
额的 2‰给予引
资奖励,单个项
目最高奖励 200
万元。 | 《达州市达川区招商
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达川委发〔2024〕2
号) | 奖补类 | 产业扶持 | 区级 | 区级 | 区级 | 达川区经
信局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快申
快享 | 60 个工作日
以内 | 2027 年 4 月 21
日截止 | 达川区 |
754 | 文旅产业
支持 | 对新获得国家
AAA 级以上旅
游景区和省级
及以上旅游度
假区、生态旅游
示范区和旅游
消费集聚区的
企业给予 50 万
元的一次性奖
励;对新获得省
级旅游民宿、旅
游研学基地(营
地)企业给予 20
万元的一次性
奖励。 | 《达州市达川区招商
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达川委发〔2024〕2
号)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区级 | 区级 | 区级 | 达川区文
体旅局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快申
快享 | 60 个工作日
以内 | 2027 年 4 月 21
日截止 | 达川区 |
755 | 组织来川
入境过夜
游的省外
旅行社给
予一次性
奖励 | 组织来川入境
过夜游客达到
5000 人次的省
外旅行社给予
一次性奖励。 | 《关于推动经济持续
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
措施》的通知(川办规
〔2024〕3 号) | 奖补类 | 其他 | 省级 | 区级 | 省级 | / | 旅行社 | 其他 | 60 个工作日 | 2025 年 4 月 30
日截止 | 达川区 |
756 | 组织来川
入境过夜
游的省外
旅行社给
予一次性
奖励 | 组织来川入境
过夜游客达到
10000 人次省内
旅行社给予一
次性奖励。 | 《关于推动经济持续
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
措施》的通知(川办规
〔2024〕3 号) | 奖补类 | 其他 | 省级 | 区级 | 省级 | / | 旅行社 | 其他 | 60 个工作日 | 2025 年 4 月 15
日截止 | 达川区 |
757 | 组织来川
入境过夜
游的省外
旅行社给
予一次性
奖励 | 组织来川入境
过夜游客达到
5000 人次省内
旅行社给予一
次性奖励。 | 《关于推动经济持续
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
措施》的通知(川办规
〔2024〕3 号) | 奖补类 | 其他 | 省级 | 区级 | 省级 | / | 旅行社 | 其他 | 60 个工作日 | 2025 年 4 月 15
日截止 | 达川区 |
758 | 企业实施
文化和旅
游融合示
范项目奖
补 | 支持实施文化
和旅游融合示
范项目。 | 《关于开展文旅融合
示 范 项 目 库 调 整 暨
2024 年度示范项目申
报的通知》(川文旅发
〔2023〕89 号) | 奖补类 | 其他 | 省级 | 区级 | 省级 | /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其他 | 90 个工作日 | 2025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达川区 |
759 | 人才激励
支持 | 经组织、人社部
门统一引进或
报经组织、人社
部门备案后到
达川区工作且
与企业签订5年
合同的正高级
专业技术职称
人才和博士研
究生可根据房
源情况直接入
住人才公寓;硕
士研究生及副
高级专业技术
职称人才可纳
入人才公寓分
配范围,并减免
前两年 100%、
50% 的 租 金 费
用。 | 《关于印发〈达川区人
才公寓管理办法〉的通
知》(达川组通〔2022〕
34 号) | 减免类 | 人才支持 | 区级 | 区级 | 区级 | 达川区委
组织部、
达川区人
社局、达
川区住建
局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快申
快享 | 60 个工作日
以内(房源充
足的情况下) | 2027 年 5 月 30
日截止 | 达川区 |
760 | 创新支持 | 对经税务部门
核定,年度研发
投入经费达到
200 万元以上的
高新技术企业,
在享受研发费
用加计扣除政
策基础上,按研
发投入的 3%、
最高给予 50 万
元补助。规模以
下企业以税务
局核定上一年
度 研 发 经 费
(R&D)支出额
为准,达到 100
万元以上的按
2%给予补助,最
高 10 万元。 |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
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
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
政策的通知》达川府发
〔2022〕23 号 | 奖补类 | 科技创新 | 区级 | 区级 | 区级 | 达川区税
务局、达
川区科技
局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快申
快享 | 60 个工作日
以内 | 2027 年 12 月 2
日截止 | 达川区 |
761 | 科技成果
支持 | 对引进优秀科
技成果在达川
区进行规模化
生产和应用,且
年度销售收入
达到 1000 万元
以上的达标入
统企业,最高给
予100万元的一
次性补助。 | 《达州市达川区招商
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达川委发〔2024〕2
号) | 奖补类 | 科技创新 | 区级 | 区级 | 区级 | 达川区科
技局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快申
快享 | 60 个工作日
以内 | 2027 年 4 月 21
日截止 | 达川区 |
762 | 企业用工
奖励 | 用工支持。企业
用工由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
部门免费提供
招工平台、组织
招聘活动、发布
招工信息,做好
招工服务工作。
对企业自主招
工并签订正式
协议,实际用工
满 1 年的,按照
100 元/人/月给
予一次性用工
补贴;实际用工
满 2 年的,第二
年按照 200 元/
人/月给予一次
性用工补贴。 | 《达州市达川区招商
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达川委发〔2024〕3
号) | 奖补类 | 稳岗就业 | 区级 | 区级 | 区级 | 丘陵山区
现代农机
装备产业
园区项目
指挥部办
公室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快申
快享 | 60 个工作日
以内 | 2027 年 4 月 21
日截止 | 达川区 |
763 | 企业品牌
创新支持
奖励 | 品牌创新支持。
对首次获得高
新技术企业认
定的企业奖励
50 万元。对首次
获得国家级重
点实验室、工程
技术研究中心、
企业技术中心
认定的企业奖
励 50 万元,首
次获得省级重
点实验室、技术
创新中心、企业
技术中心、制造
业创新中心认
定的企业奖励
20 万元,首次获
得市级企业技
术中心认定的
企业奖励 8 万
元。对首次获得
国家、四川品牌
价值评价的企
业分别奖励 30
万元、20 万元,
首次获得市政
府质量奖的企
业和个人分别
奖励 20 万元和
2 万元。 | 《达州市达川区招商
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达川委发〔2024〕3
号)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区级 | 区级 | 区级 | 丘陵山区
现代农机
装备产业
园区项目
指挥部办
公室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快申
快享 | 60 个工作日
以内 | 2027 年 4 月 21
日截止 | 达川区 |
764 | 工业企业
科技研发
奖励 | 科技研发支持。
鼓励企业研发
丘陵山区现代
农机装备,并协
助其争取符合
丘陵山区现代
农机装备研发
的“揭榜挂帅”
重大技术攻关
类项目,单个项
目财政支持额
度最高达300万
元。 | 《达州市达川区招商
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达川委发〔2024〕3
号) | 奖补类 | 科技创新 | 区级 | 区级 | 区级 | 丘陵山区
现代农机
装备产业
园区项目
指挥部办
公室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快申
快享 | 60 个工作日
以内 | 2027 年 4 月 21
日截止 | 达川区 |
765 | 企业专精
特新奖励 | 专精特新支持。
对首次获得国
家级专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
称号的,在享受
对应上级补助
基础上,再由区
级财政一次性
给予 10 万元奖
励;对首次获得
省 级 “ 专 精 特
新 ” 企 业 称 号
的,在享受对应
上级补助基础
上,再由区级财
政一次性给予 5
万元奖励。 | 《达州市达川区招商
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达川委发〔2024〕3
号) | 奖补类 | 科技创新 | 区级 | 区级 | 区级 | 丘陵山区
现代农机
装备产业
园区项目
指挥部办
公室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快申
快享 | 60 个工作日
以内 | 2027 年 4 月 21
日截止 | 达川区 |
766 | 企业基地
建设奖励 | 基地建设支持。
对企业自主建
设的行业性中
试基地,按不超
过中试基地建
设投资总额的
20%给予一次性
补助,最高 50
万元(投资总额
不包括土地、厂
房等基础设施
建设资金)。 | 《达州市达川区招商
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达川委发〔2024〕3
号) | 奖补类 | 产业培育 | 区级 | 区级 | 区级 | 丘陵山区
现代农机
装备产业
园区项目
指挥部办
公室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快申
快享 | 60 个工作日
以内 | 2027 年 4 月 21
日截止 | 达川区 |
767 | 企业自营
出口奖励 | 产品出口支持。
根据自营出口
实绩对企业给
予奖励,奖励标
准为本区生产
型农机企业按
年出口总额(人
民币结算)的
4‰给予支持激
励。 | 《达州市达川区招商
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达川委发〔2024〕3
号) | 奖补类 | 外资外贸 | 区级 | 区级 | 区级 | 丘陵山区
现代农机
装备产业
园区项目
指挥部办
公室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快申
快享 | 60 个工作日
以内 | 2027 年 4 月 21
日截止 | 达川区 |
768 | 开办企业
零费用 | 向新开办企业
赠送首套印章。 | 《促进市场主体高质
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
通知达川府发〔2022〕
11 号文件 | 减免类 | 市场准入 | 区级 | 区级 | 区级 | 达川区行
政审批局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免申
即享 | 即办 | 截止到修订前 | 达川区 |
769 | 开办企业
零费用 | 向新开办企业
免费邮寄证照。 | 《促进市场主体高质
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
通知达川府发〔2022〕
11 号文件 | 减免类 | 市场准入 | 区级 | 区级 | 区级 | 达川区行
政审批局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快申
快享 | 即办 | 截止到修订前 | 达川区 |
770 | 应急转贷
资金支持 | 对符合应急转
贷资金申请条
件的企业,给予
原则上不超过
30 天,单笔最高
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的应急转
贷资金支持,利
率按全国银行
间同行业拆借
中心公布的一
年期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计算。 | 《达州市财政局关于
做好民营企业应急转
贷资金设立相关工作
的通知》(达市财建
〔2023〕82 号)、《达
州市达川区招商引资
优惠政策》的通知(达
川委发〔2024〕2 号) | 其他类 | 财政金融 | 市级 | 市级 | 市级 | 达川区财
政局、相
关银行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快申
快享 | 60 个工作日
以内 | 2027 年 4 月 21
日截止 | 达川区 |
771 | 促进区域
发展 | 对青藏铁路公
司及其所属单
位营业账簿免
征印花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
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
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7〕11 号第二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772 | 促进区域
发展 | 对青藏铁路公
司签订的货物
运输合同免征
印花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
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
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7〕11 号第二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773 | 促进区域
发展 | 对青藏铁路公
司及其所属单
位承受土地、房
屋权属用于办
公及运输主业
的,免征契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
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
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7〕11 号第四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774 | 促进区域
发展 | 对青藏铁路公
司及其所属单
位自用的房产
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
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
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7〕11 号第五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775 | 促进区域
发展 | 对青藏铁路公
司及其所属单
位自用的土地
免征城镇土地
使用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
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
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7〕11 号第五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776 | 促进区域
发展 | 设在西部地区
的鼓励类产业
企业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
业所得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
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
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
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
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
改革委员会公告 2020
年第 23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2030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达川区 |
777 | 促进小微
企业发展 | 纳税人为农户、
小型企业、微型
企业及个体工
商户借款、发行
债券提供融资
担保取得的担
保费收入,以及
为上述融资担
保提供再担保
取得的再担保
费收入,免征增
值税。再担保合
同对应多个原
担保合同的,原
担保合同应全
部适用免征增
值税政策。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
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
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公告2023年第18号第
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达川区 |
778 | 促进小微
企业发展 | 对金融机构向
小型企业、微型
企业及个体工
商户发放小额
贷款取得的利
息收入,免征增
值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
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3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达川区 |
779 | 促进小微
企业发展 | 对金融机构与
小型企业、微型
企业签订的借
款合同免征印
花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
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3 号第二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达川区 |
780 | 促进小微
企业发展 | 将免征教育费
附加、地方教育
附加、水利建设
基金的范围,由
现行按月纳税
的月销售额或
营业额不超过 3
万元(按季度纳
税的季度销售
额或营业额不
超过 9 万元)的
缴纳义务人,扩
大到按月纳税
的月销售额或
营业额不超过
10 万元(按季度
纳税的季度销
售额或营业额
不超过30万元)
的缴纳义务人。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
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
知》财税〔2016〕12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781 | 促进小微
企业发展 | 增值税小规模
纳税人中月销
售额不超过2万
元(按季纳税 6
万元)的企业和
非企业性单位
提供的应税服
务,免征文化事
业建设费。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
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
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
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6〕25 号第七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782 | 促进小微
企业发展 | 未达到增值税
起征点的缴纳
义务人,免征文
化事业建设费。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
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
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
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6〕60 号第三
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783 | 促进小微
企业发展 | 对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本
数)的增值税小
规模纳税人,免
征增值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
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
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公告2023年第19号第
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达川区 |
784 | 促进小微
企业发展 | 对个体工商户
年应纳税所得
额不超过200万
元的部分,减半
征收个人所得
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
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
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达川区 |
785 | 促进小微
企业发展 | 对增值税小规
模纳税人、小型
微利企业和个
体工商户减半
征收资源税(不
含水资源税)、
城市维护建设
税、房产税、城
镇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不含证
券交易印花税)
耕地占用税和
教育费附加、地
方教育附加。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
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
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第二条
、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达川区 |
786 | 促进小微
企业发展 | 对小型微利企
业年度应纳税
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 元 的 部
分,减按 25%计
算应纳税所得
额,按 20%的税
率缴纳企业所
得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
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
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第三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达川区 |
787 | 改善民生 | 悬挂应急救援
专用号牌的国
家综合性消防
救援车辆和国
家综合性消防
救援专用船舶
免征车船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
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令第 29 号第三
条第(四)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788 | 改善民生 | 经县(含)以上
人民政府批准,
凭救灾救济粮
食(证)按规定
的销售价格向
需救助的灾民
供应的救灾救
济粮免征增值
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
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
税字〔1999〕198 号第
二条第(二)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789 | 改善民生 | 对受地震、洪涝
等严重自然灾
害影响纳税困
难以及有其他
特殊原因确需
减免税的车船,
可以在一定期
限内减征或者
免征车船税。 | 《四川省车船税实施
办法》川府规〔2024〕
3 号第五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省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790 | 改善民生 | 因自然灾害遭
受重大损失的
可以减征个人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
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第
五条第二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791 | 改善民生 | 房屋大修停用
在半年以上的,
在大修期间免
征房产税,免征
税额由纳税人
在申报缴纳房
产税时自行计
算扣除,并在申
报表附表或备
注栏中作相应
说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
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
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62 号第三条第
(一)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792 | 改善民生 | 增值税小规模
纳税人适用 3%
征收率的应税
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征收
增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
缴增值税项目,
减按 1%预征率
预缴增值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
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
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公告2023年第19号第
二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达川区 |
793 | 改善民生 | 悬挂应急救援
专用号牌的国
家综合性消防
救援车辆免征
车辆购置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
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主席令第 19 号
第九条第(三)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794 | 改善民生 | 自主就业退役
士兵从事个体
经营的,自办理
个体工商户登
记当月起,在 3
年(36 个月)内
按 每 户 每 年
24000 元为限额
依次扣减其当
年实际应缴纳
的增值税、城市
维护建设税、教
育费附加、地方
教育附加和个
人所得税。 | 《四川省财政厅国家
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
局四川省退役军人事
务厅关于明确进一步
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
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
政策事项的通知》川财
规〔2023〕7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省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达川区 |
795 | 改善民生 | 企业招用自主
就业退役士兵,
与其签订1年以
上期限劳动合
同并依法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
自签订劳动合
同并缴纳社会
保险当月起,在
3 年内按实际招
用人数予以定
额依次扣减增
值税、城市维护
建设税、教育费
附加、地方教育
附加和企业所
得税优惠。定额
标准为每人每
年 9000 元。 | 《四川省财政厅国家
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
局四川省退役军人事
务厅关于明确进一步
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
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
政策事项的通知》川财
规〔2023〕7 号第二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省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达川区 |
796 | 改善民生 | 从事个体经营
的军队转业干
部,经主管税务
机关批准,自领
取税务登记证
之日起,3 年内
免征个人所得
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
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
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3〕26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797 | 改善民生 | 对从事个体经
营的随军家属,
自领取税务登
记证之日起,3
年内免征个人
所得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84 号第二
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798 | 改善民生 | 符合与家政服
务员、接受家政
服务的客户就
提供家政服务
行为签订三方
协议;向家政服
务员发放劳动
报酬,并对家政
服务员进行培
训管理:通过建
立业务管理系
统对家政服务
员进行登记管
理三个条件的
家政服务企业
提供家政服务
取得的收入免
征增值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
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
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
老、托育、家政等社区
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
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
告2019年第76号第四
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2025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达川区 |
799 | 改善民生 | 为社区提供养
老、托育、家政
等服务的机构
自有或其通过
承租、无偿使用
等方式取得并
用于提供社区
养老、托育、家
政服务的房产
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
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
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
老、托育、家政等社区
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
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
告2019年第76号第二
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2025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达川区 |
800 | 改善民生 | 为社区提供养
老、托育、家政
等服务的机构
自有或其通过
承租、无偿使用
等方式取得并
用于提供社区
养老、托育、家
政服务的土地,
免征城镇土地
使用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
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
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
老、托育、家政等社区
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
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
告2019年第76号第二
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2025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达川区 |
801 | 改善民生 | 为社区提供养
老、托育、家政
等服务的机构
提供社区养老、
托育、家政服务
取得的收入,免
征增值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
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
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
老、托育、家政等社区
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
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
告2019年第76号第一
条第(一)款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2025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达川区 |
802 | 改善民生 | 为社区提供养
老、托育、家政
等服务的机构
提供社区养老、
托育、家政服务
取得的收入,在
计算应纳税所
得额时,减按
90%计入收入总
额。 |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
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
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
老、托育、家政等社区
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
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
告2019年第76号第一
条第(二)款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2025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达川区 |
803 | 改善民生 | 为社区提供养
老、托育、家政
等服务的机构
承受房屋、土地
用于提供社区
养老、托育、家
政服务的,免征
契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
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
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
老、托育、家政等社区
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
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
告2019年第76号第一
条第(三)款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2025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达川区 |
804 | 改善民生 | 企业安置残疾
人员的,在按照
支付给残疾职
工工资据实扣
除的基础上,可
以在计算应纳
税所得额时按
照支付给残疾
职 工 工 资 的
100%加计扣除。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
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70 号第一
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805 | 改善民生 | 对在一个纳税
年度内月平均
实际安置残疾
人就业人数占
单位在职职工
总数的比例高
于 25% ( 含
25%)且实际安
置残疾人人数
高于 10 人(含
10 人)的单位,
减半征收该年
度城镇土地使
用税。 |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
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
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
税等政策的通知〉的通
知》川财税〔2011〕48
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省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806 | 改善民生 | 满足生产和装
配伤残人员专
门用品,且在民
政部发布的《中
国伤残人员专
门用品目录》范
围之内;以销售
本企业生产或
者装配的伤残
人员专门用品
为主,其所取得
的年度伤残人
员专门用品销
售收入(不含出
口取得的收入)
占企业收入总
额 60%以上条
件的居民企业
免征企业所得
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民
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
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
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
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 2023 年第
57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达川区 |
807 | 改善民生 | 对安置残疾人
的单位和个体
工商户(以下称
纳税人),实行
由税务机关按
纳税人安置残
疾人的人数,限
额即征即退增
值税的办法。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
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6〕52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快申
快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808 | 改善民生 | 对社保基金会、
社保基金投资
管理人管理的
社保基金转让
非上市公司股
权,免征社保基
金会、社保基金
投资管理人应
缴纳的印花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8〕
94 号第三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809 | 改善民生 | 对政府部门和
企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以及个
人等社会力量
投资兴办的福
利性、非营利性
的老年服务机
构,暂免征收企
业所得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
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的通知》财税〔2000〕
97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810 | 改善民生 | 对政府部门和
企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以及个
人等社会力量
投资兴办的福
利性、非营利性
的老年服务机
构自用的房产
暂免征收房产
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
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的通知》财税〔2000〕
97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811 | 改善民生 | 对政府部门和
企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以及个
人等社会力量
投资兴办的福
利性、非营利性
的老年服务机
构自用的车船
暂免征收车船
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
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的通知》财税〔2000〕
97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812 | 改善民生 | 对政府部门和
企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以及个
人等社会力量
投资兴办的福
利性、非营利性
的老年服务机
构自用的土地
暂免征收城镇
土地使用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
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的通知》财税〔2000〕
97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813 | 改善民生 | 供残疾人专用
的假肢、轮椅、
矫型器(包括上
肢矫型器、下肢
矫型器、脊椎侧
弯矫型器),免
征增值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
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
税字〔1994〕60 号第二
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814 | 改善民生 | 军事设施、学
校、幼儿园、社
会福利机构、医
疗机构占用耕
地,免征耕地占
用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
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主席令第 18 号
第七条第一款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815 | 改善民生 | 对从事农产品
批发、零售的纳
税人销售的部
分鲜活肉蛋产
品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
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
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2〕75 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816 | 改善民生 | 对从事蔬菜批
发、零售的纳税
人销售的蔬菜
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
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
的通知》财税〔2011〕
137 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817 | 改善民生 | 脱贫人口(含防
止返贫监测对
象)、持《就业
创业证》(注明
“自主创业税收
政策”或“毕业
年度内自主创
业税收政策”)
或《就业失业登
记证》(注明“自
主创业税收政
策”)的人员,
从事个体经营
的,自办理个体
工商户登记当
月起,在3年(36
个月)内按每户
每年24000元为
限额依次扣减
其当年实际应
缴纳的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
税、教育费附
加、地方教育附
加和个人所得
税。 | 《四川省财政厅国家
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
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厅四川省乡
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
明确支持重点群体创
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事项的通知》川财规
〔2023〕8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省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达川区 |
818 | 改善民生 | 企业招用脱贫
人口,以及在人
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门公共就
业服务机构登
记失业半年以
上且持《就业创
业证》或《就业
失业登记证》
(注明“企业吸
纳税收政策”)
的人员,与其签
订1年以上期限
劳动合同并依
法缴纳社会保
险费的,自签订
劳动合同并缴
纳社会保险当
月起,在 3 年内
按实际招用人
数予以定额依
次扣减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
税、教育费附
加、地方教育附
加和企业所得
税优惠。定额标
准为每人每年
7800 元。 | 《四川省财政厅国家
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
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厅四川省乡
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
明确支持重点群体创
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事项的通知》川财规
〔2023〕8 号第二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省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达川区 |
819 | 改善民生 | 对公租房免征
房产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
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
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公告2023年第33号第
七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2025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达川区 |
820 | 改善民生 | 对经营公租房
所取得的租金
收入,免征增值
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
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
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公告2023年第33号第
七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2025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达川区 |
821 | 改善民生 | 对公租房建设
期间用地及公
租房建成后占
地,免征城镇土
地使用税。在其
他住房项目中
配套建设公租
房,按公租房建
筑面积占总建
筑面积的比例
免征建设、管理
公租房涉及的
城镇土地使用
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
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
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公告2023年第33号第
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2025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达川区 |
822 | 改善民生 | 对公租房经营
管理单位购买
住房作为公租
房,免征印花
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
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
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公告2023年第33号第
三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2025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达川区 |
823 | 改善民生 | 对公租房经营
管理单位购买
住房作为公租
房,免征契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
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
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公告2023年第33号第
三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2025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达川区 |
824 | 改善民生 | 对公租房租赁
双方免征签订
租赁协议涉及
的印花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
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
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公告2023年第33号第
三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2025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达川区 |
825 | 改善民生 | 对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以及
其他组织向个
人、专业化规模
化住房租赁企
业出租住房的,
减按 4%的税率
征收房产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住
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
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
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
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
部公告2021年第24号
第二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826 | 改善民生 | 企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以及其
他组织向个人、
专业化规模化
住房租赁企业
出租利用非居
住存量土地和
非居住存量房
屋(含商业办公
用房、工业厂房
改造后出租用
于居住的房屋)
建设的保障性
租赁住房,减按
4%的税率征收
房产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住
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
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
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
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
部公告2021年第24号
第三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827 | 改善民生 | 对棚户区改造
安置住房建设
用地免征城镇
土地使用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
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3〕101 号第一
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828 | 改善民生 | 企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以及其
他组织转让旧
房作为改造安
置住房房源且
增值额未超过
扣除项目金额
20%的,免征土
地增值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
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3〕101 号第二
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829 | 改善民生 | 对廉租住房、经
济适用住房经
营管理单位与
廉租住房、经济
适用住房相关
的印花税以及
廉租住房承租
人、经济适用住
房购买人涉及
的印花税予以
免征。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
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24 号第一
条第(四)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830 | 改善民生 | 纳税人建造普
通标准住宅出
售,增值额未超
过扣除项目金
额 20%的,免征
土地增值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令第 138 号第八条第
(一)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831 | 改善民生 | 住房租赁企业
中的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向个
人出租住房取
得的全部出租
收入,可以选择
适用简易计税
方法,按照 5%
的征收率减按
1.5%计算缴纳
增值税,或适用
一般计税方法
计算缴纳增值
税。住房租赁企
业中的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
向个人出租住
房,按照 5%的
征 收 率 减 按
1.5%计算缴纳
增值税。住房租
赁企业向个人
出租住房适用
上述简易计税
方法并进行预
缴的,减按 1.5%
预征率预缴增
值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住
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
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
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
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
部公告2021年第24号
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832 | 改善民生 | 对按政府规定
价格出租的公
有住房和廉租
住房,包括企业
和自收自支事
业单位向职工
出租的单位自
有住房;房管部
门向居民出租
的公有住房;落
实私房政策中
带户发还产权
并以政府规定
租金标准向居
民出租的私有
住房等,暂免征
收房产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
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125 号第
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833 | 改善民生 | 对物流企业自
有(包括自用和
出租)或承租的
大宗商品仓储
设施用地,减按
所属土地等级
适用税额标准
的 50%计征城
镇土地使用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
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
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
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
第 5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达川区 |
834 | 改善民生 | 对农产品批发
市场、农贸市场
(包括自有和
承租,下同)专
门用于经营农
产品的房产暂
免征收房产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继续实施农产品批
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
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
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50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达川区 |
835 | 改善民生 | 对农产品批发
市场、农贸市场
(包括自有和
承租,下同)专
门用于经营农
产品的土地,暂
免征收城镇土
地使用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继续实施农产品批
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
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
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50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达川区 |
836 | 改善民生 | 销售政府储备
食用植物油免
征增值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
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
税字〔1999〕198 号第
三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837 | 改善民生 | 对边销茶生产
企业销售自产
的边销茶及经
销企业销售的
边销茶免征增
值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延续实施边销茶增
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
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59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达川区 |
838 | 改善民生 | 对承担粮食收
储任务的国有
粮食购销企业
销售的粮食免
征增值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
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
税字〔1999〕198 号第
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839 | 鼓励高新
技术 | 企业开展研发
活动中实际发
生的研发费用,
未形成无形资
产计入当期损
益的,在按规定
据实扣除的基
础上,再按照实
际 发 生 额 的
100%在税前加
计扣除;形成无
形资产的,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无形
资 产 成 本 的
200%在税前摊
销。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
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
局公告 2023 年第 7 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840 | 鼓励高新
技术 | 国家需要重点
扶持的高新技
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
收企业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841 | 鼓励高新
技术 | 集成电路企业
和工业母机企
业开展研发活
动中实际发生
的研发费用,未
形成无形资产
计入当期损益
的,在按规定据
实扣除的基础
上,再按照实际
发生额的 120%
在税前扣除;形
成无形资产的,
在上述期间按
照无形资产成
本的 220%在税
前摊销。 |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
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
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
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
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比例的公告》财政部税
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
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
告 2023 年第 44 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达川区 |
842 | 鼓励高新
技术 | 全国范围内的
有限合伙制创
业投资企业采
取股权投资方
式投资于未上
市的中小高新
技术企业满2年
(24 个月)的,
该有限合伙制
创业投资企业
的法人合伙人
可按照其对未
上市中小高新
技术企业投资
额的 70%抵扣
该法人合伙人
从该有限合伙
制创业投资企
业分得的应纳
税所得额,当年
不足抵扣的,可
以在以后纳税
年度结转抵扣。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
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
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
围实施的通知》财税
〔2015〕116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达川区 |
843 | 鼓励高新
技术 | 一个纳税年度
内居民企业技
术转让所得不
超过500万元的
部分,免征企业
所得税;超过
500 万 元 的 部
分,减半征收企
业所得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
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
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
围实施的通知》财税
〔2015〕116 号第二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达川区 |
844 | 鼓励高新
技术 | 对企业出资给
非营利性科学
技术研究开发
机构(科学技术
研究开发机构
以下简称科研
机构)、高等学
校和政府性自
然科学基金用
于基础研究的
支出,在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时
可按实际发生
额在税前扣除,
并可按 100%在
税前加计扣除。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
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32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845 | 鼓励高新
技术 | 当年具备高新
技术企业或科
技型中小企业
资格(以下统称
资格)的企业,
其具备资格年
度之前5个年度
发生的尚未弥
补完的亏损,准
予结转以后年
度弥补,最长结
转年限由5年延
长至 10 年。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
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
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
税〔2018〕76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846 | 鼓励高新
技术 | 对非营利性科
研机构、高等学
校接收企业、个
人和其他组织
机构基础研究
资金收入,免征
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
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32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847 | 鼓励高新
技术 | 对国家级、省级
科技企业孵化
器、大学科技园
和国家备案众
创空间自用以
及无偿或通过
出租等方式提
供给在孵对象
使用的房产免
征房产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
技部教育部关于继续
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
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
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
技部教育部公告 2023
年第 42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达川区 |
848 | 鼓励高新
技术 | 对国家级、省级
科技企业孵化
器、大学科技园
和国家备案众
创空间自用以
及无偿或通过
出租等方式提
供给在孵对象
使用的土地免
征城镇土地使
用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
技部教育部关于继续
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
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
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
技部教育部公告 2023
年第 42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达川区 |
849 | 鼓励高新
技术 | 对国家级、省级
科技企业孵化
器、大学科技园
和国家备案众
创空间对其向
在孵对象提供
孵化服务取得
的收入,免征增
值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
技部教育部关于继续
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
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
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
技部教育部公告 2023
年第 42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达川区 |
850 | 鼓励高新
技术 | 国家鼓励的集
成电路线宽小
于28纳米(含),
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
电路生产企业
或项目,第一年
至第十年免征
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
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
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
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
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
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
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公 告
2020 年第 45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851 | 鼓励高新
技术 | 国家鼓励的集
成电路线宽小
于65纳米(含),
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
电路生产企业
或项目,第一年
至第五年免征
企业所得税,第
六年至第十年
按照 25%的法
定税率减半征
收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
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
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
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
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
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
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公 告
2020 年第 45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852 | 鼓励高新
技术 | 国家鼓励的集
成电路线宽小
于 130 纳 米
(含),且经营
期在 10 年以上
的集成电路生
产企业或项目,
第一年至第二
年免征企业所
得税,第三年至
第 五 年 按 照
25%的法定税率
减半征收企业
所得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
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
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
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
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
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
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公 告
2020 年第 45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853 | 鼓励高新
技术 | 国家鼓励的线
宽小于130纳米
(含)的集成电
路生产企业,属
于国家鼓励的
集成电路生产
企业清单年度
之前5个纳税年
度发生的尚未
弥补完的亏损,
准予向以后年
度结转,总结转
年限最长不得
超过 10 年。 |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
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
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
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
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
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
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公 告
2020 年第 45 号第二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854 | 鼓励高新
技术 | 国家鼓励的集
成电路设计、装
备、材料、封装、
测试企业和软
件企业,自获利
年度起,第一年
至第二年免征
企业所得税,第
三年至第五年
按照 25%的法
定税率减半征
收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
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
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
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
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
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
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公 告
2020 年第 45 号第三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855 | 鼓励高新
技术 | 集成电路生产
企业的生产设
备,其折旧年限
可以适当缩短,
最短可为 3 年
(含)。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
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
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2〕
27 号第八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856 | 鼓励高新
技术 | 企业外购的软
件,凡符合固定
资产或无形资
产确认条件的,
可以按照固定
资产或无形资
产进行核算,其
折旧或摊销年
限可以适当缩
短,最短可为 2
年(含)。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
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
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2〕
27 号第七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857 | 鼓励高新
技术 | 国家鼓励的重
点集成电路设
计企业和软件
企业,自获利年
度起,第一年至
第五年免征企
业所得税,接续
年度减按 10%
的税率征收企
业所得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
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
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
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
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
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
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公 告
2020 年第 45 号第四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858 | 鼓励高新
技术 | 2017 年12 月31
日前设立且在
2019 年12 月31
日前获利的投
资额超过 80 亿
元,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
成电路生产企
业,自获利年度
起第一年至第
五年免征企业
所得税,第六年
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
减半征收企业
所得税,并享受
至期满为止。 |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
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
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
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
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
知》财税〔2018〕27
号第五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859 | 鼓励高新
技术 | 2018 年 1 月 1
日后投资新设
的集成电路投
资额超过150亿
元,经营期在 15
年 以 上 且 在
2019 年12 月31
日前获利的集
成电路生产企
业或项目,第一
年至第五年免
征企业所得税,
第六年至第十
年按照 25%的
法定税率减半
征收企业所得
税,并享受至期
满为止。 |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
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
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
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
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
知》财税〔2018〕27
号第二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860 | 鼓励高新
技术 | 对符合规定条
件的企业及核
电项目业主为
生产国家支持
发展的重大技
术装备或产品
而确有必要进
口的部分关键
零部件及原材
料,免征关税和
进口环节增值
税。 |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
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
局能源局关于印发〈重
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
政策管理办法〉的通
知》财关税〔2020〕2
号附件第二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861 | 鼓励高新
技术 | 非营利性科研
机构自用的房
产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
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5 号第二
条第三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862 | 鼓励高新
技术 | 非营利性科研
机构自用的土
地免征城镇土
地使用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
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5 号第二
条第三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863 | 鼓励高新
技术 | 公司制创业投
资企业采取股
权投资方式直
接投资于种子
期、初创期科技
型企业(以下简
称初创科技型
企业)满2年(24
个月,下同)的,
可以按照投资
额的 70%在股
权持有满2年的
当年抵扣该公
司制创业投资
企业的应纳税
所得额;当年不
足抵扣的,可以
在以后纳税年
度结转抵扣。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
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8〕55 号第一条第
(一)款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864 | 鼓励高新
技术 | 有限合伙制创
业投资企业(以
下简称合伙创
投企业)采取股
权投资方式直
接投资于初创
科技型企业满 2
年的,该合伙创
投企业的法人
合伙人可以按
照对初创科技
型企业投资额
的 70%抵扣法
人合伙人从合
伙创投企业分
得的所得;当年
不足抵扣的,可
以在以后纳税
年度结转抵扣。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
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8〕55 号第一条第
(二)款第 1 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865 | 鼓励高新
技术 | 对经认定的技
术先进型服务
企业,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
业所得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商
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
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
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
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
的通知》财税〔2017〕
79 号第一条第 1 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866 | 鼓励高新
技术 | 对经认定的技
术先进型服务
企业(服务贸易
类),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
业所得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商
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
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
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
国实施的通知》财税
〔2018〕44 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867 | 鼓励高新
技术 | 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销售其自
行开发生产的
软件产品,按
13%税率征收增
值税后,对其增
值税实际税负
超过 3%的部分
实行即征即退
政策。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
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1〕100 号第一条
第(一)款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快申
快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868 | 鼓励高新
技术 | 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将进口软
件产品进行本
地化改造后对
外销售,其销售
的软件产品,按
13%税率征收增
值税后,对其增
值税实际税负
超过 3%的部分
实行即征即退
政策。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
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1〕100 号第一条
第(二)款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快申
快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869 | 节能环保 | 对购置日期在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的
新能源汽车免
征车辆购置税,
其中,每辆新能
源乘用车免税
额不超过 3 万
元。 | 《财政部税务总局工
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
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
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
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
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
告2023年第10号第一
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2025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达川区 |
870 | 节能环保 | 对购置日期在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的
新能源汽车减
半征收车辆购
置税,其中,每
辆新能源乘用
车减税额不超
过 1.5 万元。 | 《财政部税务总局工
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
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
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
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
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
告2023年第10号第一
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2026 年 1 月 1
日至2027年12
月 31 日 | 达川区 |
871 | 节能环保 | 中国清洁发展
机制基金取得
的 CDM 项目温
室气体减排量
转让收入上缴
国家的部分,国
际金融组织赠
款收入,基金资
金的存款利息
收入、购买国债
的利息收入,国
内外机构、组织
和个人的捐赠
收入免征企业
所得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
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
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
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
题的通知》财税〔2009〕
30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872 | 节能环保 | 对无汞原电池、
金属氢化物镍
蓄电池(又称
“氢镍蓄电池”
或 “ 镍 氢 蓄 电
池”)、锂原电
池、锂离子蓄电
池、太阳能电
池、燃料电池和
全钒液流电池
免征消费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
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
〔2015〕16 号第二条第
一款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873 | 节能环保 | 对施工状态下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Organ
icCompounds ,
VOC)含量低于
420 克/升(含)
的涂料免征消
费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
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
〔2015〕16 号第二条第
三款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874 | 节能环保 | 城市公交企业
购置的公共汽
电车辆免征车
辆购置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
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主席令第 19 号
第九条第(五)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875 | 节能环保 | 对符合条件的
从事污染防治
的第三方企业
减按 15%的税
率征收企业所
得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
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
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
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
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
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
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
公告 2023 年第 38 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达川区 |
876 | 节能环保 | 企业从事符合
条件的环境保
护、节能节水项
目的所得,自项
目取得第一笔
生产经营收入
所属纳税年度
起,第一年至第
三年免征企业
所得税,第四年
至第六年减半
征收企业所得
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八
条第二款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877 | 节能环保 | 对各级政府及
主管部门委托
自来水厂(公
司)随水费收取
的污水处理费,
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
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97 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878 | 节能环保 | 纳税人排放应
税大气污染物
或者水污染物
的浓度值低于
国家和地方规
定的污染物排
放标准百分之
三十的,减按百
分之七十五征
收环境保护税。
纳税人排放应
税大气污染物
或者水污染物
的浓度值低于
国家和地方规
定的污染物排
放标准百分之
五十的,减按百
分之五十征收
环境保护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
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主席令第 61 号
第十三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879 | 节能环保 | 农业生产(不包
括规模化养殖)
排放应税污染
物免征环境保
护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
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主席令第 61 号
第十二条第(一)款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880 | 节能环保 | 机动车、铁路机
车、非道路移动
机械、船舶和航
空器等流动污
染源排放应税
污染物免征环
境保护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
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主席令第 61 号
第十二条第(二)款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881 | 节能环保 | 依法设立的城
乡污水集中处
理、生活垃圾集
中处理场所排
放相应应税污
染物,不超过国
家和地方规定
的排放标准的
免征环境保护
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
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主席令第 61 号
第十二条第(三)款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882 | 节能环保 | 纳税人综合利
用的固体废物,
符合国家和地
方环境保护标
准的免征环境
保护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
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主席令第 61 号
第十二条第(四)款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883 | 节能环保 | 对纳税人销售
自产的利用风
力生产的电力
产品,实行增值
税 即 征 即 退
50%的政策。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
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5〕74 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快申
快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884 | 节能环保 | 对充填开采置
换出来的煤炭,
资 源 税 减 征
50%。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延续对充填开采置
换出来的煤炭减征资
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36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达川区 |
885 | 节能环保 | 纳税人利用废
矿物油生产的
润滑油基础油、
汽油、柴油等工
业油料免征消
费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继续对废矿物油再
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
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公告 2023 年第 69 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达川区 |
886 | 节能环保 | 从低丰度油气
田开采的原油、
天然气,减征百
分之二十资源
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
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令第 33 号第六
条第二款第一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887 | 节能环保 | 高含硫天然气、
三次采油和从
深水油气田开
采的原油、天然
气,减征百分之
三十资源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
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令第 33 号第六
条第二款第二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888 | 节能环保 | 稠油、高凝油减
征百分之四十
资源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
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令第 33 号第六
条第二款第三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889 | 节能环保 | 从衰竭期矿山
开采的矿产品,
减征百分之三
十资源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
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令第 33 号第六
条第二款第四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890 | 节能环保 | 煤炭开采企业
因安全生产需
要抽采的煤成
(层)气免征资
源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
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令第 33 号第六
条第一款第二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891 | 节能环保 | 取用污水处理
再生水,免征水
资源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水
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
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
办法〉的通知》财税
〔2017〕80 号第十五条
第二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892 | 节能环保 | 对同时符合生
产原料中废弃
的动物油和植
物油用量所占
比 重 不 低 于
70%,生产的纯
生物柴油符合
国家《柴油机燃
料调合生物柴
油(BD100)》
标准条件的生
物柴油免征消
费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
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
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
知》财税〔2010〕118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893 | 节能环保 | 规定限额内的
农业生产取用
水,免征水资源
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水
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
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的通知》财税〔2024〕
28 号第十六条第(一)
款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894 | 节能环保 | 抽水蓄能发电
取用水,免征水
资源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水
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
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的通知》财税〔2024〕
28 号第十六条第(三)
款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895 | 节能环保 | 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销售自产
的资源综合利
用产品和提供
资源综合利用
劳务,可享受增
值税即征即退
政策。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
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1 年第 40 号第三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快申
快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896 | 节能环保 | 对符合条件的
节能服务公司
实施合同能源
管理项目,符合
企业所得税税
法有关规定的,
自项目取得第
一笔生产经营
收入所属纳税
年度起,第一年
至第三年免征
企业所得税,第
四年至第六年
按照 25%的法
定税率减半征
收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
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
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0〕110 号第二条
第(一)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897 | 节能环保 | 对国家重大水
利工程建设基
金免征城市维
护建设税和教
育费附加。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
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
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
〔2010〕44 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898 | 节能环保 | 对纳税人销售
自产的列入《享
受增值税即征
即退政策的新
型墙体材料目
录》的新型墙体
材料,实行增值
税 即 征 即 退
50%的政策。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5〕73 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快申
快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899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对经国务院批
准对外开放的
货物期货品种
保税交割业务,
暂免征收增值
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支持货物期货市场
对外开放有关增值税
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
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21 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达川区 |
900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外国银行分行
改制为外商独
资银行(或其分
行)后,其在外
国银行分行已
经贴花的资金
账簿、应税合
同,在改制后的
外商独资银行
(或其分行)不
再重新贴花。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
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
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45 号第三
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901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对被撤销金融
机构接收债权、
清偿债务过程
中签订的产权
转移书据,免征
印花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
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的通知》财税〔2003〕
141 号第二条第一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902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内地居民企业
连续持有 H 股
满 12 个月取得
的股息红利所
得,依法免征企
业所得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证监会关于深港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6〕
127 号第一条第四款第
一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903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对保险保障基
金公司新设立
的营业账簿免
征印花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23〕44 号第二条第
一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达川区 |
904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对保险保障基
金公司在对保
险公司进行风
险处置和破产
救助过程中签
订的产权转移
书据免征印花
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23〕44 号第二条第
二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达川区 |
905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对保险保障基
金公司以保险
保障基金自有
财产和接收的
受偿资产与保
险公司签订的
财产保险合同
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23〕44 号第二条第
四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达川区 |
906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非居民企业在
中国境内未设
立机构、场所
的,或者虽设立
机构、场所但取
得的所得与其
所设机构、场所
没有实际联系
的,应当就其来
源于中国境内
的 所 得 减 按
10%的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一
条第一款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907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对投资者从证
券投资基金分
配中取得的收
入,暂不征收企
业所得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
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
税〔2008〕1 号第二条
第二款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908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股权分置改革
过程中因非流
通股股东向流
通股股东支付
对价而发生的
股权转让,暂免
征收印花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
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
题的通知》财税〔2005〕
103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909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对银行业金融
机构、金融资产
管理公司接收
抵债资产免征
契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
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
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
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
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
告2023年第35号第三
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达川区 |
910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对银行业金融
机构、金融资产
管理公司接收、
处置抵债资产
过程中涉及的
合同、产权转移
书据和营业账
簿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
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
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
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
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
告2023年第35号第二
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达川区 |
911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无息或者贴息
借款合同、国际
金融组织向中
国提供优惠贷
款书立的借款
合同免征印花
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
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令第 89 号第十
二条第(五)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912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对企业取得的
2012 年及以后
年度发行的地
方政府债券利
息收入,免征企
业所得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
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
的通知》财税〔2013〕
5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913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企业取得的国
债利息收入为
免税收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
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914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居民企业以非
货币性资产对
外投资确认的
非货币性资产
转让所得,可在
不超过5年期限
内,分期均匀计
入相应年度的
应纳税所得额,
按规定计算缴
纳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
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4〕116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915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符合条件的居
民企业之间的
股息、红利等权
益性投资收益
为免税收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
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916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对企业集团内
单位(含企业集
团)之间的资金
无偿借贷行为,
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
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
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公告2023年第68号第
二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达川区 |
917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在国有股权划
转和接收过程
中,划转非上市
公司股份的,对
划出方与划入
方签订的产权
转移书据免征
印花税;划转上
市公司股份和
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股份
的,免征证券交
易印花税;对划
入方因承接划
转股权而增加
的实收资本和
资本公积,免征
印花税。 |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国资委税务
总局证监会关于全面
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
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
的通知》财资〔2019〕
49 号附件第五条第(二
十四)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918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对境外机构投
资境内债券市
场取得的债券
利息收入暂免
征收增值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
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
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
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
告 2021 年 34 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2025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达川区 |
919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对境外机构投
资境内债券市
场取得的债券
利息收入暂免
征收企业所得
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
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
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
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
告 2021 年 34 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2025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达川区 |
920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对单位投资者
转让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差
价收入,按金融
商品转让政策
规定征免增值
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中
国证监会关于继续实
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
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
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
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
监会公告 2023 年第 22
号第三条第二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921 | 支持其他
各项事业 | 生产企业自产
石脑油、燃料油
用于生产乙烯、
芳烃类化工产
品的,按实际耗
用数量暂免征
消费税。 |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
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
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1〕87
号第二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922 | 支持其他
各项事业 | 对使用石脑油、
燃料油生产乙
烯、芳烃的企业
购进并用于生
产乙烯、芳烃类
化工产品的石
脑油、燃料油,
按实际耗用数
量暂退还所含
消费税。 |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
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
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1〕87
号第三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快申
快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923 | 支持其他
各项事业 | 对用外购或委
托加工收回的
已税汽油生产
的乙醇汽油免
征消费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
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
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68 号第
四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924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对成品油生产
企业在生产成
品油过程中,作
为燃料、动力及
原料消耗掉的
自产成品油,免
征消费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对成品油生产
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
消费税的通知》财税
〔2010〕98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925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对飞机维修劳
务增值税实际
税负超过 6%的
部分实行由税
务机关即征即
退的政策。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
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0〕102 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快申
快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926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对纳税人从事
大型民用客机
发动机、中大功
率民用涡轴涡
桨发动机研制
项目而形成的
增值税期末留
抵税额予以退
还。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民用航空发动机和
民用飞机税收政策的
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公告2023年第27号第
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快申
快享 | 即办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达川区 |
927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从事大型民用
客机发动机、中
大功率民用涡
轴涡桨发动机
研制项目的纳
税人及其全资
子公司从事大
型民用客机发
动机、中大功率
民用涡轴涡桨
发动机研制项
目自用的科研、
生产、办公房产
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民用航空发动机和
民用飞机税收政策的
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公告2023年第27号第
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达川区 |
928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从事大型民用
客机发动机、中
大功率民用涡
轴涡桨发动机
研制项目的纳
税人及其全资
子公司从事大
型民用客机发
动机、中大功率
民用涡轴涡桨
发动机研制项
目自用的科研、
生产、办公土
地,城镇土地使
用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民用航空发动机和
民用飞机税收政策的
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公告2023年第27号第
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达川区 |
929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对纳税人生产
销售新支线飞
机和空载重量
大于 25 吨的民
用喷气式飞机
暂减按 5%征收
增值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民用航空发动机和
民用飞机税收政策的
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公告2023年第27号第
二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达川区 |
930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对纳税人因生
产销售新支线
飞机和空载重
量大于 25 吨的
民用喷气式飞
机而形成的增
值税期末留抵
税额予以退还。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民用航空发动机和
民用飞机税收政策的
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公告2023年第27号第
二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快申
快享 | 即办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达川区 |
931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对纳税人从事
空载重量大于
45 吨的民用客
机研制项目而
形成的增值税
期末留抵税额
予以退还。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民用航空发动机和
民用飞机税收政策的
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公告2023年第27号第
三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快申
快享 | 即办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达川区 |
932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对从事空载重
量大于 45 吨的
民用客机研制
项目的纳税人
及其全资子公
司自用的科研、
生产、办公房产
及土地,免征房
产税、城镇土地
使用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民用航空发动机和
民用飞机税收政策的
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公告2023年第27号第
三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达川区 |
933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对从事空载重
量大于 45 吨的
民用客机研制
项目的纳税人
及其全资子公
司自用的科研、
生产、办公房产
及土地,免征房
产税、城镇土地
使用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民用航空发动机和
民用飞机税收政策的
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公告2023年第27号第
三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达川区 |
934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财产所有权人
将财产赠与政
府、学校、社会
福利机构、慈善
组织书立的产
权转移书据免
征印花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
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令第 89 号第十
二条第(六)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935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符合条件的非
营利组织的收
入为免税收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
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936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对法律援助人
员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法律
援助法》规定获
得的法律援助
补贴,免征增值
税和个人所得
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法律援助补贴有关
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
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25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937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企业通过公益
性社会组织或
者县级(含县
级)以上人民政
府及其组成部
门和直属机构,
用于目标脱贫
地区的扶贫捐
赠支出,准予在
计算企业所得
税应纳税所得
额时据实扣除。 | 《关于企业扶贫捐赠
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
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
2019 年第 49 号、《关
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
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
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
2021 年第 18 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2025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达川区 |
938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对单位或者个
体工商户将自
产、委托加工或
购买的货物通
过公益性社会
组织、县级及以
上人民政府及
其组成部门和
直属机构,或直
接无偿捐赠给
目标脱贫地区
的单位和个人,
免征增值税。 | 《关于扶贫货物捐赠
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
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
务院扶贫办公告 2019
年第 55 号、《关于延
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
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
乡村振兴局公告 2021
年第 18 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2025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达川区 |
939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铁路线路、公路
线路、飞机场跑
道、停机坪、港
口、航道、水利
工程占用耕地,
减按每平方米
二元的税额征
收耕地占用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
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主席令第 18 号
第七条第二款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940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企业从事国家
重点扶持的公
共基础设施项
目的投资经营
的所得,自项目
取得第一笔生
产经营收入所
属纳税年度起,
第一年至第三
年免征企业所
得税,第四年至
第六年减半征
收企业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七
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941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对铁路系统内
部单位为本系
统修理货车的
业务免征增值
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
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
税〔2001〕54 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942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企业投资者持
有 2024—2027
年发行的铁路
债券取得的利
息收入,减半征
收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
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3 年第 64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943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对城市公交站
场、道路客运站
场、城市轨道交
通系统运营用
地,免征城镇土
地使用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继续实施对城市公
交站场、道路客运站
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
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
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52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达川区 |
944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继续对购置挂
车减半征收车
辆购置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工
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继
续对挂车减征车辆购
置税的公告》财政部税
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
部公告2023年第47号
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达川区 |
945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对企业的铁路
专用线、公路等
用地,除另有规
定者外,在厂区
以外,与社会公
用地段未加隔
离的,暂免征收
土地使用税。 |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
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
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
定〉的通知》国税地字
〔1989〕140 号第十一
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946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对股改铁路运
输企业及合资
铁路运输公司
自用的房产暂
免征收房产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股改及合资铁
路运输企业房产税、城
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
策的通知》财税〔2009〕
132 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947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对股改铁路运
输企业及合资
铁路运输公司
自用的土地暂
免征收城镇土
地使用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股改及合资铁
路运输企业房产税、城
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
策的通知》财税〔2009〕
132 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948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对商品储备管
理公司及其直
属库营业账簿
免征印花税,对
其承担商品储
备业务过程中
书立的买卖合
同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
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
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
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48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达川区 |
949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对商品储备管
理公司及其直
属库自用的承
担商品储备业
务的房产,免征
房产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
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
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
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48
号第二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达川区 |
950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对商品储备管
理公司及其直
属库自用的承
担商品储备业
务的土地,免征
城镇土地使用
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
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
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
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48
号第二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达川区 |
951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非营利性医疗
卫生机构采购
药品或者卫生
材料书立的买
卖合同免征印
花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
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令第 89 号第十
二条第(七)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952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医疗机构提供
的医疗服务,免
征增值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
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
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
2016 第 36 号公告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第一条第(七)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953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医疗机构接受
其他医疗机构
委托,按照不高
于地(市)级以
上价格主管部
门会同同级卫
生主管部门及
其他相关部门
制定的医疗服
务指导价格(包
括政府指导价
和按照规定由
供需双方协商
确定的价格等)
提供《全国医疗
服务价格项目
规范》所列的各
项服务,可适用
《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过
渡政策的规定》
(财税〔2016〕
36 号)第一条第
(七)项规定的
免征增值税政
策。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
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
,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公告2023年第68号第
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达川区 |
954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对非营利性医
疗机构自产自
用的制剂,免征
增值税;对营利
性医疗机构取
得的收入,直接
用于改善医疗
卫生条件的,自
其取得执业登
记之日起3年内
对其自产自用
的制剂免征增
值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00 年第 42 号第一条
第(三)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955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继续对国产抗
艾滋病病毒药
品免征生产环
节和流通环节
增值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
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
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
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62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达川区 |
956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对血站自用的
房产免征房产
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
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9〕264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957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对血站自用的
土地免征城镇
土地使用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
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9〕264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958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对于各类危险
品仓库、厂房所
需的防火、防
爆、防毒等安全
防范用地,暂免
征收土地使用
税。 |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
省税务局关于安全防
范用地暂免征收城镇
土地使用税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
务局公告 2020 年第 12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省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959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续对页岩气资
源税(按 6%的
规定税率)减征
30%。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继续实施页岩气减
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
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公告 2023 年第 46 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达川区 |
960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纳税人销售旧
货,按照简易办
法依照 4%征收
率减半征收增
值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
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
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
的通知》财税〔2009〕
9 号第二条第(二)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961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对在城镇土地
使用税征税范
围内单独建造
的地下建筑用
地暂按应征税
款的 50%征收
城镇土地使用
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
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税〔2009〕128
号第四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962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对从事二手车
经销的纳税人
销售其收购的
二手车,按照简
易办法依 3%征
收率减按 0.5%
征收增值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延续实施二手车经
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
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公告2023年第63号第
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达川区 |
963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对水利设施及
其管护用地(如
水库库区、大
坝、堤防、灌渠、
泵站等用地),
免征土地使用
税。 | 《国家税务局关于水
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
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国
税地字〔1989〕14 号第
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964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制造业领域企
业新购进的固
定资产,可缩短
折旧年限或采
取加速折旧的
方法。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
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
围的公告》财政部税务
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66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965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制造业小型微
利企业新购进
的研发和生产
经营共用的仪
器、设备,单位
价值不超过 100
万元的,允许一
次性计入当期
成本费用在计
算应纳税所得
额时扣除,不再
分年度计算折
旧;单位价值超
过 100 万元的,
可缩短折旧年
限或采取加速
折旧的方法。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
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
围的公告》财政部税务
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66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966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对所有行业企
业新购进的专
门用于研发的
仪器、设备,单
位价值不超过
100 万元的,允
许一次性计入
当期成本费用
在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时扣除,
不再分年度计
算折旧;单位价
值超过100万元
的,可缩短折旧
年限或采取加
速折旧的方法。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
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4〕75 号第二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967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企业在 2024 年
1 月1日至2027
年12 月31 日期
间新购进的设
备、器具,单位
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元的,允许一
次性计入当期
成本费用在计
算应纳税所得
额时扣除,不再
分年度计算折
旧。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
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
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
告 2023 年第 37 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达川区 |
968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设有固定装置
的非运输专用
作业车辆免征
车辆购置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
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主席令第 19 号
第九条第(四)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969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对符合条件的
“制造业”“科
学研究和技术
服务业”“电力、
热力、燃气及水
生产和供应业”
“软件和信息
技术服务业”
“生态保护和
环境治理业”和
“交通运输、仓
储和邮政业”
“批发和零售
业”“农、林、
牧、渔业”“住
宿和餐饮业”
“居民服务、修
理和其他服务
业”“教育”“卫
生和社会工作”
和“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等行
业纳税人,按月
退还增量留抵
税额并一次性
退还存量留抵
税额。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
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
范围的公告》财政部税
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21 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快申
快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970 | 支持金融
资本市场 | 在城镇土地使
用税征收范围
内经营采摘、观
光农业的单位
和个人,其直接
用于采摘、观光
的种植、养殖、
饲养的土地免
征城镇土地使
用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
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
通知》财税〔2006〕186
号第三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971 | 支持三农 | 企业从事蔬菜、
谷物、薯类、油
料、豆类、棉花、
麻类、糖料、水
果、坚果的种
植;农作物新品
种的选育;中药
材的种植;林木
的培育和种植;
牲畜、家禽的饲
养;林产品的采
集;灌溉、农产
品初加工、兽
医、农技推广、
农机作业和维
修等农、林、牧、
渔服务业项目;
远洋捕捞的所
得免征企业所
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
条第(一)款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972 | 支持三农 | 企业从事花卉、
茶以及其他饮
料作物和香料
作物的种植;海
水养殖、内陆养
殖的所得减半
征收企业所得
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
条第(二)款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973 | 支持三农 | 纳税人生产销
售和批发、零售
有机肥产品免
征增值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
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
〔2008〕56 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974 | 支持三农 | 对经省级地方
金融监督管理
部门批准成立
的小额贷款公
司取得的农户
小额贷款利息
收入,免征增值
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延续实施小额贷款
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
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
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54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达川区 |
975 | 支持三农 | 对经省级地方
金融监督管理
部门批准成立
的小额贷款公
司取得的农户
小额贷款利息
收入,在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时,
按 90%计入收
入总额。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延续实施小额贷款
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
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
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54
号第二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达川区 |
976 | 支持三农 | 对金融机构向
农户发放小额
贷款取得的利
息收入,免征增
值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延续实施金融机构
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免
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67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达川区 |
977 | 支持三农 | 对金融机构农
户小额贷款的
利息收入,在计
算应纳税所得
额时,按 90%计
入收入总额。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延续实施支持农村
金融发展企业所得税
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
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55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达川区 |
978 | 支持三农 | 对保险公司为
种植业、养殖业
提供保险业务
取得的保费收
入,在计算应纳
税所得额时,按
90%计入收入总
额。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延续实施支持农村
金融发展企业所得税
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
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55 号第二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达川区 |
979 | 支持三农 | 农民、家庭农
场、农民专业合
作社、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村民
委员会购买农
业生产资料或
者销售农产品
书立的买卖合
同和农业保险
合同免征印花
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
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令第 89 号第十
二条第(四)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980 | 支持三农 | 对农膜产品,免
征增值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
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
知》财税〔2001〕113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981 | 支持三农 | 批发、零售的种
子、种苗、农药、
农机,免征增值
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
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
知》财税〔2001〕113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982 | 支持三农 | 对饮水工程运
营管理单位为
建设饮水工程
而承受土地使
用权,免征契
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
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
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
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58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达川区 |
983 | 支持三农 | 对饮水工程运
营管理单位为
建设饮水工程
取得土地使用
权而签订的产
权转移书据,以
及与施工单位
签订的建设工
程合同,免征印
花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
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
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
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58
号第二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达川区 |
984 | 支持三农 | 对饮水工程运
营管理单位自
用的生产、办公
用房产,免征房
产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
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
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
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58
号第三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达川区 |
985 | 支持三农 | 对饮水工程运
营管理单位自
用的生产、办公
用土地,免征城
镇土地使用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
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
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
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58
号第三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达川区 |
986 | 支持三农 | 对饮水工程运
营管理单位向
农村居民提供
生活用水取得
的自来水销售
收入,免征增值
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
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
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
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58
号第四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达川区 |
987 | 支持三农 | 对饮水工程运
营管理单位从
事《公共基础设
施项目企业所
得税优惠目录》
规定的饮水工
程新建项目投
资经营的所得,
自项目取得第
一笔生产经营
收入所属纳税
年度起,第一年
至第三年免征
企业所得税,第
四年至第六年
减半征收企业
所得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
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
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
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58
号第五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达川区 |
988 | 支持三农 | 农业生产者销
售的自产农产
品免征增值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
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38 号第十五条第(一)
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989 | 支持三农 | 纳税人采取转
包、出租、互换、
转让、入股等方
式将承包地流
转给农业生产
者用于农业生
产,免征增值
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
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7〕58 号第四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990 | 支持三农 | 对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以及代
行集体经济组
织职能的村民
委员会、村民小
组进行清产核
资收回集体资
产而承受土地、
房屋权属,免征
契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
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7〕
55 号第二条第一款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991 | 支持三农 | 对因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以及
代行集体经济
组织职能的村
民委员会、村民
小组进行清产
核资收回集体
资产而签订的
产权转移书据,
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
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7〕
55 号第二条第二款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992 | 支持三农 | 对农民专业合
作社销售本社
成员生产的农
业产品,视同农
业生产者销售
自产农业产品
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
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
知》财税〔2008〕81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993 | 支持三农 | 对符合《进口种
子种源免征增
值税商品清单》
的进口种子种
源免征进口环
节增值税。 |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
务总局关于“十四五”
期间种子种源进口税
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
〔2021〕29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2025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达川区 |
994 | 支持三农 | 纳税人生产销
售和批发、零售
滴灌带和滴灌
管产品免征增
值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
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
通知》财税〔2007〕83
号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995 | 支持文化
教育体育 | 对国家拨付事
业经费和企业
办的各类学校、
托儿所、幼儿园
自用的房产,免
征房产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
的通知》财税〔2004〕
39 号第二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996 | 支持文化
教育体育 | 对国家拨付事
业经费和企业
办的各类学校、
托儿所、幼儿园
自用的土地,免
征城镇土地使
用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
的通知》财税〔2004〕
39 号第二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997 | 支持文化
教育体育 | 对学校、幼儿园
经批准征用的
耕地,免征耕地
占用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
的通知》财税〔2004〕
39 号第三条第 1 项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998 | 支持文化
教育体育 | 对高校学生公
寓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继续实施高校学生
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
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
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53
号第一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 达川区 |
999 | 支持文化
教育体育 | 企业拥有并运
营管理的大型
体育场馆,其用
于体育活动的
房产,减半征收
房产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体育场馆房产
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5〕130 号第三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
1000 | 支持文化
教育体育 | 企业拥有并运
营管理的大型
体育场馆,其用
于体育活动的
土地,减半征收
城镇土地使用
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体育场馆房产
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5〕130 号第三条 | 减免类 | 减税降费 | 国家
级 | 区级 | 区级 | 区税务局 | 企业 | 即申
即享 | 即办 | 长期 | 达川区 |